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险原则保险原理与实务1案例9:某县一工厂与保险公司订立一份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15.4万元。其中,厂房的保险金额为6万元,保险期限一年。保险有效期内,因洪水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其中厂房损失4.17万元),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赔付了其他财产损失,而对厂房的损失提出异议:厂房是该厂向某村民小组租赁的,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因自然灾害造成厂房损失,承租人不负赔偿责任,因此,该厂没有直接经济损失,不应赔偿该厂房损毁的经济损失,遂引起纠纷。2019/8/142法院审理认为:该厂将租赁的厂房投保,是有保险利益的,虽然租赁合同约定因自然灾害造成厂房毁损承租人不负赔偿责任,但这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故该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履行赔偿义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厂房损失的保险金4.17万元.由遭受损失的第三人村民小组受益(另案处理)。对审理结果的两种意见对于本案的审理结果存在争议,涉及的问题集中在:一是承租厂房投保的保险合同在自然灾害项下的规定是否有效?二是若该保险合同有效,谁有权获得赔偿?如何赔偿?对此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2019/8/143第一种观点认为:(1)法院认定该厂对租赁的厂房有保险利益是不准确的,因为根据保险利益原则以及厂房租赁合同的约定和法律关于不可抗力免责的规定,该厂对厂房因洪水造成损毁没有直接的损益,也就没有保险利益,因此应认定为部分无保险利益。(2)根据“保险利益原则”的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是有效保险合同的要件。由于该厂在上述情况下没有保险利益,因此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无效,也就是说在《企业财产保险条款》中有关“自然灾害”项下的规定无效,保险公司不能支付这笔厂房损失的保险金。(3)村民小组没有将出租的厂房投保,又不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无权获得这笔保险赔偿金。法院把村民作为第三人是不当的,认定村民小组受益这一保险赔偿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2019/8/144第二种观点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3条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第1条的规定,企业租赁的财产是可保财产,企业依照祖赁合同对厂房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因此它与企业有经济利害关系,是具有保险利益的。(2)厂房租赁合同的免责条款并不影响财产保险合同的成立.因为厂房租赁合同规定的民事免责条款在法律上已有相应的规定,合同的规定就成为多余的,而且规定这一条款并不会使保险利益丧失。因为自然灾害造成厂房毁损,必然使企业对厂房的使用权益随之受到损害,因此这种损益关系仍然存在。(3)该厂将租赁的厂房投保,符合法定的财产保险范围.并且经保险方同意,合同的订立合法,财产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公司应承担合同规定的保险赔偿责任。第三章保险原则保险原理与实务5第三节近因原则一、近因的含义(一)近因的含义近因是指促成损失结果最直接、最有效的,或起决定作用和支配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第三章保险原则保险原理与实务6(二)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判断保险事故与标的损失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第三章保险原则保险原理与实务7(三)坚持近因原则的意义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是判明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以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坚持近因原则有利于正确、合理判定损害事故的责任归属,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三章保险原则保险原理与实务8二、近因原则的分析和应用在保险实务中要从错综复杂的众多原因中找出近因相当困难,而近因原则的判定又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实务中应注意以下几点:•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断•多种原因同时致损的判断•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断•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断第三章保险原则保险原理与实务9•按照近因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时,保险人才给予赔付。•保险人的赔付限于以保险事故的发生为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为结果,只有在风险事故的发生与造成损失结果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人的赔付责任。第三章保险原则保险原理与实务101.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判断下一事件可能是什么;在从可能发生的第二个事件按照逻辑推理判断最终事件即损失是什么。如果推理判断与实际发生的事实相符,那么,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事件的近因。2.从损失开始,沿顺序自后向前溯,在每一个阶段上按照“为什么这一事件会发生?”的思考来找出前一个事件。如果追溯到最初的事件且没有中断,那么,最初事件即为近因。(一)近因的认定方法第三章保险原则保险原理与实务11案例:一英国居民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他在森林中打猎时从树上跌下受伤。他爬到公路边等待救助,夜间天冷,染上肺炎死亡。第三章保险原则保险原理与实务121、单一原因:即损失由单一原因造成单一原因近因保险风险保险人赔偿除外风险保险人不赔(二)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第三章保险原则保险原理与实务13同时并存的多种原因近因同为保险风险保险人赔付同为非保险风险保险人不赔付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非保险风险损失结果可以分别计算保险人赔付保险风险所致损失损失结果难以划分保险人一般不予赔付2、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第三章保险原则保险原理与实务14多种原因同时并存时的近因认定,要视以下不同情况区别对待。(1)如果损失的发生同时并存多种原因,并且损失结果不易按各种原因进行分解,同时这些原因均不属于除外风险范围,那么,只要其中有一种原因属于被保险风险,保险人就应负赔偿责任。第三章保险原则保险原理与实务15案例:同难兄弟为何不同获赔?某日,某公司为了丰富员工生活,专门安排一辆大巴,组织员工进行省内旅游。能从繁杂的工作中抽身出来轻松一下,员工们心情都特别舒畅。车在高速公路上飞速行驶时,突然从后面飞驶而来一部大货车(后经交警裁定:大货车为违章快速超车)。公司大巴来不及避让,两车严重碰撞。公司员工张强和王成双双受了重伤,立即被送入附近医院急救。第三章保险原则保险原理与实务16张强因颅脑受到重度损伤,且失血过多,抢救无效,于两小时后身亡。王成在车祸中丧失了一条大腿,在急救中因急性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就在事发前不久,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立即就此事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着手调查,了解到:张强一向身体健康,而王成则患心脏病多年。第三章保险原则保险原理与实务17最后,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伤残给付标准》,保险公司作出如下核定及给付:•核定车祸属意外事故;•核定张强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张强死亡保险金人民币10万元;•核定王成丧失了一条大腿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王成人民币5万元意外伤残保险金;•核定王成死亡的近因是急性心肌梗塞,不属保险责任,不予给付死亡保险。第三章保险原则保险原理与实务18判断分析:1、张强的死亡是车祸,属单一原因的近因,属于被保险,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2、王成死亡的近因是心肌梗塞,因意外伤害(车祸)与心肌梗塞(疾病)没有内在联系,心肌梗塞并非由意外伤害所造成的,故属于新介入的独立原因。这个新的独立的原因为非保险,即使发生在被保危险之后,由非保险所致的损失,保险公司无赔偿责任。第三章保险原则保险原理与实务19总结:如果只有一个原因导致事故发生并造成损失,那么这个原因就是当然的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就应对损失负赔偿责任,否则保险人就不负赔偿责任。(2)如果在多种原因中有一个原因为除外风险,而且损失结果可按各种原因进行分解,那么,保险人只对被保风险所致的损失部分赔付;如果损失不能分解,保险人可不负赔偿责任,也可协商赔付。第三章保险原则保险原理与实务20案例:某企业运输两批货物,第一批投保了水渍险,第二批投保了水渍险并加保了淡水雨淋险,两批货物在运输中均遭海水浸泡和雨淋而受损。显然,两批货物损失的近因都是海水浸泡和雨淋,但对第一批货物而言,由于损失结果难以划分,而其只投保了水渍险,因而得不到保险人的赔偿;而对第二批货物而言,虽然损失的结果也难以划分,但由于损失的原因都属于保险风险,所以保险人应予以赔偿。第三章保险原则保险原理与实务21案例:广西省某市果品公司通过铁路运输给黑龙江某单位一车皮广西甘蔗,计2000娄,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货物在约定的15天期限内到达目的地,在卸货前发现左侧车门开启1米,靠近车门处有明显的被盗痕迹。卸货后清点实剩货物发现有240娄被盗,还有130娄被冻毁。损失发生后,投保人及时通知保险人,要求对其货物遭受的盗窃损失及冰冻损失给予赔偿。问题:保险公司应当如何赔偿,为什么?第三章保险原则保险原理与实务22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即损失是由若干个连续发生的造成,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1)如果损失的发生是由具有因果关系的连续事故所致,且无除外风险,则被保险风险就是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付赔偿金。某汽车投保有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汽车行驶过程中,轮胎压飞石子,石子击中路人眼睛,造成失明,一连串事故具有因果关系,则轮胎压飞石子为近因。保险人依合同应予以赔偿。第三章保险原则保险原理与实务23案例:一艘装有皮革与烟草的船舶遭遇海难,大量的海水侵入使皮革腐烂,海水虽未直接浸泡包装烟草的捆包,但由于腐烂皮革的恶臭气味,致使烟草变质而使被保险人受损。那么,保险人对烟草的损失是否负有赔偿之责?据上述情况可知,海难中海水侵入是损失的近因,对皮革的腐烂与烟草的变质并无两样,因而,海难与烟草的损失之间存在着必然的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因此,保险人理应也对烟草的损失给予赔偿。第三章保险原则保险原理与实务24(2)如果损失的发生是由具有因果关系的连续事故所致,且有除外风险,这种除外风险又是在被保险风险发生之前发生的,它导致了被保险风险的发生,那么有被保险风险所致的损失实际上是由除外风险所导致的,保险人不付赔偿责任。第三章保险原则保险原理与实务25案例分析由于战争(除外风险)引发火灾(被保风险),烧毁了被保财产。试分析应如何理赔。分析:由于损失的近因是战争而不是火灾,战争又属于除外风险,所以保险人对该财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第三章保险原则保险原理与实务26(3)如果损失的发生是由具有因果关系的连续事故所致,且有除外责任,这种除外风险发生在被保风险发生之后,则保险人对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案例】某被保险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慎摔伤流血,因交通不便,行走艰难,离医院又远,也未遇他人救护,结果得了败血症而死亡。试分析应如何理赔。分析:此案中,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因败血症的发生而中断,所以死亡的近因是意外伤害而非败血症,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第三章保险原则保险原理与实务27案情:某人在行走时因心脏病突然发作跌倒死亡,生前他投保了意外伤害险10000元,单位为他投保了团体人身险(既保意外,也保疾病)3000元,生前指定的受益人均为其妻刘某。问题:受益人刘某可获得多少保险金?第三章保险原则保险原理与实务28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近因同为保险风险保险人赔付同为非保险风险保险人不赔付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非保险风险前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前因是除外风险,后因是保险风险保险人不承担予赔付责任第三章保险原则保险原理与实务29(1)如果风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另外独立的新原因介入而中断,而且没有除外风险,该新原因又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应对损失负赔偿责任。4、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且因果关系中断第三章保险原则保险原理与实务30(2)如果风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另外的独立的新的原因介入而中断,而且有除外原因,除外原因在独立的新原因介入之前已经发生,但新原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应就被保风险所致的损失给予赔偿。在玻璃保险中,火灾为除外风险,被保险商店附近发生火灾时,一些暴徒趁机击破该商店的玻璃,企图抢动。此案中,火灾与玻璃损失之间不是必然的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