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务操作培训主讲人:李勇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一、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6大项目。二、社会保险是主体,面向劳动者,由国家法律强制实行。社会救济面向贫困者。社会福利面向全体居民。优抚安置面向军人及军烈属。社会保险的定义及特点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各种方式,在公民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以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5项。特点:具有强制性、预防性、补偿性、福利性、共济性、责任分担等特点。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推进情况1984年1月,在部分职工中试行养老保险。1990年1月,实行职工生育保险。1998年7月,实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2005年10月,实施“五费合征”。2008年1月,实施《杭州市养老保障办法》,基本建立起全方位的养老保险制度。近年来,养老保险扩面成效显著,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目前市区参保缴费人数已达152万人,离退休人员35万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对象杭州市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杭州市区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业户籍人员可选择参照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比例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单位部分:按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间确定。二、城镇个体劳动者在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至300%间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调整为18%。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其本人缴纳;雇工的养老保险费,由雇工缴纳8%,雇主缴纳10%。征地农转非“双低”养老保险1、范围、对象2003年6月11日后,16周岁以上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征地农转非人员2、缴费基数、比例及缴费办法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16%。一次性缴清15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建立。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象1、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2、杭州市区城镇自由职业者;3、杭州市区农业户籍人员;4、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0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非杭州市区户籍从业人员;5、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的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6、网上创业人员及其雇工。个体劳动者参保程序1、自由职业者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困难证等材料办理参保资格审核;持《杭州市个体劳动者参保资格核定联系单》、本人身份证到杭州银行办理代扣缴手续。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办理流程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困难家庭或残疾人员的参保优惠政策杭州市二级以上残疾证、困难、低保家庭救助证年检后,参保人员持证可就近前往各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社保登记手续,免缴其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体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应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管站办理申请手续。外地户籍个体参保人员携带以上材料前往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申请。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从事特殊工种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由区劳动保障局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2、缴费满规定年限。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或参保缴费的“新人”,缴费满15年;1998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或参保缴费的“中人”,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3、病退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未间断缴费且满规定年限的,男年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可退休;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的参保人员可办理退职。基本养老金的组成一、新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退休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相对应的计发月数。二、中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计算公式与新人相同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1.4%参保中断对养老金水平的影响中断缴费将直接降低基本养老金水平,中断时间越长降低幅度越大。如参保人员历年按平均水平参保缴费,未发生中断,2009年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30年,月基本养老金约为1430元,如其在2005年后中断缴费一年,则退休时月基本养老金约降低30元,如中断二年将降低60元左右。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称《社会保险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11年6月29日—6月30日相继出台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3个配套文件。社会保险法宣讲一、《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第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第二,《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第三,《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二、《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体现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等带有根本性、管长远的基本方针。二是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城乡各类劳动者和居民分别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努力实现制度无缺失、覆盖无遗漏、衔接无缝隙,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等方面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三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从我国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在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险制度上,优先体现公平原则,做出适当的普惠性安排,通过增加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加大社会财富再分配力度,防止和消除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和谐;同时体现激励和引导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把缴费型的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核心制度。四是确立框架,循序渐进。《社会保险法》全面总结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借鉴世界各国社会保险的有益做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三、《社会保险法》几大亮点亮点之一:扩大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亮点之二:解决了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规定: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亮点之三:健全了养老保险待遇遗属抚恤和病残津贴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亮点之四:规定了跨地区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转移办法《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亮点之五:加强了对低收入者和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亮点之六:建立了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追偿。亮点之七:扩大了工伤保险的支付范围亮点之八:加强了对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保障《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即“全职太太”也可享受生育医疗保障。亮点之九:建立了社保强制划拨制度四、《社会保险法》主要内容(一)《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二)《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即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第三,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到用人单位就业的,都应当参加全部五项社会保险。对于未就业,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继续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四,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本法规定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三)《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明确了用人单位、个人和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具体是:第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保险缴费。本法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第二,居民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社会保险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本法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三,明确了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政府对参保人员给予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四)《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为了保障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及时足额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在现行规定基础上,分别概括地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和享受条件,并总结实践经验有所发展。(一)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