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审视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在我国的适用性-银监会章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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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审视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在我国的适用性2013年04月15日16:29来源:银行家作者:章彰流动性风险是未来全球金融机构面临的重大风险之一,引入流动性覆盖率(liquiditycoverageratio)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etstablefundingratio)两项指标,审慎地评估商业银行面临的流动性风险是2007年金融危机后全球金融业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全球银行业正在步入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标准化时代。通过客观地审视新资本协议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在我国银行业的适用性,有助于指导银行业实施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巴塞尔委员会关于流动性覆盖率指标修改的最新进展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两项指标出台后,2010年公布的“巴塞尔协议Ⅲ”定量测试结果表明,截至2009年年底参与测试的263家银行流动性资产总缺口达1.73万亿欧元,而“稳定资金数额”总缺口为2.89万亿欧元。其中大型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平均只有83%,净稳定性融资率平均只有93%,都低于监管新规要求的100%。参与测试的银行反映监管标准过于严格,为此巴塞尔委员会进行了长达两年多的协商。2013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公告,对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进行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扩大合格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范围,对现金流进和流出的比例也进行了微调,并计划在2015年1月正式将流动性覆盖率引入监管要求,但最低标准从原来设定的100%降低到60%,以后每年提高10%,到2019年1月将标准提高至100%。巴塞尔委员会还表示将会继续开发银行流动性、融资状况披露的标准和流动性的市场指标,以补充现在依赖资产类别和信用评级构建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做法。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规定,流动性覆盖率的分子是高质量的流动性资产,分为两个层级。第一层级可以说是流动性质量最高的资产,包括现金、中央银行储备、由主权或类同于主权担保的可交易的证券、非零风险权重,但在银行母国或银行承担流动性风险的国家以本币或外币发行的债务证券。第二层级包括信用风险标准法下适用20%风险权重的主权国家、类似于主权国家发行的或担保的债权,相当于标普、穆迪、惠誉评级AA-以上的公司债券和资产担保债券。该指标的分母是30天内总的净现金流出。流出项包括稳定的存款,设定流出率5%;不太稳定的存款,设定流出率10%;零售固定期限存款,如果期限大于30天,不计算在内;无抵押的批发资金按照小企业,与银行有清算、托管和现金管理关系的客户,非金融机构、主权、中央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其他实体和金融机构存款或融资分别设定流出率,最低5%,最高100%。其他实体和金融机构存款或融资流出率按照100%计算,反映出巴塞尔委员会认为这部分资金来源最不稳定。最新的修改主要是将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中的二级资产细分为2A和2B两级。其中2A级资产涵盖中央政府发行的证券、有担保的债券、公司发行的债务证券;2B级资产包括低评级的公司债券、住宅按揭抵押的证券和满足一定条件的股权。但是2B级资产在计入分子项时,设定了较高的折扣系数,如公司发行的债务证券外部评级在A+到BBB-的,使用50%的折扣系数;某些外部评级高于AA的住宅按揭抵押的证券使用25%的折扣系数。允许使用当地的评级级别,且合格的商业票据也可作为二级资产。同时也规定,二级资产不能超过全部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40%,2B级资产不能超过全部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15%。此外,还规定全部现金流入上限为预计全部现金流出的75%。我国现行监管要求与新资本协议要求的实质性差别2007年金融危机发生之前,流动性风险一直纳入第二支柱进行监管,各国活跃银行对流动性风险指标的测算方法没有统一。事实证明金融危机期间部分金融机构流动性枯竭,对全球银行体系的稳定性造成了相当程度的影响。反思金融危机教训后提出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要求,从短期和中长期对流动性风险进行监管,短期内至少要保障30天的流动性,中长期内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可以获得的稳定资金数额,必须超过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需要的稳定资金的数额,这两项指标已成为未来各国监管机构监管流动性风险的标准化工具。将这两项新指标纳入我国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必然要面对现行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与新指标要求的衔接问题。看起来,两者存在着相当程度的差异性。监管的出发点不同。“巴塞尔协议Ⅲ”考虑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出发点,是流动性资产和负债不受限制地转化成现金供给或需求的及时性,在存款和贷款利率不受管制的环境下,银行高流动性的资产一定是交易对手信用风险非常低,而且市场发育程度好可以自由进出、容易估值的资产,如果信用风险较高或市场广度和深度不足导致难以估值,就必然对其流动性产生影响。基于此,流动性资产或负债的合同期限不是“巴塞尔协议Ⅲ”考虑的主要因素,即使是资产或负债未到期,银行也会因为市场变化产生融资或筹资的压力。我国银行业的资产和负债以人民币为主,且存款和贷款利率尚未完全放开,流动性比率指标以会计概念的流动性资产和流动性负债为出发点,只要银行30天内的人民币流动性资产与30天内到期的人民币流动性负债的比率超过25%,即认为满足了监管要求。监管设定的前提不同。“巴塞尔协议Ⅲ”的流动性覆盖率将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结合在一起考虑,在资产方根据资产的信用状况及与信用状况、市场状况相适应的流动性进行判断,确定可以纳入计算的金额。同时,对30天内总流入和总流出轧差后的净流入数额进行了保守性限制。我国银行业目前使用的流动性比率指标并未严格考虑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可能引发的流动性风险,其实是假设了所有在30天内到期的流动性资产和负债都会按期流入或流出。按照现行规定,银行的流动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在中国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净额(资产方)、一个月内到期的贴现及其他买入票据、一个月内到期的应收账款、一个月内到期的正常类贷款(包括正常类贷款和关注类贷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债券、在国内外二级市场上随时可以抛售的合格债券及可随时变现的合格票据资产、其他一个月内到期可变现的资产(剔除其中的不良资产)等。严格意义上,除了库存现金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没有信用风险以外,其他的流动性资产都存在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而信用风险可能导致流动性消失。这也是为何“巴塞尔协议Ⅲ”在确定高质量的流动性资产时与“巴塞尔协议II”下判断信用风险高低的标准进行了衔接。监管关注的重点不同。2007年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协议Ⅲ”提出对表外资产,如有条件可以撤销或不可撤销的承诺、担保、信用证、其他贸易融资工具、其他银行需要支出现金流的债务等,要求各个国家的监管机构自行确定它们需要的稳定资本数额。我国银行业表外业务的重点与国际同业以信用衍生工具、资产证券化为重点非常不同,目前对于表外业务,尤其是规模日益膨胀表外理财业务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需求缺乏更加明确和具体的监管要求。我国大型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存在隐忧与国际同业相比,我国大型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是否足够乐观呢?下面选择我国银行业资产规模最大的工商银行,基于其2011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对照“巴塞尔协议Ⅲ”计算流动性覆盖率的规定,尽可能采用审慎的方法对流动性覆盖率进行估算。据2011年年报附注流动性风险部分显示,工商银行资产项目中最为主要的资产是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客户贷款及垫款、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及拆出资金、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对照新协议提出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中,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3571亿元可以视为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在资产项中占比最高的客户贷款及垫款由于缺乏流动性市场,不视为高质量的流动性资产。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及拆出资金6599亿元,假设有10%可以满足第一层或第二层资产要求,将660亿元计入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一个月以内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130亿元和持有至到期的投资95亿元中,假设有20%可以满足第一层或第二层资产的要求,分别为26亿元和19亿元。四项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合计为4276亿元。负债项目中最主要的负债是客户存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和已发行债务证券。一个月以内的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全部流出,合计12415亿元。假设客户存款74139亿元中,不稳定存款为30%,即22242亿元,流出率10%的话,流出2224亿元。其余的稳定存款流出率5%,即2595亿元流出。已发行的债务证券余额较小,可以忽略不计。上述各项合计流出17234亿元。流动性覆盖率分母项是净流量的概念,一个月内现金流入最多为全部现金流出的75%。流入流出轧差后至少净流出25%,约为4309亿元。按照以上估算,流动性覆盖率略低于100%。估算的流动性覆盖率低于最低监管标准主要是因为我国银行业的资产构成以没有流动性的贷款为主,而且一个月内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对该指标也影响巨大。巴塞尔委员会从金融危机中得出的重大教训就是金融机构之间流进流出最不稳定,因此在流动性覆盖率指标计算上对同业及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保持了高度的审慎性。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一种思路随着债券市场和理财业务的蓬勃发展,以及我国银行业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力度不断增加,我国银行业的资产负债结构正在逐步发生变化,由此导致我国银行业面临越来越复杂的流动性风险。考虑到现阶段我国银行业流动性风险与信用风险监管并未衔接,引入“巴塞尔协议Ⅲ”提出的两项监管指标能否客观地反映我国银行业的流动性风险还有待进一步检验。从立足现状,便于操作的角度出发,可以参考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及香港金管局日常监控流动性风险的指标定义及口径,对现行的指标体系进行补充完善。结合“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覆盖率的监管理念,以流动性比率更加精细化为目标,未来可以考虑更加审慎地确认流动性资产的构成项,不宜完全按照会计概念的流动性资产作为计算流动性比率的分子项。对流动性资产,根据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等不同发行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结合票据、贷款、应收账款、黄金、现金、其他资产等不同资产的市场流动性差异来设定流动性资产的风险权重。同时,淡化合同期限的概念,而以剩余期限来代替;对流动性负债,按照负债的性质及在30天内现金流出的可能性保守地进行设定。在流动性资产和流动性负债的构成及流动性资产的风险权重重新确定后,重检最低标准25%的合理性。(作者单位:中国银监会监管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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