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法规第5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1、工程资质:一般分为四级。2、资质执业范围:一级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的项目不收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二级及以下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2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业务具体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5.1概述5.2工程建设标准与勘察设计标准5.3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审批5.1.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概念1、建设工程勘察: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条件,编制建设勘察文件的活动。2、建设工程设计: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5.1.2勘察设计的要求•1、市场准入:•(1)国家对企业的资质管理•(2)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3)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4)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5)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5.1.2勘察设计的要求•2、科学设计要求: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鼓励采用先进工艺、先进技术、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办法。•3、依法设计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5.2.1工程建设标准•(1)概念:针对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等需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标准。•(2)作用:保证工程的安全、质量、环境和公众利益。5.2.2工程勘察、设计标准•1、工程勘察、设计规范:是强制性勘察、设计标准,分为国家、部、省(直辖市、自治区)、设计单位四个等级。•2、设计标准:是推荐性设计标准,分为国家、部、省(直辖市、自治区)三个等级。5.2.2工程勘察、设计标准•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统一格式:•GB****-**(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GB/T****-**(推荐性国家标准编号)•例:GB2760-20115.3.1设计文件的编制一、工程设计原则: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方针政策。2.从全局出发。3.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合理制定设计标准。4.资源的综合利用。5.节约能源5.3.1设计文件的编制6.保护环境7.注意专业化和协作8.节约用地9.合理使用劳动力10.立足于自力更生5.3.1设计文件的编制二、设计依据1项目批准文件:I、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II、施工图设计的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5.3.1设计文件的编制2、城市规划:以城市规划为依据3、工程建设的强制国家标准:主要指涉及到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强制性条文。4、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用文字、表格、图样充分表达。5专业规划的要求:以相应专业的规划的要求为依据。5.3.1设计文件的编制三、阶段划分1、一般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2、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可分为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工程图设计三个阶段。3、牵涉面广的项目在一般设计前可进行总体规划或总体设计。5.3.1设计文件的编制四、各阶段的内容和深度(1)总体设计:由文字说明和设计图两部分构成,包括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原料来源、工艺流程概况、主要设备配备、主要建筑物、公用和辅助工程、“三废”治理及环境保护方案、占地面积估计、总图布置及运输方案、生活区规划、生产组织和劳动定员估计、工程进度和配合要求、投资估算等。总体设计的深度应满足开展下述工作的要求:初步设计、主要大型设备、材料的预安排、土地征用谈判。5.3.1设计文件的编制(2)初步设计一般包括:设计依据、设计指导思想、产品方案、各类资源的用量和来源、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选型和配置、总图运输、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公用及辅助设施、新技术采用情况、主要材料用量、外部协作条件、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生活区建设、抗震和人防措施、生产组织和劳动定员、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建设顺序和年限、总概算等。初步设计的深度应满足下列要求:设计方案的比选和确定、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土地征用、基建投资的控制、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施工图设计的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5.3.1设计文件的编制(3)技术设计的内容由有关部门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制定。其深度应能满足确定设计方案中重大技术问题和有关实验、设备制造等方面的要求。(4)施工图设计应根据已获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其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设备材料的安排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与施工、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要求等并应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5.3.2设计文件的审批与修改1、设计文件的审批:我国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1)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及技术设计,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直辖市、自治区审批。(2)小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5.3.2设计文件的审批与修改(3)总体规划设计的审批权限与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相同。(4)各部直接代管的下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为主,会同有关省、市、自治区审查或批准。(5)施工图设计除主管部门规定要审查外,一般不再审批。5.3.2设计文件的审批与修改2、设计文件的修改(1)设计文件是工程建设的主要依据,经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2)凡涉及计划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如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建设地点、主要协作关系等方面的修改,须经原计划任务书审批机关批准。5.3.2设计文件的审批与修改(3)凡涉及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如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建筑面积、建筑标准、总定员、总概算等方面的修改,须经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修改工作须由原设计单位负责进行。(4)施工图的修改,须经原设计单位的同意。5.3.3设计文件的审查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概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5.3.2设计文件的审批与修改2、施工图审查的内容:(1)建筑物的稳定性与安全性,包括地基基础及结构主体的安全;(2)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3)是否达到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深度的要求;(4)是否损害公共利益。1、建设工程勘察: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条件,编制建设勘察文件的活动。2、建设工程设计: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3、设计文件的审批:我国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回家作业:P90习题:5-1、5-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