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A017122006001)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二○○六年七月印发)1.总则1.1目的为提高对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对能力,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广西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1.2编制依据本预案的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利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1.3适用范围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广西境内的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突然发生且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4工作原则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应急处置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或减轻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危害。1.4.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在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自治区水利厅、各市人民政府政府和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包括项目代建机构,下同)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负责相应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1.4.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市级人民政府是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主体,承担处置事故的首要责任;自治区水利厅予以协调和指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积极协调配合,动员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处置活动。事故现场应当设立由当地政府组建、各应急指挥机构参加的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进行事故处置活动。1.4.4信息准确、运转高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要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快速处置信息。相关部门在接到事故信息后必须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预案。1.4.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正常情况下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风险评估、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以及完善应急装备和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协调机制及相关部门职责自治区水利厅与水利部、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在启动本预案时统一行动、密切配合、提高应急效率。2.2应急组织体系框架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自治区水利厅市、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区、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区、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及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应急组织体系框架见附录2。2.3自治区水利厅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自治区水利厅设立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水利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区水利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如下:指挥长:分管水利工程建设的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副指挥长: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主任;自治区水利厅人教处处长(兼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自治区水利厅基本建设局局长成员:自治区水利厅科学技术处处长自治区水利厅农田水利处处长自治区水利厅监察室主任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局局长自治水利厅水电发展局局长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副站长区水利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为:(1)制定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作制度和办法;(2)指导和协调各市水利(水电局)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落实预案措施,做好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信息上报和发布、善后处置等工作;(3)指导、协调和参加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4)及时了解和掌握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信息,向水利部报告事故情况;(5)参与事故调查工作,或配合水利部、自治区政府以及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及评估工作;(6)提供事故处理的专家和技术支持,组织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区水利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其组成如下:主任:自治区水利厅人教处处长副主任:自治区水利厅基本建设局副局长(分管水利工程建设)自治区水利厅农水处副处长(分管水利工程建设)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局副局长(分管水利工程建设)自治水利厅水电发展局副局长(分管水电工程建设)联络员: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工作人员。办公室主要职责是:(1)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的日常事务工作;(2)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传达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指令,协调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3)汇总事故信息并报告(通报)事故情况,组织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4)负责区水利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的组织和筹备工作;(5)完成区水利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区水利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工作的需要,设专家技术组和事故调查组等工作组。工作组中的专家从自治区水利厅的有关专家中选择,特殊专业或有特殊要求的专家,由区水利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商请有关部门推荐。各工作组在区水利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为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援和技术支撑,开展具体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如下:(1)专家技术组:根据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集和组织安全、施工、监理、设计、科研等相关技术专家,分析事故发生原因,评估预测事故发展趋势,提出消减事故对人员和财产危害的应急救援技术措施和对策,为区水利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及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支持。(2)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规则和程序,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收集事故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涉及事故的相关事件,详细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影响程度,分清事故责任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意见和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2.4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机构及职责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自治区水利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内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以及职责,可参照区水利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各市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经自治区水利厅核准后送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并报自治区水利厅备案。2.5项目法人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组成如下:指挥:项目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副指挥:工程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成员:工程各参建单位有关人员。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有:(1)制定工程项目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专项应急预案),明确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责任,落实应急救援的具体措施;(2)事故发生后,执行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报告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防止事故的扩大和后果的蔓延,尽力减少损失;(3)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故情况;(4)配合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划定并控制事故现场的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组织人员和设备撤离危险区等;(5)按照应急预案,做好与工程项目所在地有关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沟通;(6)配合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其它有关主管部门发布和通报有关信息;(7)组织事故善后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8)落实并定期检查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情况;(9)组织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10)完成事故救援和处理的其他相关工作。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法人的主管部门备案。2.6施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及职责2.6.1承担水利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应明确专人维护救援器材、设备等。2.6.2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和范围,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明确职责。2.6.3在承包单位的统一组织下,工程施工分包单位(包括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应当按照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明确职责。2.6.4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职责应当与项目法人制定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调一致,并将应急预案报项目法人备案。2.7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职责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当迅速组建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和处置的统一领导与指挥。3.预警和预防机制3.1工作准备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区水利工程建设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应当定期研究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以及所主管工程项目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队伍建设,加强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工程项目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3.2预警预防行动3.2.1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特点和范围,加强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3.2.2对可能导致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后果的险情,项目法人和施工等知情单位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立即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紧急情况时可越级上报区水利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可能造成重大洪水灾害的险情,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等知情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防汛指挥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至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3.2.3项目法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可能导致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区水利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信息后,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给予指导协调,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派出有关人员进驻现场。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分为I、II、III、IV四级。对应相应事故等级,采取I级、II级、III级、IV级应急响应行动。4.1.1I级(特别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100人以上,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