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政策常识社会保险政策常识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种。社会保险的特点为:强制性、低水平、广覆盖。社会保险政策常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社会保险是基础,商业保险是补充社会保险政策常识1、《劳动法》第九章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2、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四章的规定社会保险政策常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政策常识——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政策常识——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正在试点);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开展)。社会保险政策常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城镇各类企业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聘用人员都要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06〕21号)社会保险政策常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1、职工个人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用人单位的缴费工资基数为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2、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100%。社会保险政策常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的相关规定:工资总额包括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工资总额不包括: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社会保险政策常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1、用人单位20%,职工8%2、城镇个体工商户主12%,从业人员8%3、灵活业人员20%社会保险政策常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社会保险政策常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退休政策: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管理人员年满55周岁。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社会保险政策常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退休政策: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社会保险政策常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提前退休政策:对曾在原国有企业从事过的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如符合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目录范围,且本人档案原始记载满规定年限的人员,退休年龄可以提前5年;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社会保险政策常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退休政策:女性个体参保人员进入企业后,以企业职工缴费办法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2年以上的,可按企业职工身份办理退休手续。对工人或管理岗位的认定,用人单位须提供真实可靠的档案材料。社会保险政策常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待遇:1、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者,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政策常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可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也可继续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再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具体规定如下:1、企业职工最多可以延长缴费5年。2、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最多可以延长缴费10年。社会保险政策常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组成:1、基础养老金2、个人账户养老金3、过渡性养老金(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养老金的多少与本人的缴费年限长短、每年的实际缴费金额、退休年龄和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社会保险政策常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黔劳社厅发〔2006〕20号)第一条规定:参保职工(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下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从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政策常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退休人员死亡待遇:1、丧葬补助费:2,400元;2、一次性补助费:14,000元;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①配偶:每月310元;②其他供养直系亲属:每月280元;③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40元;社会保险政策常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供养直系亲属范围: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须经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2、死者配偶、父母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死者子女未满18周岁的;4、死者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5、死者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女未满18周岁的;6、死者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社会保险政策常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供养直系亲属范围:①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时,当时未达到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以后达到供养条件的,不能发给生活补助费。②父母、祖(外祖)父母一方有经济收入,无经济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畴。社会保险政策常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1、开支渠道:企业在职职工和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的离退休(职)人员的死亡待遇由企业支付;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退休(职)人员的死亡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2、合理分担:死亡人员的父母符合供养条件,其父母的其他子女有劳动能力或有经济收入,对其父母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由企业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一半,其他子女承担一半。其他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不实行分担。社会保险政策常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重点关注第三条、第八条社会保险政策常识——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社会保险政策常识——失业保险参保对象: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社会保险政策常识——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及比例: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3、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社会保险政策常识——失业保险2010年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上述缴费比例是为继续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而执行的临时扶持政策。社会保险政策常识——失业保险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社会保险政策常识——失业保险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社会保险政策常识——失业保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发给10元的医疗补助金;因患重病确需住院治疗的,经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指定医院治疗,并视其困难情况酌情发给不超过医疗费50%的补助,但累计不超过1500元。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对其家属计发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具体标准按黔劳社厅发〔2001〕47号文件规定执行)3、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4、失业前为参保单位女职工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2个月的黔南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社会保险政策常识——失业保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对其家属计发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1、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个月的标准发给;2、抚恤金,按当地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一次性发给(供养条件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为:①供养1人的,按失业人员生前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给;②供养2人的,按失业人员生前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给;③供养3人及其以上的,按失业人员生前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给。社会保险政策常识——失业保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社会保险政策常识——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政策常识——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卫生局负责经办)社会保险政策常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政策常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依据:《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印发黔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0〕19号)社会保险政策常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各类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的职工、“三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以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退休的人员。社会保险政策常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黔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州级统筹,州本级和县(市)经办,全州实行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社会保险政策常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参保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政策常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黔南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也不得超过上年度黔南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总额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社会保险政策常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已累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五年以上的,继续享受本试行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单位和个人均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累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满五年的,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自愿按本试行办法规定的职工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累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五年后,按上款规定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常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无正当理由拒缴、欠缴或少缴医疗保险费2个月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统筹基金暂停对该单位所有参保人员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的支付。社会保险政策常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个人帐户构成:1、职工本人缴费;2、参保职工未满40周岁的,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参保职工年满40周岁的,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5%划入;3、其他划入资金。社会保险政策常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退休人员个人帐户构成:1、年满70周岁的每人每年850元,不满7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