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财产保险经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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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财产保险经营的原则第1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活动的各方主体在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诚实不欺,重信守诺。最早出现于1906年海上保险法。原因:信息不对称、合同的射幸性。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1.告知①投保方通过询问告知告知保险标的重要事实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告知形式无限告知询问告知告知的违反过失:漏报、误报故意:欺诈、隐瞒违反责任:解除合同退保费:过失不退保费:故意②保险方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告知内容: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告知形式:明确列明明确说明违反:责任免除条款无效2.保证明示保证形式默示时间承诺确认违反: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①投保方:②保险方:保证履行赔偿义务3.弃权与禁止反言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1.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的表现:漏报、误告、隐瞒、欺诈(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2)投保人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3)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主要情况:未对责任免除条款予以明确说明、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方,或者拒不履行保险赔付义务等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保证是对某个特定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不是对整个保险合同的保证,因此,在某种情况下,违反保证条件只部分地损害了保险人地利益,保险人只应就违反保证部分拒绝承担履行赔偿义务。违反承诺保证,合同生效前退费,生效后不退。案例:某保险公司于1999年6月3日承保了某甲的机动车辆保险,在某甲尚未交付保费的前提下,业务员将保单正木和保费收据一并交给了被保险人某甲,此后多次催促某甲支付保费,某甲均以资金不足为由拖延。同年10月10日,某甲的车辆肇事,发生损毁。事后,在10月11日某甲立即向保险公司以现金方式补交了全年保费,此时,保险公司还不知道己经发生了事故,为了核销挂账的该笔应收保费,保险公司接受了此保费。随后某甲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调查真象后,以某甲在发生事故前未及时交付保费为由予以拒赔,某甲不服,以保险公司已接受了其保费而未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涉及到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被保险人履行义务的问题;第二则是保险人履行义务的问题;第三是最大诚信原则里面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第2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概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经济利益。二、保险利益构成的三个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和能够实现的利益。三、保险利益原则的运用1.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2.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合同利益第12条: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案例:马某为其100万的木材投保了财产险,后他将这100万木材卖给了他作为唯一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马某占有100%的股份)。随后发生火灾导致木材受损。保险人任何处理?答案:不赔原因:马某对公司的财产没有保险利益。1.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实体2.马某作为股东的经济利益仅限于他的股份价值3.对公司的任何财产,马某没有保险利益案例3:公司车辆投保时,司机为简化手续,填写自己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后司机开车发生事故,随向保险公司索赔。如何处理?出租车挂靠公司投保,公司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第3节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基本内容1.近因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2.近因原则在处理赔案中,赔偿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反之,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近因原则的运用1.损失由单一原因造成若保险标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则该原因即为近因。2.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责全部损失赔偿责任;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任何损失赔偿责任;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多种原因不全属于保险责任,则应严格区分,对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保险人只负保险责任范围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对不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则由双方协商解决。(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1)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2)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3)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而后因不属于责任免除,则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赔偿责任。4)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其后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近因是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致损原因有多个,它们是间断发生的,在一连串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三、近因的认定方法1.顺推法: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一个事件的近因。2.逆推法: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如没有中断,最初事件就是近因。例如:暴风吹倒电线杆电线短路火花引燃房屋财产损失案例1998年6月,王某为自己所经营的零售店铺以及店内货物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店铺保险金额为15万元,店内货物的保险金额为3万元。1998年7月28日下午,店铺因电线老化失火。王某在无法扑灭大火的情况下将店内的主要货物(其价值据当事人估计约2万元)搬出放置街边。由于王某的货物基本上属于生活零用物品,街上旁观的人又比较多。在王某毫不提防的情况下,发生了群众哄抢货物的事件。最后王某放置在街边的货物基本上被抢劫一空,仅剩3000元余货。而王某店铺己经被完全烧毁。事故发生后,王某向当地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对店铺损失15万元应当赔偿,王某未搬出店铺的那部分货物的损失1万元也应当赔偿。而对于因群众哄抢的17000元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因为,抢劫属于该保险单中责任免除项目,对这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无须赔偿。1998年9月7日,杨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标的物为一辆宝马轿车,车辆损失险保险价值为人民币900000元,保险期自1998年9月12日零时起至1999年9月11日24时止。签约后杨某依约向保险公司支付了有关保费。1999年7月27日凌晨,市区下了一场倾盆大雨,大多数道路有积水现象。同日上午9时,杨某准备开车上班,见停放在其住宅区通道的上述保险车辆轮胎一半受水淹,则上车点火启动,发动机发出发动声后死火,尔后则无法起动。杨某即将车辆拖至某修理厂,经检查认为系发动机故障。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认为:1.造成发动机缸体损坏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进气口浸泡在水中或空气隔有余水,启动发动机,气缸吸入了水,导致连杆折断,从而打烂缸体。2.事发时的可能:当天晚上下了大雨,该车停放的地方涨过水,使该车被雨水严重浸泡,进气管空气隔进水,当水退至车身地台以下,驾驶员启动汽车时,未先检查汽车进气管空气隔有无进水,使空气隔余水被吸入发动机气缸,造成连杆折断,缸体破损。杨某和保险公司对质监所的鉴定意见均无异议。近因是:汽车点火还是暴雨第4节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和目的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2.遵循损失补偿原则的目的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二、损失补偿的确定1.按市场价格确定实际损失2.按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确定实际损失3.按重置成本减折旧确定实际损失4.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费用确定实际损失三、损失补偿的限度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保险利益四、损失补偿的方式1.不定值保险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100%2.定值保险全损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分损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其中,损失程度=损失价值/保险标的完好价值3.第一危险补偿方式赔款=实际损失(损失≤保险金额)4.限额补偿方式在农作物保险中固定责任赔偿方式赔款=限额责任-实际收获免赔限度赔偿方式赔款=保额×(损失率-免赔率)←绝对免赔赔款=保额×损失率(损失率免赔率)←相对免赔第5节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一、权益转让原则1.定义被保险人在其全部或部分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补偿后,依法应将保险标的所有权和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2.运用代为追偿、委付3.意义可以防止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可以促使有关责任方承担事故补偿责任。可以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一)代位追偿1.概念在财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此即为代位追偿,或称代位求偿。2.代位追偿的成立条件与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对该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义务保险人已支付了保险金注意事项:保险人追偿金额以其实际支出的赔偿金额为限除非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追偿权。被保险人不得损害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习惯上,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代位追偿权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二)保险委付1.定义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被保险人将其所有权及派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支付全部保险金额。2.保险委付的成立条件保险委付以推定全损为条件。保险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提出要求,即委付具有不可分性。保险委付不得附加条件。保险委付须经保险人承诺方能成立。3.效力保险委付成立后,保险标的物自发生委付的原因出现之日即转移而非以保险人接受委付或进行赔付为条件。保险委付成立后,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权利及义务同时接受。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1.定义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2.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保额比例责任限额责任顺序责任案例回顾——P45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保险公司应按其确认的火灾事故损失清单财产损失1109490元的10%承担赔偿责任,计款110949元。1998年4月14日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诚如法院在判决书中所论述,“保险公司没有认真了解上诉人(打火机厂)的有关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对其资格没有进行审核,从而使上诉人存有侥幸心理”。本案保险公司是在未对打火机厂进行风险调查和评估的情况下承保的,以致法院判决其承担相应责任,确实应引起保险公司反思。案例:1999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同年3月6日,A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当年A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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