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范例】某建筑企业事故管理制度(WORD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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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事故管理制度编号起草审核批准版本发布日期实施日期修订状态一目的为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公司的财产安全,保证生产的安全、稳定运行。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发生的各类生产事故。三职责1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事故的及时报告和紧急处理,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2生产制造部负责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3行政事业部负责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和处理。4品质管理部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5设备动力部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6总经理负责组织成立重大以上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并主持调查处理工作。四正文1事故的分类1.1人身伤亡事故:凡本公司在册员工在生产中所涉及到的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1.2爆炸事故:凡发生化学性与物理性的爆炸,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或使生产中断的事故。1.3火灾事故:由于着火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或使生产中断的事故。1.4设备事故: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各类设备(包括仪表、仪器、电器等)管道、建筑物及运输设备等损坏,造成财产损失,影响生产的事故。1.5操作事故:凡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指挥失误造成的工艺不正常,动力停止或减产、跑料、混批等事故。1.6质量事故:凡生产或检验、品质控制过程中因发生质量问题造成返工、报废退货、或降低标准出厂而带来经济损失的事故。1.7未遂事故:凡因操作不当足以酿成灾害,但发现及时、挽救得当或侥幸为造成严重后果者。2事故等级的划分2.1各类事故除有国家专业部门规定的标准外,按其严重程度分为恶性、重大、一般、微小和重大未遂事故五种。2.1.1恶性事故: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重大事故以上的事故称为恶性事故。2.1.2重大事故:一次事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事故:2.1.2.1死亡或重伤事故(重伤划分参照重伤事故的条件)。2.1.2.2修复费用达10000元以上者(含10000元,下同)。2.1.2.3造成全系统停产或设备严重损坏,以及直接损失达10000元以上的事故。2.1.3一般事故:一次事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事故。2.1.3.1轻伤事故(指事故后,职工丧失劳动能力满一个工作日未构成重伤者)。2.1.3.2未造成全系统停产但损失日计划产量50%以上,或直接损失达5000~10000元的。2.1.3.3除急性中毒造成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外的急性中毒事故。2.1.4微小事故:设备发生损坏,影响产品质量或修复费用小于一般事故,及人身发生创伤,而不影响正常劳动的事故,称微小事故。2.1.5重大未遂事故: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性质恶劣,(如设备严重超温、超压、超负荷、安全装置失灵。误送电、误启动、大量有害气体或工艺控制严重超标等)未造成重大事故,或因生产操作不正常,给设备带来重大隐患或降低设备使用寿命者,称为重大未遂事故。2.2员工伤亡事故按程度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三类。2.2.1轻伤事故:凡职工丧失劳动能力满一个工作日或超过一个工作日的负伤事故,经短期治疗、休息能恢复原来工作者。2.2.2重伤事故:职工受伤后,伤势严重,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或有造成后遗症可能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伤事故。2.2.2.1经医生诊断为残废和可能成为残废者。2.2.2.2伤势较重需要经过大手术才可挽救者。2.2.2.3人体要害部位的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灼伤、烫伤面积占全身面积之一以上者。2.2.2.4严重的脑振荡,严重骨折者。2.2.2.5眼部伤势较重,有失明可能者。2.2.2.6手部伤害:大拇指或食指折断一节者,局部肌腱受伤甚重,引起功能障碍,有不能伸屈成为残废可能者。2.2.2.7脚齿部伤害:脚趾断三脚趾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至引起功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而成为残废可能者。2.2.2.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2.2.3死亡事故:指事故当场死亡或经抢救无效而死亡者及伤后一个月之内病发(因伤)死亡者。2.2.3.1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2.2.3.2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2.3其他各类事故等级划分,按国家各专业部门的规定标准分类执行。3事故损失的计算3.1事故直接损失包括原材料损失,成品(半成品)损失和设备损失。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损失按成本价格计算。3.2产量损失:指事故发生时起,至恢复正常生产时止。3.3事故总损失为直接损失费与产量损失费之和。3.4工伤损失:统计休工天数,折算金额,按员工平均日工资乘以休工天数。3.5各种损失计算方法。3.5.1事故总损失金额=直接损失费+产量损失费。3.5.2产量损失=停车台数*停车时间(小时)*设备小时计划产量(吨)。3.5.3产量损失金额=损失产量*产品单位成本(成本价格)。4事故的管理与报告4.1公司内各类事故的管理,由公司主管安全的领导负责,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4.2质量事故由品质管理部负责、生产制造部协助,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由行政事业部负责、生产制造部协助,设备事故由设备动力部负责、生产制造部协助,操作事故、人身伤亡事故及未遂事故由生产制造部负责,有关部门协助。4.3发生事故的车间、单位,应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并对事故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报送主管部门,报告时间为:普通事故不超过24小时,重大事故不超过72小时。对重大事故,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包括处理意见,经公司审查核实后,根据有关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4.5伤亡事故的报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4.5.1员工发生负伤事故使本人工作中断时,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车间主任,车间主任必须在当班下班前报告生产制造部和公司主管领导。4.5.2轻伤和轻伤以上的事故,车间主任必须报告生产制造部会同有关人员调查事故原因(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以便及时调查、核实,否则,一切后果由事故单位承担),拟定改进措施,并于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报送公司领导。5调查与处理5.1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应严肃认真的调查和分析事故的原因,分清责任,制定改进措施,并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5.2微小事故的处理,应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由车间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分清责任,制定改进措施同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公司备案。5.3一般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及轻伤事故的处理,应在事故发生后一周内由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并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分清责任,制定改进措施,同时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核,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执行。5.4重大或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由公司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必要时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工会组织等有关单位参加,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严重程度报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5.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一般分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两种手段,触犯刑律者并追究法律责任。5.6各单位不得隐瞒或迟报事故,对隐瞒或迟报事故者除责成补报外,可视情节轻重,加重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5.7具体奖励处罚依照业绩管理和《劳动人事管理规定》执行。附加说明:本制度归口生产制造部,由生产制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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