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为落实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引导社会投资方向,优化资源配置,加快转型升级,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实施《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一、意义制订实施《目录》,是省委省政府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战略举措,对构建区域竞争新优势,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动产业按照区域主体功能布局,逐步形成功能定位清晰、发展导向明确、开发秩序规范、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区域空间开发格局。有利于明确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方向,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鼓励发展领域,防止盲目投资和产能过剩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淘汰和禁止落后生产能力,切实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粗放发展方式,防止高能耗、高水耗、高污染、低效率项目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二、《目录》结构《目录》分设重点开发区本、优化开发区本、生态发展区本,2均由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三类构成。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且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目录》。禁止开发区大多为各类保护区,对其开发建设有专门规定,因此不列具体目录,只提出定性要求。(一)鼓励类。主要指符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环保、自主创新、安全生产,有利于产业链完善和提升,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及产品。鼓励类投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可享受免征关税优惠政策;其它方面的扶持政策,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二)限制类。主要指不符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工艺技术落后,低水平重复建设、生产能力明显过剩,不符合国家和省行业准入条件和规定,不利于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环保、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督促加快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限制类禁止投资新建项目,对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改造升级,改建、迁建项目需报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严禁以改造之名扩大生产能力。各地各部门要对限制类项目加强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3(三)禁止类。主要指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产品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或行业规定的最低标准等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禁止类严禁新建项目,现有生产能力在规定的期限内停产或关闭。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监、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三、约束性指标为进一步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坚持“分类指导、有扶有控”的原则,体现各类主体功能区的定位,《目录》对各主体功能区制造业发展项目设定了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产值综合能耗、人均投资、技术装备工艺水平等准入标准,作为各地各部门引进项目以及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各地自行制定的相关标准高于本目录指导标准的依照高标准执行。(一)投资强度。即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每亩土地投资强度(自建类项目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等,租赁类项目包括物业二次装修、设备和租用物业的建筑成本等)分别为:重点开发区大于150万元/亩;优化开发区和生态发展区大于200万元/亩;禁止开发区禁止建设制造业项目。(二)产值综合能耗。本标准采用生产总值来计算能耗,4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分别为:重点开发区小于0.16吨标煤/万元;优化开发区和生态发展区小于0.14吨标煤/万元。禁止开发区禁止制造业项目投资。(三)项目人均投资。优化开发区制造业项目人均投资额必须大于15万元/人。重点开发区、生态发展区不设此标准。(四)工艺装备。所有制造业项目准入工艺装备技术标准必须达到国家最新发布的产业政策要求,我省相关政策规定的有关行业准入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参照我省标准执行。由于农业和服务业内部行业的产业属性差异大,无法设定共同的产业准入指导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钢铁、水泥、石油化工、造纸、有色金属、平板玻璃、电解铝、汽车、船舶等行业属耗能较高和排放较敏感的行业,既要执行《目录》设置的标准,还必须执行国家及省相关特殊的产业政策规定;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按国家和省发布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四、实施措施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目录》,加快形成与区域主体功能相适应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一)加强有关政策衔接。《目录》是基于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有关宏观调控政策以及现代产业发展趋势编制的导向性产业政策文件,是政府按照主体功5能区理念管理投资项目,引导社会投资,实现产业合理布局和区域主体功能的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门要把《目录》作为制定和实施投资管理、财税、土地、环保、信贷、外贸等配套政策的重要依据。各地、各部门制定和实施本地本部门的相关政策,必须与《目录》相衔接。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更加严格的行业和项目准入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确保本目录的有效实施。(二)严格项目投资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各类功能区《目录》分类指导政策,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推动鼓励类产业上规模上水平,提高产业竞争力;控制限制类产业新上项目,推动现有项目升级改造和有序退出;坚决制止禁止类产业的投资,严格按规定淘汰。切实落实投资项目管理责任,除规定需报政府核准的项目外,对各类功能区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及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审批,充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限制类以及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大、产出效益低的项目,严格遵循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未经核准不得迁建、改建。引导企业根据产业准入标准开展前期工作,防止不达标准的项目进入。(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目录的执行情况,省相6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综合执法,依法依规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建设项目,坚决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将企业、各类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使其自觉遵纪守法、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规范开展投资活动。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营造守规则、讲信用的投资环境。(四)及时修订《目录》。《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每两年修订一次,新修订《目录》公布之日起旧《目录》自行废止。《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