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第一节保险的基本原则一、保险概述1、保险的意义从社会学的角度: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是一种组织经济补偿的互助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是一种补偿性契约关系。2、保险的分类是否待有强制性: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按业务关系先后:原保险和再保险按保险标的划分:财产保险、责任险、保证保险、人身保险二、关于保险的一些基本概念1、保险的标的物(SUBJECTMATTERINSURED)--保险所要保障的对象。2、投保人APPLICANT--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人。3、保险人INSURER--保险合同项下承担保险标的的风险损失的人,一般为保险公司。4、被保险人THEINSURED--保险合同项下享受保险标的风险损失赔偿的人。三、保险的基本原则1、可保利益原则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所拥有的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仅要求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并非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便具有保险利益)2、近因原则---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用来确定保险标的所受损失是否能获得保险赔偿的一项重要依据。几种情况判断1、只有一个单独的损失原因。2、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风险同时发生。3、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风险连续发生造成的损失,最前面的是保险范围内的,后面的不是,但后因是前因导致的,则前因是近因,要负责赔偿。但前因不在范围内,后因是前因后果,则不是近因,保险人不负责赔偿。3、代位追偿--指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在履行了全损或部分损失的赔偿后,在其赔付的金额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方责任人要求赔偿全损或部分损失的权利,以防止被保险人的双重获益。四、仓至仓条款(warehousetowarehousew/w)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包括正常运输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但被保险的货物在最后到达卸载港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注意:涉及到战争险时,保险公司责任的起论战争险采取的是水上原则,从装运港的船上到目的港的船上为止船一船到港5天内不卸船,保险公司的责任的自动终止。不是运输条款而是保险条款第二节保险保障的范围《海上风险、海上损失、海上费用》一、海上风险(一般是指船舶在海上航行中发生的风险及或随附海上运输的货物所发生的风险)1、自然灾害naturalcalamity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所引起的灾害。如雷电、海啸、地震、洪水(淡水)恶劣气候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非指一般自然力所造成的灾害.2、意外事故fortuitousaccidents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如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二、外来风险(ExtraneousRisks)外来风险是指除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风险,它不包括由货物自然属性或内在缺陷所造成的必然损失。(1)一般外来风险(11种)一般外来风险是指由一般外来原因所导致的风险。如偷窃、渗漏、短量、雨淋、提货不着、串味、受热受潮等。(2)特殊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社会政治原因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战争、罢工、交货不到和拒收等。1)偷窃、提货不着险(T.P.N.D)2)淡水雨淋险3)渗漏险4)短量险5)混杂、玷污险6)碰损、破碎险等等7)串味险8)钩损险9)受潮受热险10)锈损险11)包装破裂险B、特殊附加险1)交货不到险2)进口关税险3)舱面险4)黄曲霉素险5)拒收险6)战争险*7)罢工险A、一般附加险三、海上损失(区分程度)1、全部损失totalloss被保险货物完全失去被保险货物完全失去原有用途和价值被保险货物的所有权已无可挽回的被剥夺载货船只失踪达到一定时间修理费和运费大于完好货物在目的地销售价格(推定全损)权益委付:得到全部赔偿,将货物所有权转至保险公司损失从损失性质看,分为实际全损推定全损海上损失其他损失全部损失部分损失一般外来风险损失特殊外来风险损失共同海损单独全损2、部分损失partialloss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指载货船舶在航途中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威胁到货、船等各方的安全。船方为了维护船和所有货物的共同的安全或者为了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而有意识地合理的采用措施救助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出额外费用。(1)共同海损构成的条件危难是共同的并确实存在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合理的牺牲或费用的支出必须是非常性质的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结果牺牲或费用的支出必须是有效果的。(2)共同海损的理算分摊分摊价值:抵达目的港的价值分摊金额:各受益方应分摊的共同海损数额分摊办法:首先以共同海损损失金额除以共同海损分摊价值金额。得出共同海损分摊百分比,再分别乘以各自分摊的价值。一船货物,有A、B、C、D四个船舱,发火点再D舱,D全部损失,为了救船丢了A舱的货,各舱的货物价值分别为:A:FOB100万B:CFR200万C:CIF300万D:50万船方:150万,运费50万单独海损particularaverage指承保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本身的部分损失。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纯粹海上自然灾害和事故等意外造成的损失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主要区别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小结:按货物损失的程度,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按货物损失的性质,海损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二者在保险业务中均属于部分损失的范畴三、海上费用1、施救费用--被保险人在遭遇承保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自救的合理费用2、救助费用--第三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对采取了救助措施并获得成功而支付的报酬。第三节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与条款CICChinaInsuranceClause中国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所承保的险别,分为:基本险附加险一、平安险(F.P.A)freefromparticularlyaverage(1)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2)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3)意外事故之前或之后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而使货物造成的部分损失;(4)装卸或转船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施救费用。(6)避难港卸货的特殊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批和救助费用。(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二、水渍险W.P.A或W.Awithaverage,withparticularaverage承保范围:平安险所承保的全部责任。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三、一切险(A.R.)allrisks承保范围:平安险和水渍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外来原因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四、基本险的除外责任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三、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与险别ICC1、协会货物(A)险条款,即ICC(A)~A.R2、协会货物(B)险条款,即ICC(B)~W.A3、协会货物(C)险条款,即ICC(C)~F.P.A第四节保险实务一、确定保险金额1、保险金额的定义: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金的基础。2、保险金额一般是根据保险价值确定的。保险价值一般包括货价、运费、保险费以及预期利润等。3、在国际贸易中,保险金额通常还需在发票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百分率,即保险加成。4、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保险金额=CIF价×(1+投保加成率)二、办理投保和交付保险费办理投保时,应填写投保单,并交付保险费。投保险别的选择:货物的性质和特点、货物的包装、运输路线和港口条件、运输季节等三、取得保险单据1、货运保险单和保险凭证可以经背书或其他方式转让2、关于日期。在L/C支付条件下,保险单据的出单日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所列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承运人接受接管的日期。因此投保手续的日期不得迟于货物装运日期。四、保险公司索赔1、索赔对象:保险公司承运人、买方或卖方。2、索赔的主要凭证保险单据正本运输单据正本商业发票装箱单或重量单检验报告或货损、货差证明索赔清单等五、保险费用的计算CFR=FOB+FCIF=CFR+I=FOB+F+II=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金额=CIF*(1+加成率)《2000年通则》和UCP600中:卖方有义务按CIF价格另加10%作为保险金额1、已知报价CFR840美圆,加1成投保,保费率1.2%,改报价CIF价格。保费率加成率*)1(1CFRCIF2、自测练习:已知报价FOB200美圆,运费22美圆,加1成投保,保费率2%,改报价CIF价格。作业1、某外贸公司出口一批童装,报价是FOB5.0美元,如果国外客户希望以CIFC3成交,其中国外运费是货价的8.2%,保费率0.25%,请按外商CIFC3进行报价。2、印花布报价:CIF旧金山每码29美元,需要量为5000码,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保费率合计为0.6%。客户要求按发票金额的120%投保,其他条件不变,我方报价应该是多少?如果加二成保险,按CIFC2%,我方应报价多少?我方需要支付多少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