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驾驶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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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运驾驶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营运客车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严把客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配套法规、规章,按照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预防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5〕149号)和吉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吉林省运输运管局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客运驾驶人聘用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实施客运驾驶人聘用制度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交通,从维护社会稳定和关爱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密切配合,配合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与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机构,共同做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的工作。第三条公司要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要求,严把客运市场准入关,对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的经营者提供的材料要认真审核,特别是对其已聘用或者拟聘用客运驾驶人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材料严格把关。不符合条件的,2不予许可。第四条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一)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酒醉后驾车、超过规定时速50%、夜间(晚22点后至早6点前)通行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通行要求的路段等四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二)营运客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记满12分仍驾车的;(三)重大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四)特大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第四条规定处理外,对责任驾驶人一律作调离岗位或解聘处理;对违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有关规定的,应当注销或吊销从业资格证;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应当取消该班线的经营资格:(一)一年内累计两次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二)1次超过核定人数50%的;3(三)1次超过规定时速50%的;(四)在一个记分周期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记满12分的;(五)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六)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第六条驾驶人在调离岗位或解聘期间不得驾驶营运客车。待处理完有关违法行为、参加有关考试合格三个月后方准其继续驾驶客运车辆,并将之纳入车辆年度审验和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内容之中。第七条公司安全信息综合管理科要建立定期信息通报和抄告制度,专人负责。每月不少于1次通报。第十条本实施办法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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