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修订)广东电网公司统一编码:Q/CSG-GPG212001-20112012/01/17印发封面2012/04/02实施本制度信息制度名称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修订)制度编号Q/CSG-GPG212001-2011对应文号版次变更概要修编时间状态角色人员编写杨开平,李森,梁俊晖,张维奇,吴国炳,杨银国,王一,刘思捷,张智锐,陈志光,赵小燕,余志文,黄达林,李伟坚初审李剑辉会签、、陈剑锋、审核高茜麦苗屈利李于达批准2012/01/17印发制度信息2012/04/02实施Q/CSG-GPG212001-2011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修订)共88页第I页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修订)1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运行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节能、环保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1.2本规程所称的广东电力系统是指广东省内(除广州、深圳中调调管的设备外)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设施和为保证其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等设备(简称二次系统)组成的统一整体。1.3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调度,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监管。1.4广东电力系统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度工作。1.5广东电力系统调度机构分三级,依次为省级调度机构(即“广东电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简称“广东中调”,在本规程简称“中调”)、地市级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区)级调度机构(简称“县调”)。各级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1.6调度机构是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力系统运行管理的职能机构,依法在电力系统运行中行使调度权。各级调度机构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实施调度管理工作。并网运行的发电、供电、用电单位,必须服从调度机构的调度。1.7本规程是广东电力系统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基本准则。广东电力系统各级调度机构和接受中调调度的发电厂、监控中心、集控中心、变电站等运行值班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必须严格遵守调度纪律,服从统一调度。凡涉及广东电网调度运行有关工作的非调度系统人员也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1.8广东电力系统内各运行单位制定的运行规程、规定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1.9本规程由广东电网公司发布,广东电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负责修订、解释。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鼓励使用本规程的相关单位及个人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未注Q/CSG-GPG212001-2011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修订)共88页第II页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2.1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60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5号)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电网运行准则(DL/T1040)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会令第10号)2.2应用文件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L/T755)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DL/T587)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DL/T516)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DL/T544)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电监会令5号)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3电力调度管理3.1调度管理任务3.1.1电力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力系统的运行,遵循安全、优质、经济、节能、环保的原则,保证所管辖电力系统实现下列基本要求:3.1.1.1按照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能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3.1.1.2充分发挥电力系统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用电需要。3.1.1.3遵循国家能源和环保政策,以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连续供电为前提,以节能、环保为目标,优化配置资源,使单位电能生产中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最少。3.1.1.4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合同或协议,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3.1.1.5按照电力市场调度营运规则,保障电力市场营运秩序。Q/CSG-GPG212001-2011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修订)共88页第III页3.2中调、地调职责3.2.1中调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3.2.1.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关合同、协议及规定,实施“公平、公正、公开”调度,组织指挥广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节能、环保运行。3.2.1.2接受南方电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简称“总调”)的调度指挥和专业管理。3.2.1.3负责划分中调调度管辖范围,协调明确下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划分。3.2.1.4执行总调下达的南方电网运行方式;组织编制和执行调管范围内电网运行方式和设备检修计划,并对执行情况监督考核。3.2.1.5参加广东电力系统年度发(购)、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制定。执行总调下达的电力、电量输送计划,依据购售电合同和计划,编制和执行电力系统月度计划和日调度计划,并监督各项计划的完成。3.2.1.6负责广东电力系统运行安全风险管理,分析、评估和发布系统运行风险,制定并检查落实风险预控措施。3.2.1.7负责广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分析及安稳系统的运行管理,编制相关安全稳定控制方案,并监督实施。3.2.1.8指挥广东电力系统的调峰、调频和调压工作。3.2.1.9根据上级的有关生产计划和系统供电能力,合理分配各地市网供电指标,并监督执行。3.2.1.10负责组织制定广东电力系统快速限电、事故和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监督有关单位正确执行。3.2.1.11负责调管范围内电网运行监控,指挥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编制所辖电网事故处理预案,参与电力系统事故分析,制定反措方案并督促落实。3.2.1.12负责组织编制广东电力系统“黑启动”方案,并组织试验。3.2.1.13审核申请并网发电厂的运行技术条件和标准,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负责广东电网对外联网、输变电设备并网的系统运行管理。3.2.1.14参与广东电力市场的运行、交易工作。3.2.1.15参与协调水库综合调度方案的制定,协调防洪、灌溉和供水等工作的安Q/CSG-GPG212001-2011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修订)共88页第IV页排,负责抽水蓄能电厂水库的合理调度。3.2.1.16负责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水库调度等专业管理、技术监督及相关评价考核工作。3.2.1.17负责制定广东电力系统内二次专业的入网设备标准及技术规范;负责组织所辖范围内二次系统技术改造、大修和电网运行系统科技项目审查,实施对项目立项、选型、验收等的全过程管理;负责组织编制所辖范围内二次系统的反事故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3.2.1.18参与电力系统规划、工程设计、技改项目的审查工作;审查调度管辖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设备的启动方案,并协助做好设备接入系统的有关工作。3.2.1.19负责中调调管范围内的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运行信息的发布。3.2.1.20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调度相关业务工作的培训、考核以及资格认证管理。3.2.1.21行使广东电网公司及上级调度机构授予的其他职责。3.2.2地调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3.2.2.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关合同、协议及规定,实施“公平、公正、公开”调度。3.2.2.2接受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指挥和专业管理。3.2.2.3实施上级调度机构及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负责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调度指挥和专业管理。组织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的有关规章制度、运行技术措施、规定,对县调调度实施管理。3.2.2.4执行中调下达的运行方式,编制和执行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3.2.2.5负责本级供电局运行维护设备的综合停电管理工作。3.2.2.6负责本地区负荷管理及相关信息上报工作。根据中调发、供电计划,及有关合同要求,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地区电网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监督执行。3.2.2.7负责本地区电力系统运行安全风险管理,分析、评估和发布系统运行风险,制定并检查落实风险预控措施。3.2.2.8负责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调峰、调压和电力系统输变电设备运行管理,并做好各运行单位的相关管理和考核工作。3.2.2.9负责调管范围内电网运行控制,指挥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批准调度管Q/CSG-GPG212001-2011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修订)共88页第V页辖范围内设备的检修;并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运行信息。3.2.2.10负责划分本地区所辖县级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管辖范围。3.2.2.11参与调度管辖范围新设备启动、接入电网的有关工作。3.2.2.12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三级快速限电、事故和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事故限电序位表,经本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报中调备案并执行。3.2.2.13负责组织广东电网二次系统技术改造、大修和电网运行系统科技项目审查,实施对项目立项、选型、验收等的全过程管理;负责组织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入网测试、审查及推广应用;负责组织编制所辖范围内二次系统的反事故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3.2.2.14参与电力系统规划、工程设计、技改项目的审查工作;审查调度管辖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设备的启动方案,并协助做好设备接入系统的有关工作。3.2.2.15负责本地区配网调度管理。3.2.2.16负责本地区电力系统调度运行信息的发布。3.2.2.17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调度相关业务工作的培训、考核以及资格认证管理。3.2.2.18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区电力系统“黑启动”方案,并组织试验。3.2.2.19行使本地区供电局及上级调度机构授予的其他职责。3.3调度管辖范围3.3.1调度系统是指调管范围内各级调度机构和发电厂、变电站、监控中心、集控中心等运行值班单位的统称。3.3.2中调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原则:3.3.2.1广东电力系统500kV电网的输变电设备,但总调调管的输变电设备和广州、深圳中调调管的500kV主变除外。3.3.2.2在广东电力系统220kV电网的输变电设备中,包括除220kV主变压器、220kV直配线路、终端变电站以及广州、深圳中调调管区域内220kV输变电设备(不含广州、深圳中调调管区域与外部联络的线路)之外的所有220kV输电线路和两侧设备、220kV变电站的220kV母线、母联开关、旁路开关及其附属的一次设备。3.3.2.3220kV及以上主变的分接头开关及高压侧中性点接地刀闸,但总调调管的500kV主变分接头开关、广州、深圳中调调管区域内220kV变电站主变分接头开Q/CSG-GPG212001-2011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修订)共88页第VI页关与中性点接地刀闸以及220kV终端变电站主变分接头开关、高压侧中性点接地刀闸除外。3.3.2.4除接入广州、深圳区域的220kV及以下电网的发电厂外,与中调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发电厂(简称直调电厂,中调调管的发电机组简称直调机组),其调度管辖范围在并网调度协议中予以明确。一般包括:(1)发电机,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涉网运行主要电气设备;(2)火电厂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等主要设备,水电厂水轮机,核电厂常规岛设备及影响常规岛运行的辅助设备;(3)发电机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自动发电控制装置(AGC)、自动电压控制装置(AVC)。3.3.2.5220kV及以上厂站安全自动装置(含稳控系统及稳控装置)的调管范围原则上随一次设备划分;实施广东电网主网安全稳定控制策略及功能的厂站稳控装置由广东中调调管。3.3.2.6220kV及以上电网二次系统的调管范围一般随一次设备划分。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