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审判监督程序一、概念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提起,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二、特点(一)审理对象一审: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二审:一审未生效裁判再审:生效法律文书(二)提起原因起诉:存在争议上诉:不服一审判决、裁定审监:生效裁判有错误(三)提起主体一审:任何人二审:享有上诉权的人审监:具有审判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及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当事人(四)审判程序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独立专门审判程序审监:没有设置专门的审判程序(五)程序性质一审:正常二审:正常审监:非正常(六)提起时间一审:诉讼时效二审:上诉期再审:除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限制外,其他没有时间限制(七)审理法院原审法院(生效文书作出的法院)上级法院最高法院三、意义四、具体程序(一)法院行使监督权1、提起条件主体:本法院、上级法院、最高法院客体: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2、具体程序本法院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院长与审委会共同行使监督权最高法院、上级法院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指令哪个法院再审?生效文书作出的法院提审、重审、再审的区别概念审理法院程序文书效力当事人权利重审以撤销原判为前提原一审一审普通程序未生效可上诉申请再审提审指审判监督程序中提审上级最高院二审程序生效申请再审再审自行再审指令再审生效文书的作出法院一审普通程序二审程序未生效生效上诉、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基层法院一审,没有上诉法院自行再审再审后上诉到中院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区法院重审后,当事人上诉中院终审生效后,当事人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裁定再审,再审后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取消法院行使监督权对案件再审?侵害了当事人的处分权违背了诉审分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相分离程序的安定性、裁判的稳定性受到影响(二)检察院监督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二)检察院监督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1、条件对象: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法定事由抗诉主体法定事由(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抗诉主体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地方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不能抗诉,要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2、抗诉程序检察院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效果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检察院要派员参加检察院接到人民法院派员出庭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对再审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向哪一个法院抗诉,由那一个法院再审?向生效文书作出法院抗诉,并由其再审向同级法院抗诉,由同级法院再审向同级法院抗诉,同级法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再审T208第3款: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T20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T210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三)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请求,并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1、条件客体: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向哪个法院申请?(第199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对再审申请的审查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二百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3.终结审查《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25条:第一、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第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第三、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第四、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的。张某诉季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判决生效后,张某以法院剥夺其辩论权为由申请再审,在法院审查张某再审申请期间,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关于法院的处理方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三/47)()A.法院继续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再审B.法院应当审查检察院的抗诉是否成立,并裁定是否再审C.法院应当审查检察院的抗诉是否成立,如不成立,再继续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D.法院直接裁定再审《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26条: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再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该条规定实际上意味着抗诉引起再审程序吸收了当事人申请再审。4.申请再审案件的审理法院(一)再审法院(《民诉法》第204条第2款)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由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27条的规定,这里的“其他人民法院”指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二)指令再审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28条与第29条的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影响程度以及案件参与人等情况,决定是否指定再审。需要指定再审的,应当考虑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便利人民法院审理等因素。接受指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的程序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一、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第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三、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第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五、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一)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二)另行组成合议庭(三)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民事诉讼法》第186条)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四)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33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处理,即将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合并处理。(五)再审中的调解《民诉意见》第201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六)再审案件的处理1.再审中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1)驳回起诉起诉不符合条件的:(2)发回重审《民诉意见》第210条:人民法院发现原一审、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诉意见》第211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如果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2.维持原判(《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37条)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维持。3.依法改判(《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38条、第39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予改判。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致使再审改判,被申请人等当事人因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请抗诉的当事人的过错未能在原审程序中及时举证,请求补偿其增加的差旅、误工等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请求赔偿其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解决。4.对案外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处理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42条的规定,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仅审理其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