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避税策略与金融工具综合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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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避税策略与金融工具综合配置13.1资本结构与避税13.2股利政策与避税13.3企业并购与避税13.4转让定价与避税13.5税务筹划13.6其他避税策略避税:一般认为避税是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用一定的形式、方法和手段,规避、降低或延迟纳税义务的行为。13.1资本结构与避36在没有税收的世界中,企业价值与债务无关,而当存在公司税时,企业的价值与其债务正相关。这个基本观点可从图13—1中看出。在图(1)中,完全权益企业股东和税务当局对企业价值有索取权,完全权益企业的价值即为股东拥有的部分;而图(2)中,杠杆企业有三类索取者:股东、债权人和税务当局,杠杆企业的价值是债务价值与权益价值之和。显然,支付较少税收的资本结构价值最大。杠杆企业的税负对应的比例小于无杠杆企业税负对应的比例,因此,企业应选择高财务杠杆以避税,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债务的这一减税效用通常被称为债务的税减(taxshield)。返回本章13.2股利政策与避税13.2.1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存在,使大多数企业倾向于采用低股利政策。从表13—2中我们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的存在使公司税后净利中的$300000流出,股东只能得到剩下的$700000。而采用零股利政策时,股东通过企业还掌握着$1000000,这增加了企业的价值,即股东财富,而且会推动企业股价的上涨,股东通过转让股票同样可以得到公司盈利的好处,而且仅纳税率较低的资本利得税。对于继续持有股票的股东来说,这一措施延迟了其所得税的缴纳。返回本章近年来,股票回购已成为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的一种重要形式。这是基于这一基本的税法条款:股东收到的现金股利按普通收入征税,证券买卖利得征收资本利得税,并且在证券买卖实现利得时纳税,资本利得适用的税率较普通收入适用税率低。13.2.2股票回购与避税返回本章税收的存在使得很多公司倾向于发放股票股利、采用低股利政策分配其证券收益,并在股利分配上进行了一系列创新活动。但米勒和舒尔茨(MillerandScholes,MS)指出,可以通过税收套利采用与消除因投资高股利政策证券而带来的税收问题。13.2.3税收套利返回本章米勒和舒尔茨的策略如下:第一步,买入高股利收益率的股票,同时借入足够的资金以使支付的利息与收到的股利相等。第二步,为消除杠杆的不利影响,投资等额的资金于已经出现税收递延账户的债务。并购使合并企业双方能获得相当多的协同效益,其中,税负利得是重要的一点。获得税负利得很可能是某些并购发生的强大动力,甚至是惟一动因。并购产生的税负利得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①使用由经营净损失形成的税收抵减;②使用尚未动用的举债能力;③使用多余的资金;④低税率套现。13.3企业并购与避税返回本章转让定价(transferpricing)是指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通过转让定价所确定的价格称为转让价格。转让定价的定价方法主要有三大类:一是以成本为基础定价;二是以市场为基础定价;三是关联企业之间协商定价。13.4转让定价与避税返回本章转让定价避税的基本做法是:在经济交易活动中,当卖方处于高税负而买方处于低税负情况下,其交易价格就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进行;而当卖方处于低税负而买方处于高税负的情况下,其交易价格就以高于市场价格的方法进行。转让定价作为公司避税的常用手段,主要是通过关联公司来进行的,其方法主要有第一,收入与费用的转让定价。第二,劳务收入的转让定价。第三,贷款利息收入的转让定价。第四,有形资产的转让定价。第五,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13.5税务筹划税务筹划又称税务计划(taxplanning),其主要目的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轻公司经营活动的税务成本,它是纳税人的一种避税安排。返回本章13.5税务筹划13.5.1利用中介国际控股公司避税13.5.2利用中介国际金融公司避税13.5.3利用中介国际贸易公司避税13.5.4利用中介国际许可公司避税13.5.1利用中介国际控股公司避税1)规避东道国股息预提税。跨国公司在海外进行直接投资或购买外国公司一定的股份,通常要直接面临两方面的税收:一是东道国对汇出股息征收的预提税。二是股息从海外公司汇回母公司,还要缴纳居住国的公司所得税,这也是一笔不可忽视的税收负担,税务筹划自然也要避免这笔税收开支。为解决上述问题,国际控股公司所在的居住国应当既有广泛的税收协定,又对本国居民取得的海外股息免税或低税。2)设法统一计算海外子公司的利润,以充分利用母公司居住国的外国税收抵免限额。如果母公司在海外许多国家拥有子公司,而且东道国税率有的高于、有的低于母公司居住国的税率,那么母公司在进行外国税收抵免时就会出现有些抵免限额利用不完,有的抵免限额不够用的情况。为了能使各家海外子公司的抵免限额相互调剂使用,母公司可以在国外建立一个中介控股公司。返回本节13.5.2利用中介国际金融公司避税1)利用中介国际金融公司安排借款【例13—3】2)利用中介国际金融公司安排贷款假如一高税国母公司要向其国外子公司发放一笔贷款,而且母公司所在国之间没有税收协定,则子公司所在国对子公司向国外母公司支付的利息要征收较高的预提所得税,母公司实际得到的净利息收入就将大大减少。为了规避这种较高的利息预提税,该母公司同样有必要设立一中介金融公司来减轻利息预提税税负。但安排贷款要比安排借款更为复杂,因为与别国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公司所得税税率一般较高,所以母公司通过中介金融公司取得利息虽可以减轻子公司所在国预提税的负担,但很可能要在中介金融公司所在国负担较重的公司所得税,从而达不到避税的目的。如果要让中介金融公司安排很小的借贷利差,将大量利息所得汇往母公司,但母公司又设在高税国,同样达不到避税的目的。为了解决这种矛盾,跨国公司为向海外子公司发放贷款而建立的中介金融公司一般都采取复合金融公司结构,即在有广泛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设立一个管道金融公司,再在无所得税或低所得税的国家(地区)设立一个内部金融公司,位于高税国的母公司首先将资金支付给内部金融公司,内部金融公司再把这笔资金贷给管道金融公司,最后再由管道金融公司向外国子公司提供贷款。而利息的支付方向则正好相反。跨国公司利用中介金融公司安排贷款的避税过程可用图13—4表示。返回本节图13-413.5.3利用中介国际贸易公司避税当跨国公司集团内部的制造公司和负责销售的公司都在课征高额公司所得税的国家的情况下,就需要在避税地或低税国建立中介性的贸易公司。它通常与转让定价结合在一起使用。其过程见图13—6。返回本节13.5.4利用中介国际许可公司避税跨国公司向国外公司转让某些知识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往往会面临外国政府课征的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为了减轻特许权转让的税收负担,跨国公司可以采取以下许可结构,即在一个纯避税地设立拥有最终许可权的公司,然后在一个拥有广泛税收协定并且不对特许权使用费课征预提税的国家设立二级许可公司,由该公司负责利用许可权。其过程见图13—7。返回本节图13—713.6其他避税策略13.6.1租赁只要出租人和承租人所处的税率级别不同,二者就均可从租赁行为中获得收益,其原因在于出借人可以运用折旧费用和利息费用抵税,而出租人由于能获取一定的税收优惠,因而会给予承租人以较低的租金价格。返回本章13.6.2折旧可以起到减少税负的作用,这种作用称为“折旧抵税”或“税收挡板”。折旧对税负的影响为:税负减少=折旧额×税率。13.6.3企业组织形式当一个纳税人决定进行投资和从事经营活动时,究竟是组建分支机构还是子公司,何种形式能更有效地减轻税负是要考虑的一项重要13.6.4利用企业内部具体的核算方法和存货的市场价格变动,采用高转成本、少计利润的办法,也可实现企业对纳税义务的规避。13.6.5避税港(taxheaven)主要是指向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者提供无税、低税或其他特殊优惠条件的国家和地区。从国际投资人的角度来说,国际避税港与提供一般优惠条件不同,它是免除税款或者把税率压到很低的程度,而且这种特殊优惠是单方面作出的。返回本章目前,世界上全无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的避税港有百慕大群岛、巴哈马和凯曼群岛;低税率的避税港有巴巴多斯、塞浦路期和直布罗陀等;只对来自当地的收益征税,而对来自海外的收益免税的所谓税收庇护所有巴拿马、利比利亚和香港等;在征税方面对特定企业或特定事业活动,如对金融业和持股公司给予特殊优惠的国家,即所谓税务胜地有卢森堡、列支敦士登、瑞士和荷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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