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案例分析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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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授权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一、案情简介2003年4月,A公司某项目经理部与B公司签订了加工定作合同,约定B公司帮该项目经理部加工橡胶制品若干,合同中特别约定:“货款必须按合同所约定的账号结算,否则造成经济损失,全部由定作方(即A公司某项目经理部)承担。”合同履行中,A公司项目经理部按指定账户向B公司支付了货款10万元。2003年6月,B公司业务员C(合同经办人)在没有出具书面收款授权的情况下,要求A公司项目经理部向其付款,A公司项目经理部未严格审查,以现金方式向C支付了15万元。后C从B公司辞职。B公司拒绝承认收到业务员C的15万货款,由此引发诉讼。二、裁判结果法院一审认定,合同约定货款必须向B公司指定帐户支付,B公司未授权业务员C收款,C收款属于个人行为,因此一审判决A公司败诉,A公司向B公司支付15万元货款、违约金和利息的义务。三、管理建议:本案例反映了授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授权管理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求签约对方单位的合同签订人(对方的法定代表人除外)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合同签订人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事宜。2、合同中约定,必须支付到对方单位指定账户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约定将款项付到合同指定账户。若需要付到其他账户,必须要求对方单位出具书面的委托付款书。3、支付合同款项时,尽量通过银行电汇或者银行票据进行,不得将现金、现金支票以及收款人一栏为空白的转帐支票直接付给对方的合同经办人。4、代债权人向其他人付款时,必须要求债权人出具书面的委托书。5、分包单位的材料领用人,也必须是经过分包单位授权现场人员。如施工中由对方代理人以外的人,代领了材料,事后必须要求对方的现场被授权人及时签字确认领用材料的数量和材料单价。6、必须妥善保管签约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若在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对方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是复印件或者是传真件的,一定要注意及时索要原件。7、原则上要求项目经理部必须留存分包队伍合同签订人、材料领用人、分包工程款的领用人、分包结算签订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案例2分包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会被法院以非法所得收缴一、案情简介2003年8月,A公司与B交通设计院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将某路面改造工程承包给B交通设计院总承包施工。B交通设计院于同年9月与个人黄某签订了《某路面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将其总承包的工程肢解后部分分包给黄某组织的施工队施工。B交通设计院按分包价的4.5%提取管理费,其他一切费用及税金由黄某承担。此后,B交通设计院从黄某处收取管理费20万元。后双方因结算争议诉争至法院。二、裁判结果B交通设计院在与A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将所承包的工程肢解分包给黄某个人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的规定,法院依法做出民事制裁决定书决定收缴B交通设计院获取的非法所得—4.5%的管理费,同时其仍应向黄某支付剩余工程款。三、管理建议本案例中反映出的是,分包合同中约定收取管理费所导致法律责任问题。为规避此类法律风险,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分包合同应当回避“总包单位收几个点管理费”或者“总包合同清单价下浮X%做为分包单价”之类的表述,这种约定及有可能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非法所得,将被予以追缴,还有可能被处以罚款。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2004年3月19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赣高法[2005]52号文下发的关于印发《二00四年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更明确的指出:“对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对因其超越资质而取得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承包方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对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予以收缴。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收取管理费的,对该收取的管理费部分予以收缴。”2、分包合同的单价的约定应当针对不同的工作内容进行确定,并以清单列明,工作量的确定要采取根据现场施工签认工程量的方式确定。另外,分包合同中不得出现委托分包单位施工的字样,否则诉讼中法院有可能将分包合同关系认定为委托关系,导致分包单位的对外债务由总包单位承担。第1页,共24页案例3合同变更要注意完善细节一、案情简介:2004年12月,A公司项目经理部,经中间人B介绍,与C公司签订了工程材料买卖合同。A公司项目经理部在收取材料后,向C公司支付了第一期货款10万元,向中间人B支付了货款32万元。后A公司项目经理部和C公司协商对原合同进行了变更,在合同上添加了手写条款“由中间人B代C公司收款”,但没有加盖印章或签字确认。另外双方办理了材料款结算,结算金额为45万元。2006年7月,C公司以A公司项目经理部未及时付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A公司仅付货款10万元,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5万元。二、裁判结果在法院一审过程中,A公司主张基于C公司与中间人B委托收款的代理关系,A公司向B付款,也即向C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C公司主张合同上有关委托收款是A公司单方手写添加,并未取得C公司同意,对C公司均无约束力,因此A公司应按照结算金额45万元,向C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5万元。一审法院初步认定A公司手写的委托收款条款,未经双方签字确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判决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35万元。三、管理建议1、合同条款修改时,必须由双方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双方的代理人签字确认。2、合同签订后,页面较多的要在加盖骑缝章或者由授权签定人逐页小签。3、任何合同内容的变更宜采用书面方式。经过公证和备案的合同变更时,对变更的部分也必须公证和备案。案例4利用约定管辖条款,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一、案情简介2005年10月,A公司项目经理部与B公司签订一份分包合同,该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为:“诉讼应由某某市某某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仲裁应由某某市经济协议仲裁机关作出裁定”。后B公司因进度不能满足分包合同的要求而被A公司责令退场,双方因结算事宜产生争议,A公司将B公司诉至工程所在地的C地法院,诉讼标的为200万元。二、裁判结果A公司在答辩期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指出分包合同约定了地域管辖,即应由某某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工程地C法院以约定管辖无效驳回了A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同时由于分包合同仲裁条款约定错误,仲裁机构也不受理仲裁。三、管理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争议管辖的法院,但是约定的法院必须是与合同有关联的法院,即只能在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例示如下:“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向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管辖条款是一个较简单,但十分重要的条款。按照局《合同范本》有关管辖的规定或分包合同范本中的争议处理条款,将对我们解决纠纷提供很大便利。要求必须做到:1、为规避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和降低诉讼成本,要求我方享有一定主动权的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等合同中,应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且应约定在我方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2、在同一份合同中不得同时有关于仲裁和诉讼的约定,否则将导致约定无效。同时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管辖法院或约定的法院不明也导致约定无效。3、当约定仲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约定的仲裁机构要明确具体,并且要客观存在。(2)不能约定在某某工商局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4、由于仲裁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时必须到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原则上要求我方作为出租方的船舶租赁、设备租赁合同,不得约定仲裁。5、关于约定诉讼。在分包合同中应约定由“甲方(我方)隶属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得对管辖的法院的级别进行约定,如:若出现争议在“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就违反了不得对级别管辖进行约定的规定,直接导致此约定无效。6、在加工定作合同中,应约定在项目经理部所属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7、对方在无管辖权法院起诉的,要在答辩期间内及时提起管辖权异议。案例5强化分包结算管理,减少分包合同争议一、案情简介2002年,A公司某项目经理部与B施工队签订分包合同,合同约定B施工队承接A项目的土石方工程施工任务,工作内容为工程造价若干。另约定,如因A项目经理部原因导致B施工队工期延误造成设备停滞的,每天补偿5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未能及时提供施工场地导致A未能及时向B提供场地等原因,B施工队设备在场停工了53天。2004年双第2页,共24页方对误工损失外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并达成书面一致,结算书中明确“……以上结算金额不含误工损失”。后B施工队据此起诉A公司,要求支付误工损失26.5万元及利息。二、裁判结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施工队向法院提交了分包合同、工程结算书、监理出具的有停工误工现象发生的证明以及A项目经理部留守人员2004年12月出具的盖有项目经理部财务专用章的欠款证明,用以证明误工天数及A项目经理部确认欠款金额的事实。A项目经理部提供了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出警记录,证明欠款证明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做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受胁迫的民事行为可撤销,应属无效。鉴于误工损失事实的存在,以及在工程分包结算中留有口子,A项目经理部主动与B施工队达成和解,B施工队撤诉,案件得以解决。三、管理建议此案主要反映的是分包工程结算方面的问题。综合目前项目管理现状,办理分包工程结算时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1、最终的分包结算必须签订书面的分包结算协议。中间结算应当标明所结算的工作内容的时间段,前后之间有包含关系的应当注明所包含的以前结算中的具体内容,中间结算要相互衔接,做到不重复、不遗漏。2、分包结算协议应由双方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修改、手写或添加项,必须双方在改动、手写或添加处盖章或签字确定。3、分包工程完工结算应明确为最终结算,约定双方对结算价款再无任何异议。4、办理分包结算过程中,在审减的对方报送的结算额时必须要交由对方签字确认,并填写相应的确认时间。5、在分包工程结算前,应全面清理并明确代扣代缴项目及金额,比如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租赁设备台班、甲供材、借款、安全罚款、代扣水电费、税金或其他代垫代付款等,以前欠缺相关手续的应将有关签字确认手续补齐,并将该手续做为最终结算的前置程序。6、分包结算的办理要及时。目前,少数项目存在分包结算不及时现象,极容易引发分包工程款纠纷。在争议处理过程中,若双方争执不下,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只能委托造价师事务所进行造价鉴定。由于中介机构的工程造价鉴定受到诸多人为因素影响,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可能造成评估造价远远超过实际造价,给单位造成损失。因此,项目经理部应尽量及时与分包队伍办理结算,减少分包结算经济纠纷案件的发生。案例6加强印章管理规避法律风险一、案情简介2002年底,A公司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了施工队B,并下文成立了项目经理部,刻制了项目经理部印章。据该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回忆,该项目的印章一直由其保管,未使用项目经理部的印章对外签订任何分包合同,也未曾将项目经理部的印章交由B使用。2005年,某工程队C持有一份盖有该项目经理部印章的分包合同和有B签认的分包工程结算单,将B和A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者共同支付欠付的分包工程款60多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A公司主张该分包合同上的项目经理部印章是B私刻的。但C举出相关证据证明,该分包合同上项目经理部的印章和A公司项目经理部与工程发包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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