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物流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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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运输保险授课教师:刘懿萱2013年11月复习简述物流结点的概念和主要功能。第11章物流运输保险学习要点掌握风险、保险和物流运输保险的概念及分类;了解各运输方式的货物运输保险;了解运输工具保险。第11章物流运输保险第一节物流运输保险第二节货物运输保险第三节运输工具保险第一节物流运输保险一、风险的含义及其种类(一)风险的含义风险(Risk),是指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保险理论中的风险,通常是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常被用在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的条款中。风险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二)风险的种类1.按照风险的性质分类纯粹风险(PureRisks)投机风险(SpeculativeRisks)2.按照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自然风险(PhysicalRisks)社会风险(SocialRisks)经济风险(EconomicRisks)3.按照风险涉及的对象分类财产风险(PropertyRisks)责任风险(LiabilityRisks)人身风险(PersonalRisks)信用风险(CreditRisks)二、保险的定义与起源(一)保险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将保险定义为: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手段,运用多数单位的力量,通过科学的数理计算对风险损失进行分摊的制度。1.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制度,保险是一种社会化的安排。2.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保险活动是通过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二)保险的起源于发展近代保险业首先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的。共同海损是海上保险的萌芽,船舶货物抵押借款制度是海上保险的雏形。公元前916年,“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原则由罗地安海商法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下来,它规定:“凡因减轻船只载重投弃入海的货物,如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须由全体分摊归还。”这种共同海损的分摊形式,后来被保险所代替,产生了海上保险。现代海上保险发源于中世纪的意大利。1347年10月23日出现世界上第一张保单。是由热那亚商人乔治·勒克维伦处理的,承保了从热那亚到马乔卡的船舶保险。1393年,在佛罗伦萨处理的保险单已经有了“承保海上灾害、天灾、火灾、抛弃”等表示具体承保范围的字样,开始具有现代保险单的形式。17世纪英国逐渐成为世界贸易、航海和保险中心,当今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垄断组织之一伦敦劳合社,在海上保险和再保险方面起了最为重要的作用。美国的海上保险起步比较晚,1721年,约翰·科普森在费城设立了承保船舶、货物的保险所,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家海上保险组织。1792年,美国第一家股份保险公司——北美保险公司成立。中国现代保险业是随着帝国主义的入侵而产生的。到了清末才出现华兴、华安、华仁等民营保险公司。1805年,英商在广州开设的广东保险公司是中国境内的第一家保险公司。1865年,中国第一家民族保险公司——义和保险行在上海成立,标志着中国民族保险业的诞生。1885年,由清政府洋务派命令轮船招商局在上海开办“仁和”、“济和”两家保险公司,后合并为“仁济和”保险公司。1905年成立了华商火险公会。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1987年,交通银行开设保险部;1991年改组为太平洋保险公司。1988年,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在深圳成立。1995年9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组成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保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199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实施。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1999年改组成立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继承人保品牌,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到2006年底,我国共有保险公司98家,其中中资公司57家,外资公司41家。(三)保险的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2.最大诚信原则3.近因原则4.补偿原则5.代位追偿原则6.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1)含义保险利益(insurableinterest;insuredinterest),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2)作用防止赌博行为限制保险保障的最高额度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3)主体保险利益的主体,是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条第1款规定;“在保险标的发主损失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尽管在订立保险契约时他没有取得保险利益的必要。(4)保险利益原则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应用EXWFCA、CPT与CIPFASFOB、CFR与CIFDAF、DES、DEQ、DDU与DDQ国际贸易术语FOB: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又称船上交货。基本含义——卖方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超过船舷后,即完成了交货任务,随后的一切费用与风险均有买方承担。CFR: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又称成本在内价。基本含义——卖方要负责租船订舱、支付到指定目的港运费,但买方要自负从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后到目的地的货运灭失风险及所增加的额外费用。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又称保险费、运费在内价。基本含义——卖方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支付货物自装运港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费和保险费,但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案例分析1我方公司向某外商按CIF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银行投保一切险。我方按规定期限装船,后该轮第二天在海上航行中失火,草编制品全被烧光。后来外商要求我方出面向中国人保公司索赔,否则,要求我方退还其已付的货款,向外商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当怎样处理此事?案例分析2中国某外贸公司以F0B价格条件出口棉纱2000包,每包净重200公斤。装船时已经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该外贸公司装船后因疏忽未及时通知买方,直至3天后才给予装船通知。但在启航18小时后,船只遇风浪致使棉纱全部浸湿,买方因接到装船通知晚,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卖方拒绝,双方发生争议。问题:该合同中,货物风险是否已转移给买方?应该如何处理?案例分析3有一份CIF合同,卖方甲投保了一切险,自法国内陆仓库起,直到美国纽约的买方仓库为止。合同中规定,投保金额是“按发票金额点值另加百分之十。卖方甲在货物装船后,已凭提单、保险单、发票、品质检验证书等单证向买方银行收取了货款。后来,货物在运到纽约港前遇险而全部损失。当买方凭保险单要求保值的百分之十部分,应该属于他,但卖方保险公司的拒绝。问题:卖方甲有无权利要求保险公发票总值10%的这部分金额?为什么?最大诚信原则所谓最大诚信原则(UtmostGoodFaith),就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约定义务,恪守承诺,互不欺骗,互不隐瞒。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契约以最大诚信为基础。倘若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另一方得声明此项契约无效。”近因原则(1)含义英国1906年颁发的《海上保险法》第55条第1款规定:“根据本法规定,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由其承保危险近因所致的任何损失,均负赔偿责任,但对非由其承保危险近因所致的任何损失,均不负赔偿责任。”(2)应用单一原因致损数个原因同时发生致损数个原因先后连续发生致损数个原因先后间断发生致损补偿原则(1)含义补偿原则(PrincipleofIndemnity),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得到充分的补偿;同时,保险补偿受到一定限制,赔偿金额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额。(2)基本内容保险补偿的限额以被保险人的实际经济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价值为限我国《保险法》第39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补偿的赔偿方式比例赔偿方式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损失金额赔偿金额=代位追偿原则代位追偿(Subrogation)原则,是由保险补偿原则派生的,它是指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享有以被保险人的地位向在该项损失中的第三者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代位追偿原则,同样仅适用于补偿性的保险合同。这一规定首先是为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经济补偿。代位追偿原则同时也维护公共利益。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1)含义我国《保险法》第四十条第3款规定:“重复保险(DoubleInsurance),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2)构成要件1.必须是对同一保险标的和同一保险事故投保2.必须是对同一保险利益投保3.必须是同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4.必须是保险期间重叠的投保5.必须是每个保险人都对损失负责的投保(3)重复保险的分摊分摊原则分摊方式A.比例责任分摊方式B.限额责任分摊方式C.顺序责任分摊方式D.相同份额责任分摊方式各保险人的损失分摊额=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保险金额总和各保险人的损失分摊额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案例分析1被保险人将其家庭财产分别于2001年7月4日和2001年8月10日,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的火灾保险,甲公司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乙公司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221年10月10日,被保险人家中发生火灾而致财产损失9万元,则两家公司应如何分摊赔偿责任。1.采用比例责任分摊方式分摊。2.按限额责任分摊方式计算。三、运输保险概述及分类货物运输保险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运输工具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航空保险四、运输保险的基本特征1、承保风险的广泛性动态、广泛的2、被保险人的多变性3、承包价值的固定性选择题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物流运输保险的基本特征()。A.被保险人的多变性B.保险标的固定性C.承保风险的广泛性D.承包价值的固定性选择题通常,我国国内运输货物保险其保险金额确定方式是()。A.货物成本价加运杂费加保险费B.货物市场价加运杂费加保险费C.货物成本价加运杂费D.货物市场价加运杂费第二节货物运输保险一、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一)责任范围1、平安险(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流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4)在装卸货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6)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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