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广西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11号)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7部委《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检查目的全面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以《环境保护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行政监察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查处自然保护区内的破坏环境违法案件,规范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秩序,确保对自然保护区资源的依法开发和利用,推动对自然保护区等生态良好区实施主动性和预防性保护,强化对自然保护区统一的管理,促进自然保护区的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化,切实维护国家和我区生态安全。二、检查范围和重点检查范围包括全区各级自然保护区(名单附后)。检查重点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自治区级的自然生态系统类型、珍稀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特别是群众和媒体反映强烈、有违法进行资源开发和破坏性建设行为以及涉及国家重点工程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三、检查的主要内容主要针对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一)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以及名称的更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国务院规定,擅自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问题。(二)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三)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其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超标排污单位限期治理的情况。(四)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包括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旅游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是否符合自然保护区功能要求,是否经过有批准权限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是否按要求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自然保护区内的生产经营和开发建设项目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落实有关措施;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是否落实有关保护、恢复和补偿措施;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的项目建设是否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五)自然保护区是否已按照(总体规划)要求,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是否落实了管护、办公用房;是否落实保护区建设和运行经费等情况。(六)检查自然保护区是否按照保护区条例制定各项管理制度,相关基础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建设规划(总体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立了界桩、界碑、界牌。四、检查组织形式采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自查、各市组织检查及自治区组织抽查相结合的形式。(一)自查。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及相关报表报送自然保护区所在市级环保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同时抄报自治区环保局及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二)检查。各市由环保部门牵头,会同林业、国土、水产等相关部门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进行逐个检查,对破坏自然保护区环境和保护对象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汇总整理的检查结果上报自治区环保局并抄报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三)抽查。自治区环保局会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各地检查结果,确定自治区抽查的自然保护区并组织抽查,对严重违法案件进行查处。自治区环保局将会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整理汇总全区检查结果,形成报告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五、时间安排(一)2009年7月,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自查,对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在7月底前完成自查、提出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报送自查报告及自然保护区基本情况表(附表1,含电子版)、自然保护区自查表(附表2,含电子版)。(二)各市应在2009年8月15日前完成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并报送检查情况报告及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3,含电子版)。(三)2009年9月底前,自治区组织抽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督办;对严重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行为,由有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移送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2009年10月底前,整理汇总全区检查结果,形成报告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六、工作措施及要求(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环保部门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要认真履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工作机制,指定分管领导和人员,落实工作责任,根据本地区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特点,确定检查工作重点,精心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二)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自然保护区内及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始建设:对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的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应依法责令立即停止或取缔:对保护区内已建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责令停业停产、限期治理;对违法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的资源开发和破坏性建设活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规擅自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与功能区的要责令改正,对破坏严重、已失去保护价值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自治区环保局组织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审议后提出取消其自然保护区资格的意见,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三)加大环境违法的责任追究力度。各级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要紧密协调监察部门,加强行政监察工作,对严重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四)建立案件移交工作机制。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违法行为涉及相关部门管理职能的,要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报告当地政府,以对案件处理进行督办;逾期不办的,移送监察部门追究相关部门的行政责任。附:1.2009年执法检查的自然保护区名单2.附表1—3(可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政府网站下载)附表1自然保护区基本情况表填表单位:(盖章)自然保护区名称自然保护区级别自然保护区类型地点地理坐标主要保护对象是否进行了范围勘定和功能分区总面积(公顷)核心区(公顷)缓冲区(公顷)实验区(公顷)自然保护区现级别批建情况总体规划审批情况自然保护区行政事业费来源管理机构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管理机构情况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固定电话传真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工人隶属部门法定代表人填报说明:1、地点指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名称;2、地理坐标指自然保护区所跨的经纬度范围;3、自然保护区现级别批建情况指现级别自然保护区的批建时间和批建文号;4、总体规划审批情况指自然保护区编制了保护区总体规划,并依有关规定报批的,填写总体规划的审批单位,如没有编制总体规划或未经审,填写“没有编制”或“未经审批”;5、管理机构情况包括机构批建文号、性质和级别。性质指行政/事业/挂靠代管等;6、隶属部门指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隶属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填报人:审核人:填报日期:年月日附表2广西自然保护区自查表填表单位:(盖章)执法检查次数出动人次立案查处数是否设置界桩、界碑、界牌界桩(个)界碑(个)界牌(个)是否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制定各项管理制度是否有管护、办公用房是否存在擅自调整范围和功能区情况是否存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建设生产经营设施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是否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自然保护区存在的违禁资源开发活动(按以下代码填写:①砍伐、②放牧、③狩猎、④捕捞、采药、⑤开垦、⑥烧荒、⑦开矿、采石、⑧挖沙、⑨堆放垃圾⑩向保护区排污等活动)未执行“三同时”项目、未执行环评项目、超标排污项目、违规旅游活动项目、对保护区有影响的区外项目名称违规情况查处情况填报说明:1、违规情况指未执行“三同时”、未执行环评、超标排污、在核心区缓冲区开展旅游、向保护区排污、损害保护区内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等。2、查处情况指①依法取缔、关闭;②停产治理(包括停止建设、生产、使用);③补办环评手续④限期治理(包括限期改正、、拆除、恢复原状等);⑤现场纠正(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等);⑥经济处罚;⑦立案查处;⑧其他措施。3、存在的违禁资源开发活动以及在核心区、缓冲区内建设生产经营设施、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保护区应附页说明违禁资源开发活动、生产、旅游活动的内容、规模、项目业主、开始时间等情况。填报人:审核人:填报日期:年月日附表3市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填表单位:(盖章)已检查的保护区名称检查次数出动人次立案查处数关停取缔建设项目数停产治理项目数限期补办环评项目数实施限期治理项目数现场纠正违法行为数实施经济处罚次数责任人查处数移送其他部门处理案件数合计填报人:审核人:填表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