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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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待印版)发布时间:2006-9-25点击数:11076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生产、销售和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位;技防系统建设、管理和使用单位;技防检测机构;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技防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广东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厅技防办”)是全省技防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广州铁路、海运、民航、省森林、垦区等公安局(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广州铁路、海运、民航、省森林、垦区等公安局(处)技防办”)是本辖区、本部门技防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部门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应协助本机关技防办做好技防工作。凡涉及到技防建设项目审核、验收的,应在本机关技防办的统一管理下进行。第二章技防装置范围第六条《条例》第六条(一)至(七)款为强制执行条款。第七条城市居民住宅(区)、机动车等应根据安全需要装置符合标准的技防产品和技防系统。第八条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负责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联网报警网络系统的建设,使装置报警系统的场所和部位形成多级报警网络。多级报警网络包括公安机关各级联网报警系统、重点要害部门联网报警系统、社区安全联网报警系统、机动车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等。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包括针孔或微型摄像机、监听器材等)危害国家安全、窃取商业秘密、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第三章技防产品管理第十条对纳入《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附后)技防产品生产的管理,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生产登记制度,对同一类技防产品的管理,只适用上述制度的一种。《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由广东省公安厅根据本省技防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第十一条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技防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规定执行;实行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的技防产品,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禁止生产和销售。第十二条实行安全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认证制度的规定执行;实行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的技防产品,未获得安全认证的,禁止销售和使用。第十三条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必须经省厅技防办批准生产登记,并颁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未经批准的,禁止生产和销售。第十四条《批准书》申领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及生产场所;(二)有工商营业执照;(三)有相应产品生产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有设计、生产、测试及维修设备;(五)有完整的产品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或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六)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七)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八)产品经法定检验机构型式检验合格。第十五条技防产品生产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技防产品型式检验:(一)生产单位向省厅技防办提出申请,并填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型式检验申请表》;(二)省厅技防办在接到申请表之日起十日内确定有关技防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符合抽样母体数量要求的技防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和封样;(三)申请单位将封样后的产品送到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型式检验。第十六条《批准书》申请受理与办理申请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技防办(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提出申请:(一)《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二)书面申请报告;(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企业简介;(五)主要生产设备、检验仪器明细表;(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七)产品设计与工艺文件;(八)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采用企业标准的须经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九)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十)产品照片和说明;(十一)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十二)产品售后服务措施。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验证后退回。市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厅技防办核准;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市局技防办报送的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符合条件的,核发《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持国家或省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可直接向省厅技防办提出申请,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批准书》的年检、换发及变更(一)年检1、年检内容(1)企业登记项目的执行和变更情况;(2)产品接受公安机关技防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监督检查情况;(3)产品检验报告有效期;(4)产品售后服务情况;(5)有无违反技防管理的行为。2、年检程序(1)年检时间为每年一月至四月,办证时间未满半年的不需年检;(2)市局技防办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持证进行年检。各地级市以上公安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年检合格的,签署年检意见,并在《批准书》正证上加贴年检标记,副证上加盖年检戳记;(3)省厅技防办负责对直接受理的持证单位进行年检。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年检合格的,签署年检意见,并在《批准书》正证上加贴年检标记,副证上加盖年检戳记;(4)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年检的,须书面向公安机关技防办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补办年检手续。(二)换发1、《批准书》有效期限为四年,持证单位应在期满前三十天提交换证申请材料。换证条件、程序与首次申办相同。期满不换证的,其《批准书》自行作废。2、持证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证的,须书面向公安机关技防办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提前或延期换证。(三)变更《批准书》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持证单位应在三十天内到省厅技防办办理《批准书》变更手续。第十八条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技防办备案,并领取由省厅技防办统一印制的《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备案证》(以下简称《销售备案证》)。未经备案的,禁止销售任何技防产品。第十九条《销售备案证》申领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及经营场所;(二)有工商营业执照;(三)有相应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五)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第二十条《销售备案证》申请受理与办理申请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提出申请:(一)《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备案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二)书面申请报告;(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单位简介;(五)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六)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七)售后服务措施;(八)销售技防产品的许可证、安全认证或登记证复印件(进口技防产品要求有我国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海关商检部门出具的进口证明)。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验证后退回。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销售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由省厅技防办统一印制的《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备案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不具备发证管理能力的,由上级技防办负责发证。第二十一条《销售备案证》的年检、换发和变更(一)年检1、年检内容(1)单位登记项目的执行和变更;(2)销售技防产品的工业产品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或生产登记批准证书是否真实有效;(3)产品售后服务情况;(4)有无违反技防管理的行为。2.年检程序(1)年检时间为每年一月至四月,办证时间未满半年的不需年检;(2)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持证单位进行年检。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年检合格的,签署年检意见,并在《销售备案证》副证上加盖年检戳记;(3)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年检的,须书面向公安机关技防办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补办年检手续;(4)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年检,其《销售备案证》自行作废。(二)换发1、《销售备案证》有效期限为两年,持证单位应在期满前三十天提交换证申请材料,换证条件、程序与首次申办相同。期满不换证的,其《销售备案证》自行作废。2、持证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证的,须书面向公安机关技防办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提前或延期换证。(三)变更《销售备案证》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持证单位应在三十天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进货验收制度,验明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验明产品的工业产品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或生产登记批准证书。进口技防产品要验明有无我国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海关商检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第四章技防系统管理第二十三条省厅技防办对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位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并统一印制和发放《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资格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未定级四个等级。未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的,禁止从事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业务。第二十四条《资格证》申领单位资格条件(一)基本条件:1、有固定的办公及营业地点;2、有工商营业执照;3、有相应系统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4、有设计、施工、调试及维修设备;5、有完备的技防系统管理规章制度和系统维护、维修服务措施;6、有完备的培训资料及培训制度;7、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二)等级条件1、一级资格条件(1)最近三年内竣工技防系统总额1200万元(含)以上;(2)企业经理有四年(含)以上技防系统管理经验;(3)高级工程师4人、工程师8人、其他技术人员6人;(4)持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人员15人(含)以上;(5)注册资金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2、二级资格条件(1)最近三年内竣工技防系统总额600万元(含)以上;(2)企业经理有三年(含)以上技防系统管理经验;(3)高级工程师2人、工程师4人、其他技术人员4人;(4)持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人员10人(含)以上;(5)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3、三级资格条件(1)最近三年内竣工技防系统总额300万元(含)以上;(2)企业经理有两年(含)以上技防系统管理经验;(3)高级工程师1人、工程师2人、其他技术人员2人;(4)持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人员5人(含)以上;(5)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4、未定级资格条件(1)企业经理有两年(含)以上技防系统管理经验;(2)工程师3人、其他技术人员2人;(3)持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人员5人(含)以上;(4)注册资金人民币25万元(含)以上。第二十五条《资格证》申请受理与办理申请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市局技防办提出申请:(一)《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申请表》一式两份;(二)书面申请报告;(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单位简介;(五)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七)主要系统设备、检验仪器明细表;(八)系统质量管理制度;(九)系统维护与维修保养服务措施;(十)技防系统业绩报告(含合同、系统决算清单、验收报告)复印件。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验证后退回。市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资格证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厅技防办核准。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市局技防办报送的资格证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等级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核发资格证书的决定并说明理由。持国家或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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