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发包单位:施工单位:副本1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钢结构厂房工程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及规模:钢结构建筑面积5580M2。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施工图纸、效果图及招标答疑内所有施工工程三、合同日期开工日期:2009年3月16日竣工日期:2009年5月25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00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优良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伍佰贰拾陆万元(人民币)¥:5260000.00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2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09年2月28日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3第二部分通用条款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的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3、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执行通用条款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建筑法规及现行法律法规3.3适用标准、规范(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范可按附件4约定序号)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施工规范及验收评定标准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无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无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七日,提供四套。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不得外传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的职权:1、质量目标控制2、进度目标控制3、投资控制4、施工组织协调需要承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监理合同说明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工程师职权1、质量目标控制2、质量目标控制3、投资控制4、施工组织协调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处理施工现场一切相关事宜。7、项目经理姓名:职务: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三日内。(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接到施工现场,达到施工要求。(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开通道路,满足施工要求。(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办理土地征用所需土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准建证、劳保基金、农民工工资保证5金等有关需要业主办理的所有手续。(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五日内(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三日内(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执行通用条款(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无9、承保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定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由现场工程师要求(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执行通用条款。(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竣工前由承包人负责成品保护,费用自理(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执行通用条款(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工程竣工后,按程序交给发包人,发包人需承包人看管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三日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接到后五日内10.2群体工程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按现场工程师制定的进度计划执行,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执行通用条款。四、质量与验收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无19、工程试车19.5试车费用的承担:执行通用条款五、安全施工:执行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中的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六、合同价款及调整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2)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无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无(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根据施工变更图及加现场签证,按实调整,具体执行现行枣庄地区价目表和相应费率标准。7(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无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执行通用条款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开工前三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合同价款的20%。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第二次拨付工程款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发包人在5日内确认并按70%执行拨付进度款。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开工前拨付合同价款的20%,按每月审计后完成工程量的70%拨付工程款,工程装饰完成后拨付至合同价款的80%,具备验收条件后拨付至合同价款的85%,工程竣工审计后除留合同价款的5%作为保修金外,余款1月内一次付清;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保修金28天内无息一次付清。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无(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无(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无8(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无(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无(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无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无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及国家现行标准。八、工程变更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后28日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2套完整的竣工资料。32.6中间交工工程范围和竣工时间:无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全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执行通用条款及现行银行利率。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9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37、争议(1)请调解;(2)采取第(2)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枣庄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拆讼。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无分包施工单位为:无39、不可抗力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40、保险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无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2)承包人投保内容:无41、担保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10附件。(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46、合同份数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六份。47、补充条款1、水泥采用鲁宏牌水泥,钢材采用济钢或莱钢合格产品,其余材料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购买,严禁不合格材料进场。2、变更增加部分结算方式:执行现行定额和现行地区价目表、相应费率标准、现场签证以及有关文件规定具实结算。3、对政策性差价调整材料,由双方共同考察确定价格。4、电费按承包方实际用电数量在拨付工程款中扣除。11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为保证枣庄市金庄生建矿钢结构厂房(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乙方施工的所有内容。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如下:1、土建工程为一年,屋面防水工程为三年;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二年;3、供热及供冷为个采暖期及供冷期;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年;5、其他约定:装饰工程保修二年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管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12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的贰拾陆万叁千元整(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就率为0。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