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保险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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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险的形态包括三节:§4.1保险形态分类的方法§4.2保险形态分类的标准§4.3保险业务的种类§4.1保险形态分类的方法一、法定分类法基于国家对保险业宏观管理的目的财产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人身保险: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二、理论分类法基于对保险的总体特征的把握,以及对保险运动规律的探求三、实用分类法:基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目的三种分类方法共同遵循的原则:体现保险合同的内容与本国的法律规范和经济统计口径一致与国际接轨§4.2保险形态分类的标准一、保险经营保险经营主体:公营保险、私营保险保险经营性质:营利保险、非营利保险§4.2保险形态分类的标准二、保险技术计算技术:人寿保险、非人寿保险风险转嫁方式: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业务承保方式:原保险、再保险、复合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给付形式:定额保险与损失保险、现金保险与实物保险1、计算技术:人寿保险、非人寿保险人寿保险:危险事故的发生较为规则,保险合同期限较长,数理基础较为精确,计算技术能够在保险经营中得到充分运用。非人寿保险:危险事故的发生不规则,保险合同期限较短,数理基础难以精确,计算技术能够在保险经营中受到限制。2、风险转嫁方式: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足额保险:亦称全额保险。足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在足额保险合同的场合,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时,保险人应依保险价值全部赔偿。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赔偿。(海上保险例外)不足额保险(Under-insurance):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不足额保险的适用效果,我国保险法规定了比例赔偿方式。但是合同另外有规定之时,可以不采用上述比例赔偿方式。超额保险: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注意区别如下几个概念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定额保险、不定额保险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补充:几个重要的概念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以金钱估计的价值总额,是确定保险金额和确定损失赔偿的计算基础。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保险价值具有时间性,是一个动态值,决定于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此外由于固定资产的财务折旧、技术进步带来的名义折旧和消费者偏好的改变等等因素的影响,就大多数财产来说,同一标的物随着使用时间的延长其保险价值呈现下降的趋势,而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当然,在通货膨胀的市场条件下,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可能会以不同寻常的速率增长。9由此,定义保险价值为保险标的物在某一特定时间和某一特定地域的实际市场价值,容易理解又在保险实务中具有现实意义。因为,它更多地体现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进行理赔定损的过程。譬如说,一台海尔分体空调机用了两年,被偷了,保险公司怎么去核定它出险前的价值呢?很简单,到市场去查询同样型号、使用了同样年限的海尔空调机值多少钱,是什么价格,这价格便是被偷空调机的保险价值。保险价值可由三种方法确定(1)依市价变动(2)依双方当事人约定(3)依法律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价值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定值保险;一种是不定值保险。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于人的身体和寿命无法用金钱衡量,不存在保险价值的问题,只需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一个保险金额,由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依约定给付,因此也被称为定额保险。(与之相对应的概念——不定额保险)补充:几个重要的概念按照保险价值确定方式(保险价值是否事先确定)1、定值保险(ValuedInsurance):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财产)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该按照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基础。实践中,定值保险多用于以艺术品、矿石标本、贵重毛皮、古玩、字画、邮票等不易确定价值的特殊商品为标的的财产保险。海洋运输保险也采用该方式。122、不定值保险(UnvaluedInsurance):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财产)不预先确定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形式。即只在保险合同中列明保险的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度而不列明保险标的的价值。大多数财产保险为不定值保险。13不足额保险《保险法》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14不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在不足额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赔偿方式有两种:其一是比例赔偿方式,即按保险金额与财产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其二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不考虑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我国以比例赔付为原则,以第一危险赔偿方式为例外)153、业务承保方式:原保险、再保险、复合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原保险: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复合保险:复合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可保利益的全部或部分,分别向数个保险人投保同一险种,但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共同保险:又称共保,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共同承保同一标的的同一危险、同一保险事故,而且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原保险(投保人保险人)再保险(保险人其他保险人)共同保险(投保人数个保险人,保单仅一张)再保险与原保险联系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原保险和再保险相辅相成,共同承担分散风险。在现代保险经营中,再保险反过来支持保险业的发展,地位日益突出。区别主体不同。原保险一方是投保人,另一方是保险人;再保险双方均为保险人。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的标的物为财产、利益、责任、信用、生命和身体;再保险标的物为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合同责任一部分或全部。合同性质的不同。原保险中财产保险为经济补偿性,人身保险为经济性给付性;再保合同全部为经济补偿性质。再保险与原保险再保险与共同保险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相同点:二者均具有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稳定经营成果的功效。区别:共同保险是原保险的特殊形式,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再保险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共同保险中投保人分别与各保险人签订合同,费时费力;再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后,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分保合同,亦即投保人只与一家保险公司(一个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不再与再保险人发生任何关系,手续简便,省时省力。重复保险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23复合保险:投保人以保险利益的全部或部分,分别向数个保险人投保相同种类保险,签订数个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重复保险: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分别向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共同保险:两个或以上保险人同时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而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比较复合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保险人保险金额保险合同复合保险数个≤保险价值数个重复保险数个≥保险价值数个共同保险数个≤保险价值一个254、给付形式:定额保险(适用于人身保险)损失保险(适用于财产保险)现金保险实物保险三、保险政策1、自愿保险与法定保险自愿保险(voluntaryinsurance):保险人与投保人在自愿原则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法定保险(compulsoryinsurance):国家对一定的对象以法律、法令或条例规定其必须投保的一种保险。法定保险的特性:全面性保险责任自动产生保险金额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强制保险的责任期限虽有一定限制,但保险责任并不因被保险人未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而终止。28法定保险根据立法的部门不同分为三种类型:由国家立法机构通过,由中央政府颁布实施的强制保险法律或法规,一般由国家授权的保险机构提供保险,采取手段强制实施。如《飞机、火车、轮船旅客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保险以及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由地方政府通过立法程序颁布实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参加的保险。如我国目前已有24个省市对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采取强制保险。根据政府某些行政机构的有关法令法规,规定凡从事某种经营活动必须投保相应的保险,否则不允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9强制保险——交强险2、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保险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当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社会保险: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对社会劳动者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31商业保险社会保险自愿保险强制保险商业保险、强制保险、社会保险关系3、普通保险与政策保险普通保险:基于个人或经济单位风险保障的需要,经过自由选择而形成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政策保险:政府为了某种政策目的,运用普通保险的技术而开办的一种保险。包括社会政策保险和经济政策保险两大类:为实施社会保障目的而经办的社会保险为实现国民生活安定的政策目的而经办的国民生活保险为实现农业增产增收政策目的而经办的农业保险为实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目的而经办的信用保险为实现促进国际贸易目的而开办的输出保险33四、立法形式1、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2、损失保险与人身保险3、损害保险与人寿保险4、财产、意外保险与人寿、健康保险34五、经济因素1、企业保险与个人保险2、团体保险与个人保险3、收入保险、财产保险、费用保险收入保险:承保与工作能力的暂时或永久地、部分地丧失有关的经济损失。财产保险费用保险:承保因无法预测的异常支出而造成的财产和收入上的损失。35§4.3保险业务的种类一、财产保险(propertyinsurance)以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火灾保险: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火灾所导致的损失负责补偿的财产保险。海上保险:对保险标的因海上危险所导致的损失或赔偿责任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汽车保险:包括汽车损失保险和汽车责任保险。航空保险:承保一切与航空有关的风险。工程保险:对在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及工程运行中的机器设备等面临的风险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利润损失保险:利润损失险又叫营业中断险,通常作为企业财产险、机器损坏险的一种附加险种来承保。保障的是诸如火灾、雷电、爆炸、风暴、暴风雪、台风、洪水及地震等灾害或事件使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停产、停业或营业受到影响所造成的间接的经济损失。项目包括毛利润损失(即由于营业额减少、营业费用增加所致的毛利润损失)、工资损失、审计师费用。37利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1.保险金额可按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可保项目的金额来确定。2.保险金额可根据企业生产、销售增长情况,在上年度营业利润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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