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事故的预防与应对策略幼儿园事故的预防与应对策略一、要把幼儿园的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安全,是人类生存最基本最重要的需求。安全就是生命。《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明确指出:“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我们要通过学法,懂得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和幼儿园的权益。真正做到:合规防制风险;合规创造价值;合规风险管理。幼儿园事故,是指入园幼儿在幼儿园期间和幼儿园组织幼儿离园集体活动而处于幼儿园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它主要是幼儿在园接受或参加教育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也包括虽不在园内,但属于幼儿园组织的活动(如春游、节假日的庆祝活动等)发生的人身伤害。(一)、什么是幼儿园事故?(二).幼儿园发生事故的类型(1)设施设备;(2)保育教育;(3)幼儿自身原因。(三)、幼儿园出现事故的原因(1)设施伤害;(2)保育教育;(3)儿童自身伤害;(4)园外活动伤害。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一)幼儿园的园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幼儿园提供给学生使用的玩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幼儿园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幼儿园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幼儿园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幼儿园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幼儿园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小朋友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幼儿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小朋友在园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幼儿园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九)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幼儿园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幼儿园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幼儿园存在10多种不安全因素:1.热水瓶放在幼儿能碰到的地方;2.电源插头太低,电线老化;3.老师幼儿服药时,未核对姓名和剂量,接收时更未进行登记;4.用过的剪刀未及时收藏好;5.低矮窗口未装上防护栏;6.送开水、送饭的路线是幼儿经常活动的地方;7.幼儿衣袋中的利器未及时发现收去;8.幼儿午睡时教师擅自离开或打瞌睡;9.教师胸前戴的别针或指甲太长;10、活动前未检查幼儿的衣着、鞋带,幼儿穿的鞋不合脚码,老师没及时指出、落实;11、活动前未检查运动器械,或者检查后未有记录;12、幼儿私自逃离幼儿园;13、桌椅上的钉子松动脱落或突出;14、建筑物转角处或教学设施设备棱角尖硬;15、让陌生人接走幼儿(认卡不认人);16、幼儿园通道的地太滑或太硬;17、幼儿园规章制度不严导致事故发生;18、脾气急燥,动作粗鲁,变相体罚、心罚;19、老师穿高跟鞋,戴首饰幼儿园的事故是遵循谁有过错,谁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原则,在幼儿园事故中涉及赔偿主体主要有三个:1、幼儿园2、监护人3、保险公司四、幼儿园事故的赔偿主体及责任问题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具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使我们对出现事故的有关赔偿问题有法可依。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其中对我们幼儿园影响最大的莫过于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该法改变了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一直实行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明确规定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伤害事故,由幼儿园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不能证明就推定为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即我们通常所讲的“举证责任倒置”,这种规定大大加重了我们幼儿园在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必须予以重视。关于幼儿园赔偿责任,既包括因幼儿园过错引起的伤害赔偿,也包括因教职员工过错引起的伤害赔偿。后者赔偿是先由幼儿园代替教职工赔偿,然后幼儿园再对教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或追偿。幼儿园赔偿责任完全责任部分责任免除责任《办法》明确提出幼儿园不承担责任的事故情形:①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②来自幼儿园外部的突发生、偶发性侵害造成的;③幼儿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幼儿园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④学生自杀、自伤的;⑤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⑥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另外,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幼儿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幼儿园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①幼儿自行上学、放学、返园、离园途中发生的;②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幼儿园工作时间以外,幼儿园自行滞留或者自行到园发生的;③其他在幼儿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五、法律意见(一)、事故的预防1.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建立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2.加强内部管理,责任层层分配,具体到人。3.提高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4、建立园舍、场地、游乐设备及教学用具等设施的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维修更换。5.做好幼儿卫生保健工作,预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岗位工作制度与规范教师工作规范保育员工作规范门卫制度营养室制度医务室制度安全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值班制度全日健康观察制度食品卫生规范特殊工作程序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突发事件应急程序标示和可追溯性程序预防和纠正程序意外伤害应急处理预案防范暴力事件预案火灾事故预案师生集体中毒预案园车交通事故预案夜间幼儿突发事件预案预防暴发性传染病预防常见性传染病园内幼儿意外伤害事故预案园外集体活动事故预案幼儿园园内幼儿意外伤害事故处理预案可能引发园内幼儿意外害事故的原因事故的预防职责事故的处理学会规则环境规则有序的环境行动规则一以贯之的教育交往规则持之以恒的榜样学会选择选择服饰开放的空间选择器械弹性的时间选择活动民主的教育学会准则安全准则慎密的预测自我保护准则切实的体验应急准则反复的强化五、法律意见(一)、事故的预防1、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建立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2、加强内部管理,责任层层分配,具体到人。3、提高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4、建立园舍、场地、游乐设备及教学用具等设施的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维修更换。5、做好幼儿卫生保健工作,预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6.幼儿上学、放学时的交接工作要认真仔细,发现幼儿身体异常要当场与家长说明。7.上课、课间教师都要密切注意幼儿动向,做好安全教育工作。8.活动课是事故发生率最高的课程,但也是幼儿教育的必备课程,任课老师一定要全神贯注,不能丝毫松懈,要眼观全局,做好充分的防护工作。9.放学后仍留在园内活动的幼儿,要安排专人看护,防止走失。10.做好风险转移工作,全面动员家长为幼儿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我们在日常管理中经常思考以下的问题:(1)我们到底花了多少时间认真思考幼儿园的安全工作?(2)我们是否认为我已经了解自己管理范围内的大部分可能存在的漏洞?(3)我保证事故发生为零的把握有多少?(4)我们的幼儿园目前存在哪些方面需要改进?怎样改进?(5)在新的学期里我们是否应该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怎么制定?日常管理中加强自我管理,强化安全制度,严中求严,细中求细,对园舍及相关配套设施的使用情况、安全性能等建立制度进行检修,并做好记录,是一定能避免事故的发生。(二)、事故的应对1.每个人都应记住双关的急救电话(医院、消防、煤气、供电等)。2.每个老师身边要有本簿,随时记录危险的情况。3.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园方应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伤情较重的,应第一时间送往医院医治,有条件的应进行紧急救治。4.要立即与家长取得联系,如实反映事情经过,并及时向家长及其幼儿表达真诚的慰抚,为协商解决事故带来的损失赔偿问题作好铺垫。5.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争取得到上级部门的指导、协助,共同做好家长工作。6.及时对伤害事故相关的证据进行保全,以利于事故最终获得公正、妥善的处理。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的证据(如现场照片、目击陈述等)。②幼儿园及教职工是否有过错的证据。A、是否提供规范的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B、是否对幼儿进行过适当的、必要的安全教育;C、鉴于幼儿无完全行为能力的情况,在合理范围内谨慎地看护;D、在出现伤害事故时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救护。③第三人对发生事故有过错的证据。④事故伤害后果的有关证据(如病情诊断书、法医鉴定、有关检验证明等)⑤事故引发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等有关证据(如医疗费单据、家长误工天数及其收入证明、医院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车船票等)。⑥其他相关证据。5、应及时与法律顾问取得联系,让律师参与协调解决。1、协商解决。2、调解解决。3、诉讼解决。(三)、事故的处理处理幼儿在幼儿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除了需要健全的法律支持外,更多的还需要人文的关怀,对老师要体谅,要宽容,对家长、小朋友要尽责,否则,最终受害的还是孩子。归根结底我们要做好几方面的工作:(1)园长的工作(2)老师的工作(3)学生的工作(4)家长的工作(5)社会方方面面的工作使我们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今后与我联系的方式:联系人:廖燕芳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康乐路2号2楼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020)8480811184890992手机:13802835505传真:(020)84808322电子邮箱:lyf_law@vip.163.com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