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人身保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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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人身保险监管主要内容•人身保险监管的界定•人身保险机构的监管•人身保险的业务监管•人身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我国人身保险监管制度的现状•我国人身保险监管模式的选择人身保险监管的界定•保险监管的主体:–国家保险监管机关–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保险信用评级机构–独立审计机构–社会媒体人身保险监管的界定•保险监管的客体:–保险人–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人身保险监管的界定•人身保险监管与人身保险经营管理–共同点:•最终结果都是实现社会福利的增加•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主要区别:•对象不同•具体目标不同•内容不同•手段不同人身保险机构的监管•人身保险机构:人身保险市场上的供给主体,是进行人身保险业务活动的基础和载体。•人身保险机构的监管:是对人身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市场准入、变更、兼并、市场退出以及人身保险中介人实施的监管。人身保险机构的监管•人身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监管–人寿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国有、股份–人寿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保险公司设立代表处的规定人身保险机构的监管•人寿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审批原则、设立原则–对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最低开业资本金的规定:注册资本最低2亿元–对从业人员的规定–对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的制定–对硬件设备的规定–股东资格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人身保险机构的监管•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提交文件、资料,提出申请–初审合格后进行筹建–经批准的公司登记注册、准备营业–缴存保证金:20%人身保险机构的监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条件:–有利于当地保险市场的发展–总公司开业1年以上,且资本金符合要求–内控制度健全、机构运转正常、偿付能力充足–最近两年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拟设分支机构的上级机构年检合格–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上次批设的分支机构筹建成功,运转正常–中国保监会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人身保险机构的监管•人身保险公司变更的监管–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地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股权转让:10%–改变组织形式–调整业务范围–变更公司名称–分立和合并–中国保监会认为须经批准的其他变更事项人身保险机构的监管•人身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监管–人寿保险公司的解散、撤销、破产–清算组的职权:•资产评估,编制清单•通知债权人(10日内)、公告(60日,3次)•处理、清算公司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人身保险机构的监管•人身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监管–清偿顺序:•支付清算费用•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清偿后剩余财产处理(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不足清偿(按照比例分摊)人身保险机构的监管•人身保险中介人的监管–保险代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与非法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超出中国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超越授权范围,损害被代理公司合法权益•伪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同业信誉•挪用、侵占保险费•向客户做不实宣传,误导客户投保•隐瞒重要情况,不实转告,欺骗•强迫、引诱或限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恶意欺诈保险公司•其他损害公司、投保人等利益的行为人身保险机构的监管•人身保险中介人的监管–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并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出资不得低于RMB50万元的实收货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名称和住所•有符合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才•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1/2•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人身保险机构的监管•人身保险中介人的监管–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有条件•有2个以上至50个以下的股东•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RMB50万元的实收货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有符合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才•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1/2•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人身保险机构的监管•人身保险中介人的监管–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有条件•有5个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RMB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有符合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才•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1/2•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人身保险机构的监管•人身保险中介人的监管–保险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条件:•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具有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具有非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从事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的,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人身保险机构的监管•人身保险中介人的监管–保险经纪人经营业务范围:•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人身保险机构的监管•人身保险中介人的监管–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具备的条件:•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或发起人•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RMB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持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经纪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1/2•有符合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才•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人身保险机构的监管•人身保险中介人的监管–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条件:•持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具有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保险经纪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具有非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保险经纪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从事保险经纪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的,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人身保险机构的监管注意•在我国,只有通过保险代理人考试,考试合格并获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才能成为保险代理人•在我国,保险经纪人只能是单位,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任何个人不得成为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业务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并在被保险经纪公司雇用后,由公司代其获得《保险经纪人执业证书》人身保险的业务监管•人身保险业务范围的监管•人身保险合同的监管•人身保险投资的监管人身保险机构的监管•人身保险业务范围的监管–人身保险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个人、团体终身寿险•个人、团体定期寿险•个人两全保险•个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个人、团体年金保险•个人、团体短期、长期健康保险•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人身保险机构的监管•人身保险合同的监管–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监管:书面、口头–人身保险合同的主、客体监管–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监管–人身保险费率和保险费的监管–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变更、中止和终止的监管人身保险机构的监管•人身保险投资的监管内容:–保险资金投资方式的准入–资产类别的最高或最低比例–单个投资项目的最高比例限制–资产与负债的匹配–衍生金融产品的投资限制–资产评估方法的要求人身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人寿保险公司资本金的监管:RMB2亿元•人寿保险公司保证金的监管:20%•人寿保险公司总准备金的监管:10%X利润,50%注册资本,25%转为资本金•人寿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的监管•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的监管•人寿保险公司利润分配的监管我国人身保险监管制度的现状•摸索阶段,主要不足:1.从保险监管目标的角度看•在偿付能力的计算中,资产的风险没有具体体现•最低偿付能力的计算过于粗略和简单•在偿付能力监管中,我国缺乏科学的指标体系和预警系统•我国尚未形成系统的精算师监管制度我国人身保险监管制度的现状•摸索阶段,主要不足:2.从对费率的监管来看•费率拟定过于标准化,不符合实际情况•费率拟定高度统一,不利于保险企业的专业化经营发展•费率拟定手续繁琐,不能适应业务发展和市场变化的需要我国人身保险监管模式的选择•合规性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相结合,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要在坚持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同时,通过综合运用最低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评价制度、保险保障金制度等手段,完善偿付能力检测指标体系,建立风险预警体系,逐步使偿付能力监管成为人身保险业监管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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