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章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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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责任保险之职业责任保险(ProfessionalLiabilityInsurance)职业民事责任概述职业责任保险的定义及内容职业责任保险的类别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第一节职业民事责任概述1、职业民事责任的定义:提供专门技能或知识服务的人员(专业人员),回其疏忽或过失而提供的服务存在缺陷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行为主体:专业人员•责任主体:赔偿责任的承受主体•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的关系:•相统一•相分离2、专业人员的特征:具有从事专业服务的资格:•人事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第二条国家按照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公认、国际可比、事关公共利益的原则,在涉及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工作领域,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政府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具有高度的专门性:核心为精神的、脑力而非体力的工作;社会对专业人员存在高度信赖:基于对专业人员工作技能和水平的信任,专业人员或其执业机构与客户之间存在某种形式的服务合同关系。•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的工作成果也常为社会所利用。专业服务是非定型化的:不是定制的,而是为了满足对象的多样化要求。3、专业人员或机构的一般义务忠实义务:应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而实施行为,不得同时追求第三人或自己的利益;高度注意义务:专业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最大限度地施展其个人应有的专业才干和聪明才智;保密义务:保守在执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4、职业民事责任的种类(1)基于违约行为的合同责任•专业人员或其执业机构与当事人之间通常存在有效的委托合同、承揽合同、雇佣合同或者其它合同关系。通常为委托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专业人员或机构违反合同的约定,应对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2)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侵权责任•专业人员或其执业机构在其执业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定或专业服务规范,违法侵害委托人或其他第三人的人身、财产利益的,权利人可依侵权行为法,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专业人员或其执业机构发生侵权责任时,其主观心态对于责任的认定至关重要: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欺诈等;•归责原则实行过错推定原则。5、承担职业责任的法律依据(1)违约责任《民法通则》: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侵权责任(过失与故意)。有关法律法规:《律师法》、《注册会计法》、《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第二节职业责任保险的定义与内容职业责任保险:是承保各种专业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们的当事人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1、职业责任保险的特征职业责任保险赔偿多是第三人的经济损失,而不是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除医疗责任保险等少数除种外);承保的是被保险的的疏忽、过失造成的委托人或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而不是因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赔偿责任;风险较高,多采用期内索赔制承保;投保的目的除了转稼风险之外,更多的是是以此提高自身信誉、增强竞争力的手段。2、职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执业机构:•我国多数职业责任保险单通常只将执业机构列为被保险人;•凡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执业许可证或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固定的执业场所,依法设立的执业机构,均可作为职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专业人员个人:•我国仅少数职业责任合同中将专业人员个人列为被保险人;•律师责任保险、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3、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开展业务时,因过失未能履行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而给委托人或者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单的约定负责赔偿;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单中一般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累计赔偿限额。4、职业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战争、罢工核风险(核责任险除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的家属、雇员的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被保险人的契约责任被保险人所有或由其保管、控制的财产的损失。精神损害赔偿责任5、责任期限通常定为一年,对在追溯期开始后发生的疏忽行为且在保险单有效期内提出的索赔负责。6、赔偿限额通常有累计限额,而不规定每次事故的限额。7、费率厘定的因素(1)职业种类(2)工作场所(3)工作单位性质(4)业务数量(5)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专业技术水平(6)被保险人职业责任事故的历史统计资料及索赔、处理情况(7)责任限额、免赔额及其他承保条件8、职业责任保险的分类按被保险人从事的职业来分:•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医疗师职业责任保险、公证职业责任保险、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建筑工程监理责任保险等等。按被保险人从事职业的性质来分:•适用于与身体接触的专业人员、适用于与身体没有接触的专业人员按承保方式来分:•期内索赔式、期内发生式按照投保人的主体性质:•可以划分为普通职业责任保险和个人职业责任保险。第三节职业责任保险的类别一、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1、注册会计师职业概述注册会计师: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主要业务:•审计业务: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设计财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其他经济管理咨;代理记账;代理纳税申报;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定合同、协议、章程及其他经济文件;培训会计人员;审核企业前景财务资料;资产评估;参与进行可行性研究;其他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法律规范:《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公司法》等。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特点:•执业的独立性: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团体或个人的干涉,依法独立承办委托业务,并对其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意见的权威性:根据行业所公认的执业标准所提供的意见,为法律所认可,为人们所信赖,可能为数量不明确的实际或潜在的利害关系人所利用;•责任的重大性:承担“合理确信”与“绝对保证”之间的“期望差距”的调整责任。2、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只针对审计业务,没有扩展到会计服务及咨询领域。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鉴定:•技术标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鉴定机构:独立的审计鉴定委员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违约责任:注册会计师的失职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没有依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完成工作;没有按专业要求出具合法的审计报告;违反保密义务。•侵权责任:第三者因依据会计师审计失误的会计报表作出决策面导致投资失误时,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虚假陈述虚假验资3、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保险对象: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保险责任:•在保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根据被保险人的授权承办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过程中,因疏忽或过失行为未尽其业务上应尽之责任及义务,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首次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条款和保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承保方式:期内索赔式责任免除:除一般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外;•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范围外的业务;•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未经被保险人授权而从事的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人登记备案的注册会计师所从事的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超越委托人授权范围的行为造成委托人的损失;•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在保险生效日期之前已经知道的或应当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恶意串通造成的损失;•在保险单规定追溯期之前被保险人已经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或实际已经进行的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费率厘定:(年保险费)每次索赔限额(万元)累计索赔限额(万元)保费(元/每人)1002003000200400450030060060004008007500500100090007001400120001000200015000注:1.每次索赔免赔额为1万元。2.提高免赔额可按以下减费。1)免赔额为5万,可减收5%。2)免赔额为10万元,可减收10%。3)免赔额为20万元,可减收20%。二、律师职业责任保险1、律师职业律师: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经国家考核授予资格并发给律师执业证书、准予执业的法律专业人员;•应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委托及人民法院的指定,参与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其职责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职业特征:•律师的任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的地位:处于一种独立的地位,不从属于法院、检察院或者行政机关;•律师职业具有自主性和自律性:律师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均是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进行。律师的业务范围:•诉讼业务: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非诉讼业务: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2、律师民事赔偿责任律师的违约责任:•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应对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从此条规定不难看出,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两种:一是“违法执业”;二是“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情形:超越委托代理权限;遗失、损坏重要证据;应当收集证据而没有收集;因主观过错超过诉讼期间;不以正确主张权利;无故拖延或不依法履行职责;泄露委托人的秘密或者隐私。律师的侵权责任:•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为委托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可能会对社会中特定群体的第三人产生相应的作用;•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之外的第三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律师职业责任保险保险对象: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持有有效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从事诉讼或非诉讼律师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并在本保险期限内由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负责赔偿。•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与上述经济赔偿的每次索赔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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