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准则》1.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2.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通知要求,要严格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预防为先、关口前移)。3.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4.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5.《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6.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7.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8.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9.本准则自(2010年1月18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10.《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11.《廉政准则》详细列出了(52个)“不准”行为。12.《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13.《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14.《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15.《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16.《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17.《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18.《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19.《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20.《廉政准则》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在离职或者退休(三)。21.《廉政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22.《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由(各级党委(党组))负责;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落实;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3.(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贯彻落实《廉政准则》要切实解决哪6各方面的问题?答:1、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2、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问题。3、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4、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问题。5、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问题。6、要切实解决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答: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使用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未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7、禁止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一、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有哪些不准?答: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有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及旅游、建设、娱乐活动的安排。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4、以交易、委托理财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5、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6、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二、党员领导干部从事营利性活动有哪些规定?答:1、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2、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票证券。3、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其他证券投资。4、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5、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或社会团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等营利性活动。6、离职或退休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介机构的聘任,或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范围内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三、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有哪些不准?答:1、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2、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3、私存私房公款。4、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5、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6、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7、非法占有公物,或者以象征性的支付钱款的方式非法占有公物。8、挪用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其他财政资金。四、《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在任用、选拔干部时有哪些规定?答:1、不准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2、不准不按规定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的有关情况。4、不准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5、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6、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务地区、单位的干部任免工作。7、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选拔、调整干部。8、不准在干部任用过程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五、《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哪些行为?答:1、要求或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2、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赞助。3、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4、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5、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利益。6、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7、纵容、允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担任右外方聘任的高级职务。8、纵容、允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公司后,到本人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等活动。六、《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哪些行为?答:1、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招待,或者超规定标准的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费用。2、不准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兴建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的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办公用品。3、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4、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和使用小汽车。5、不准决定或批准用公款或者以摊派的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七、《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哪些规定?答:1、干预和插手建设项目工程的承发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山开发与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事项。2、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的投资和其他重大经济型活动。3、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或资金借贷事项。4、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5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八、党员领导干部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有哪些不准?答:1、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2、虚报工作业绩。3、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4、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的款物分配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5、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6、从事有悖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中国共产党党纪处分条例》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2、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3、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4、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5、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执行纪律处分条例要坚持哪些原则?答: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2、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4、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5、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求人的原则。1、执行纪律处分条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的涵义是什么?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2、执行纪律处分条例,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的涵义是什么?答: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3、你对执行纪律处分条例,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是怎样理解的?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4、执行纪律处分条例如何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5、贯彻执行纪律处分条例怎样才能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答: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