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中央银行教学目标与要求:掌握《巴塞尔协议》的有关内容,掌握金融监管及存款保险制度的关系。重点与难点:重点是中央银行的职能和地位;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难点是《巴塞尔协议》相关内容。学时分配数:6教学方法:理论讲授与讨论相结合第一节中央银行概述一、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一)中央银行的产生原因1.银行券统一发行的需要2.统一全国票据清算的需要3.充当商业银行最后贷款人的需要4.实施金融监督管理的需要5.政府融通资金的需要11011080100100809090到期支取到期支取提前支取提前支取甲乙(二)中央银行的发展1.中央银行的初创时期:从16C中到20C初。随着政府控制的推进,利用法律形式,集中货币的发行,从普通银行中逐步分离出来,为商业银行提供服务。•1694年英格兰银行的设立,开始了完全意义的中央银行。2.中央银行制度普遍建立时期:从20C初到二战结束。以布鲁塞尔会议为推动力,旨在推动宏观经济发展,加强金融管理,控制恶性通货膨胀。•1920年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召开国际金融会议。会上提出:凡未设中央银行国家应尽快建立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应摆脱各国政府政治上的控制,实行稳定的金融政策。3.中央银行的强化时期:20C中叶至今。二战后,凯恩斯的宏观经济理论:即国家干预经济,用预算赤字和廉价的货币政策来反经济危机的理论,成为西方国家管理经济的理论基础。中央银行职能不断完善,主动干预经济和管理金融,成为银行的银行、国家的银行,垄断货币发行,央行制度得到更为迅速的发展和完善。主要表现:①鉴于中央银行业务活动以社会利益和经济稳定为前提,因而各国政府先后实行中央银行国有化政策。②中央银行日益成为国家控制和干预国民经济的重要工具。③中央银行都是执行国家货币政策的机构,受国家的直接控制和监督,中央银行的负责人由国家任命。(三)我国中央银行的建立•在清政府和北洋政府时期,户部银行(大清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都曾部分行使过中央银行的职能。国民政府成立之后,1928年在南京成立了中央银行,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新中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它是在根据地银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于1948年在石家庄成立,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后的30多年的时间里,我国采取的一直是大一统的银行体制。•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从1984年1月1日起正式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的。二、中央银行的类型和结构(一)中央银行的类型1.单一制的中央银行----指全国只有一家中央银行,并根据需要下设若干分支机构的中央银行制度。•其特点是权力集中、职能齐全,在全国设置较多的分支机构,实行总分行制度。2.二元制的中央银行---指在一个国家内,设置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银行机构,中央级机构是最高权力或管理机构,地方机构也有其独立的权利,各自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它的特点是地方区域性中央银行并不是隶属于总行的分支机构,它们有自己的权力机构,除执行统一的货币政策外,在业务经营管理上具有较大的独立性。3.跨国中央银行--指由参加某一货币联盟所有成员国联合组成中央银行制度。•如欧盟和西非货币联盟。4.准中央银行----指有些国家或地区只设置类似中央银行的机构,或由政府授权某个或几个商业银行,行使部分中央银行职能的体制。•例如香港和新加坡的中央银行体制。(二)1.•中央银行的权力包括决策、执行和监督三方面,分别由一个或几个机构单独或分别行使:•决策、执行和监督权力统一于一个机构。•决策、执行和权力分别由不同机构承担。•决策、执行和监督权力由不同机构交叉承担,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又都具有一定的决策权。2.•就一般而论,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总行都设有行政办公机构、业务操作机构、金融管理机构、经济和金融调研机构四大类。3.•世界各国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置,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按经济区划的原则设置分支机构。•二是按行政区划的原则设置分支机构,根据政府机构的级别决定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级别。(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结构属于一元式的单一中央银行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组成。总行是国家领导、管理金融业的职能部门。•新的人民银行组织结构分为四级:总行—9大跨行政区分行和两个总行营业部—省市中心支行—县支行。•1998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实行机构改革,目的是增强央行的独立性,减少地方政府对央行地方分支机构在制定货币政策以及银行监管方面的干预。根据地域关联性、经济金融总量和金融监管的需要,考虑到中国地区差异大的特征,央行改革时参照了美联储13个大区行的模式,撤销31个央行省级分行,成立九大区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天津分行(管辖天津、河北、陕西、内蒙古)、沈阳分行(管辖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分行(管辖上海、浙江、福建)、南京分行(管辖江苏、安徽)、济南分行(管辖山东、河南)、武汉分行(管辖湖北、湖南、江西)、广州分行(管辖广东、广西、海南)、成都分行(管辖四川、贵州、云南、西藏)、西安分行(管辖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北京、重庆两家营业管理部。三、中央银行的性质•中央银行是代表政府干预经济、管理金融的特殊金融机构。其主要特点是:1.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是国家货币政策的体现者,是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重要实施者,是国家控制下的一个职能机构。2.不同于一般商业银行的特殊银行,负责控制和管理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3.任务特殊。通过调节货币流通控制信贷规模,调整货币供应量,以维持一国的币值和物价的稳定,促进经济增长、就业和贸易平衡。4.管理方法特殊。以银行的身份实施管理,通过调整货币供应量、利率和贷款等特殊的经济手段,实现其管理目标。四、中央银行的职能(一)发行的银行-----指中央银行垄断货币的发行权而成为全国唯一的货币发行机构。作为发行的银行是中央银行首要的和基本的职能。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现钞都由中央银行发行。主要体现在:1.中央银行必须根据经济发展和商品流通扩大的需要,保证及时供应货币。2.中央银行必须根据经济运行状况,合理调节货币数量。3.中央银行要加强货币流通管理,保证货币流通正常秩序(二)银行的银行------指中央银行以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为对象,办理货币信用业务,而不与工商企业及个人发生业务往来,因而是银行的银行。具体体现在:1.中央银行集中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2.中央银行充当最后贷款人。3.中央银行是全国资金划拨与清算中心。(三)国家的银行-------指中央银行对一国政府提供金融服务,同时中央银行代表国家利益从事金融活动,实施金融监管。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中央银行代理国库收支。2.中央银行向政府融资。3.中央银行保管国家黄金外汇储备。4.中央银行制定并监督执行金融监管法规。5.中央银行代表政府从事国际金融活动。6.为政府制定经济金融政策提供信息。五、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与职能的发挥•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问题实质上就是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问题。一方面,中央银行与政府密切配合,受政府的监督和指导,而不是凌驾于政府之上或独立于政府之外;另一方面,中央银行在政府机构体系中不同于一般行政部门,它具有金融调节方面的独立性。中央银行保持相对独立性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第一,中央银行地位与业务特殊性的需要。第二,避免财政赤字货币化的需要。第三,为了稳定经济与金融的需要。第二节中央银行的业务一、中央银行业务活动原则1.中央银行应处于超然地位。是指中央银行执行其业务时,应不受行政和其他部门干预。2.不以盈利为目的。中央银行由于负有特殊使命、不能以盈利为目的。3.业务经营对象是政府、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4.中央银行的资产具有最大的清偿性。5.通过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执行国家货币政策,维持币值稳定,促进生产和就业,推动经济发展。二、中央银行的主要业务资产项目负债和资本项目贷款流通中的通货有价证券各项存款(包括:准备金存款、财政和其他存款)黄金和外汇储备其他负债其他资产自有资本负债业务:自有资本货币发行存款准备金资产业务:贷款业务再贴现业务证券业务黄金外汇占款中间业务:支付清算服务包括:集中票据交换结清交换差额办理异地资金转移央行三大业务(一)负债业务-------中央银行的负债,是指社会各集团和个人持有的对中央银行的债权。主要包括货币发行业务、集中存款准备金业务和代理国库业务等。1.货币发行--货币发行业务是指中央银行向流通领域投放货币的活动。•货币发行的主要渠道有三个:第一,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第二,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商业票据再贴现;第三,中央银行购买金银和外汇。2.集中存款准备金--是指中央银行收存的一般金融机构的存款,是中央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的负债。•中央银行集中存款准备金的目的:一是配合货币政策,形成存款准备金工具,调节信贷及货币供应量规模二是满足一般金融机构流动性及清偿能力要求•集中的存款准备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法定存款准备金另一部分是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中央银行集中的两部分存款具有不同性质:第一,法定存款准备金是中央银行调控信用规模和货币供给量的政策手段;超额准备金是商业银行资产调整和信用创造的条件。第二,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中央银行法定存款准备率的高低;超额准备金主要取决于商业银行资产结构的选择以及持有超额准备金的机会成本。第三,法定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无权动用,其使用主动权在中央银行手中;超额准备金商业银行可以自由使用,其能动性不在中央银行而在商业银行手中。3.代理国库--国库全称为国家金库,是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收入和支出的机关。作为政府的银行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责之一。•在中央银行的负债业务中,除了货币发行、集中存款准备金和代理国库以外,还包括外国中央银行、外国政府的存款和国库的金融机构负债等项目。(二)资产业务---指中央银行在一定时点上所拥有的各种债权,主要包括贷款,再贴现、买卖政府债券、买卖储备资产等。1.贷款--中央银行贷款业务是它运用其资金的重要途径之一。由于中央银行的特殊性质与特殊地位,能够取得中央银行贷款的借款对象只有两种类型:一是商业银行和其他经过特殊批准的金融机构;二是国家政府。(1)再贷款--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是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的职责的具体体现。具有三个方面的特性:•贷款对象是那些经营信贷业务的一般性金融机构•这种贷款具有形成基础货币的特点,即一般金融机构在取得这种贷款后,会产生乘数功能,引起信用总规模的倍数扩张•其利率水平、额度大小和条件限制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意愿反映,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一种手段。•再贷款按期限结构划分为:①年度性贷款;②季节性贷款;③日拆性贷款。(2)中央银行对政府贷款--中央银行对政府的贷款是政府弥补财政资金亏空的应急措施之一。对政府放款一般有两种方式:采取透支的形式和按协议直接贷款的形式(3)其他贷款--其他贷款占贷款业务的比重不大,其中包括中央银行对外国银行和国际性金融机构的贷款以及对国内工商企业少量的直接贷款等。2.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持有已贴现的尚未到期合法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向中央银行进行票据再转让的一种行为。3.买卖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买卖政府债券指中央银行通过其公开市场买入或卖出政府债券的行为。4.买卖储备资产-集中管理储备资产是中央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能,实现这一职能,必须通过储备资产的买卖业务。储备资产一般包括黄金、外汇及特别提款权等。目的有:•维护国际收支的清偿能力•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稳定汇价以及国内货币流通(三)•中央银行的中间业务是指中央银行为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资金划拨清算和资金转移的业务。•中央银行组织全国银行清算包括同城或同地区和异地两大类。•集中办理票据交换•集中清算交换的差额•组织异地资金转移第三节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法律、法规和社会公众利益需要,运用政策手段和法律手段对各类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所有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总称。•金融监管的构成要素:•监管主体—国家授权的金融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