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在上海的政策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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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在上海的政策过渡主讲人:方龙根方园劳动政策咨询社会保险的缴纳基数及比例社会保险法的再认识——发展趋势在职人员城镇居民(非在职)农村人员年老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疾病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工伤保险无无失业失业保险无无生育生育保险无无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趋势(第二章—第六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的再认识——缴纳义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职工√√√依据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的承担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九十五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九十七条)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八条)原上海社会保险的种类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城保)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小城镇社会保险(镇保)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综保)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上海城保政策单位个人合计比例备注养老保险22%8%30%单位按22%缴纳养老保险,其中3%划转至个人帐户,即个人账户按11%计入。医疗保险12%2%14%工伤保险0.5%0.5%失业保险2%1%3%生育保险0.5%0.5%缴费基数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2338—11688)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上海镇保政策单位个人合计比例备注养老保险17%17%医疗保险5%5%工伤保险0.5%0.5%失业保险2%2%生育保险0.5%0.5%缴费基数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338)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上海综保政策单位个人合计比例备注养老保险7%12.5%医疗保险5%工伤保险0.5%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338)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上海的社会保险自2011年7月1日起做适当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城保)小城镇社会保险(镇保)不再继续适用(废止)城镇户籍人员直接按新城保缴纳非城镇户籍人员分五年过渡到城保不再继续适用(废止)分三年过渡到城保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综保)原城保的变化单位个人合计比例备注养老保险22%8%30%医疗保险12%2%14%工伤保险0.5%0.5%失业保险1.7%1%2.7%生育保险0.8%0.8%缴费基数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2338—11688)•缴费比例各保险间微调,总比例不变•养老保险单位缴纳22%中的3%不再划转计入个人帐户。原镇保的过渡(1)过渡时间段最低缴纳基数缴纳比例2011.7——2012.3上年度市平工资的60%(2338)27%(企业)+7%(个人)2012.4——2013.3上年度市平工资的60%31%(企业)+11%(个人)2013.4——2014.3上年度市平工资的60%37%(企业)+11%(个人)2014.4起上年度市平工资的60%--300%37%(企业)+11%(个人)•分三年进行过渡。在过渡期内,社保缴纳基数统一按照历年最低社保缴纳基数缴纳,即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比例分三年进行过渡。•2011年6月仍在按照小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费用的,则进入过渡期。•2011年7月起新入职的上海市城镇户籍人员直接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不实行过渡政策。原镇保的过渡(2)过渡时间段单位个人合计比例养老保险2011.7-2012.317%5%22%2012.4-2013.319%8%27%2013.4-2014.322%8%30%医疗保险2011.7-2012.37%1%8%2012.4-2013.39%2%11%2013.4-2014.312%2%14%工伤保险0.5%0.5%失业保险1.7%1%2.7%生育保险0.8%0.8%缴费基数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原综保的过渡(城镇户籍)不实行过渡政策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09.7.145周岁以下外省市城镇户籍人员外省市非城镇户籍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单位需要的其他专门技术人员等。参加城保协商一致原因参加城保原综保的过渡(非城镇户籍)(1)过渡时间段最低缴纳基数缴纳比例2011.7—2012.3上年度市平工资的40%(1559)28.5%(企业)+9%(个人)2012.4—2013.3上年度市平工资的45%2013.4—2014.3上年度市平工资的50%2014.4—2015.3上年度市平工资的55%2015.4起上年度市平工资的60%--300%•分五年进行过渡。在过渡期内,用人单位与个人缴纳比例固定,即用人单位按28.5%缴纳,个人按9%缴纳,缴纳基数分五年进行过渡。•只适用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2011.7新进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人员可以按照过渡政策过渡。综保的过渡(非城镇户籍)(2)单位个人合计比例备注养老保险22%8%30%医疗保险6%1%7%个人缴纳部分计入个人账户,低于30元的,按30元计入。用于定点药房购买药品和看门诊,门诊用完则止。无门急诊大病待遇。工伤保险0.5%0.5%失业保险无无生育保险无无缴费基数根据过渡政策逐年提高调整社会保险的待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城保政策调整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死亡后个人养老账户余额企业在职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现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发给法定继承人。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原由企业支付)原规定: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可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见下表)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项目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职工死亡后一次性发给)条件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供养亲属一人者供养亲属二人者供养亲属三人或三人以上者加发十周岁以上的不满十周岁的供养亲属一人者供养亲属二人者供养亲属三人或三人以上者待遇2个月1/2个月1/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3个月4个半月6个月计算基数在职职工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死者在职时原工资死者生前领取的副食品价格补贴离退休职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死者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不发备注1、凡领有“独生子女证”的子女,劳保关系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发生因病或因工死亡后,也可享受救济和抚恤待遇。2、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上一年度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上一年度全部职工的平均人数÷12镇保过渡政策◆参加城保后,按城保相关规定执行◆社保关系和社保基金,按城保相关规定转移衔接养老金的领取累计满15年,且实际按月缴费年限满5年累计不足15年,且实际按月缴费年限满5年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月领取养老金可以继续缴费按小城镇相关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手续建立小城镇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可终身领取)◆(1)综保过渡政策如何区别外来从业人员的户籍性质:一、以户口本的户别性质来区别二、当地派出所开具户籍性质证明户主页本人页外农养老保险待遇关系的转移在本市参保后又流动到外省市就业的按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前1998.1.1—2005.12.312006年1月1日后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记入个人账户的11%的储存额(含本息)转移个人账户的8%的储存额转移•外来从业人员(累计缴费满15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市的,按本市相关规定计发养老待遇。•特殊外来从业人员仍然按照其之前相关规定执行(如:建筑业用工、医院使用的外来护工等)。医疗保险待遇※新城保医疗保险待遇的转变: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改变: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在境外逗留期间发生的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在境外就医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年龄分档市平工资计入标准(年度)在职职工34岁以下14035—44岁28045岁至退休420退休人员74岁以下112075岁以上1260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标准: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和个人自负比例在职职工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和个人自负比例表如下:类别门急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1)账户段(2)自负段标准(3)共负段(1)起付线(2)最高支付限额(3)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保个人标准以下部分标准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1955.12.31前出生个人账户支付1500元70%30%1500元个人自负280000元医保支付85%个人自负15%医保支付80%个人自负20%1956.1.1-1965.12.31出生60%40%1966.1.1以后出生50%50%2001.1.1以后参加工作注:2011年4月1日起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从7万元提高到28万元。享受医疗保险的条件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在足额补缴后,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到本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就业地或者居住地在外省市的,以及在外省市急诊的,可以到当地医疗机构就医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规定年限的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规定年限。统筹基金、附加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予支付:(一)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配药或者在非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二)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时所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三)职工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或者交通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一、建立个人医疗账户,计入标准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时间过渡期内个人医疗保险账户2011年7月-2012年3月个人缴纳的1%医疗保险费记入个人医疗账户,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记入个人医疗账户。2012年4月起个人缴纳的2%医疗保险费记入个人医疗账户。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记入个人医疗账户。三、2012年1月1日起使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四、因参加或补缴小城镇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按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规定处理。二、医保待遇区别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可以享受住院、门诊大病医疗保险待遇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可以享受住院医疗、门急诊医疗保险待遇综保过渡政策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转城保的变化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过渡期内,缴费低于30元的按每月30元标准计入个人账户差额部分从用人单位费中划入一、建立个人医疗账户门诊及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可以转移死亡或出国定居,账户注销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转城保的变化二、医疗保险待遇的转变原综保的医疗待遇享受住院保险、日常医疗费补贴现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次月起,可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与本市城镇职工同等)三、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家庭病床医疗待遇。四、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城镇职工医保规定执行五、当月未缴费,次月停止享受医疗待遇六、使用社会保障卡,暂不使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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