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与民主摘要宪政与民主的关系,历来众说纷纭,争论不休。对于民主与宪政来说,相互争论的观点主要在两个极端之间徘徊:一方面,著名宪法学家,如伊利(Ely)和霍姆斯(Hoimes),声称民主与宪政互相依赖、密不可分。他们认为,宪政约束并不是旨在反对民主,相反,却能巩固和加强民主体制。但是另一方面,其他一些人,包括卢梭、潘恩、杰弗逊等在内的经典作家,则认为这两个概念完全背道而驰。他们深信民主与宪政互不相容,宪政是非民主的。关键词:宪政与宪法、民主、人权前言现有的文献在宪政与民主的关系的一些基本问题上并未取得共识,即使在民主与宪政是否是同一个概念、同一种理论这样的问题上都没有达成一致。其次,现有的专门研究文献多因限于篇幅而未能深入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上述研究状态导致宪政和民主的关系依然没有学术上很好的阐释,以致这一问题至今混淆不清。中国语境下的宪政与民主的关系常常表现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而西方学者更容易认同民主与法治之间存在紧张的关系,并从冲突的意义上使用法治与民主两个概念。与此相反,国内学术界普遍对民主与法治的和谐关系持乐观态度。一、宪政的含义宪政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宪政包含了下列几项内容:1、人民主权;2、宪法至上;3、宪法具有最高性;4、宪法的合法性;5、宪法的稳定性和不可改变性。即民主与法治的结合,构成政权的组织形式。宪政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二、宪法下的民主理论“民主”一词具有很多含义,在现代宪法理论中,民主的基本含义是政治事物中最基本的权力应属于人民。关于人的价值与尊严的道德信念是民主理论的基础:人是万物之灵,是理性动物。他们必须受到社会与国家权力的尊重。社会与国家尊重个人的实际方式是给予个人高度的自治权,使他们能够参与社会管理,包括对他们自己的管理。然而,不仅是在复杂的现代社会,甚至在现代以前的社会里,所有的公民直接参加社会管理是不可能的。他们唯一可选择的方式是将自己参加社会管理的权力授予自由选举而产生的代表。民主理论认为,法津的力量在于它承认和保护个人的尊严和权利。为了保护人的尊严和权利,最重要的是让人们通过他们自己选举出来的代表制定代表民众利益的法律,然后通过法律实行管理。在这样的前提之下,人民就会遵守和尊重法律,这就是法律力量的源泉。人民受法律的约束,因为法律表达他们的意志。反之,在没有民主的情况下,政策与法律便不具有合法性。三、宪政与民主的冲突民主与宪政是否存在冲突在西方学界有着较大的差异。在一些理论家看来,冲突完全是神话,而另一些理论家却坚持认为民主与宪政存在着内在的张力,甚至断定宪政实质上是反民主的。首先,宪政理论不同意民主理论所强调的民主制度可以防止社会分裂的论点。宪政理论家们认为,如果对社会进行仔细观察而不是盲目乐观的话,很容易发现民主社会中不同力量的分化与组合是有限的。为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宪法必须确保一种使得公民平等参与和影响政治过程的机会,显然这不是光靠民主就能实现的。其次,宪政理论认为,对经过自由选举产生的政府也要防范,因为民主也可能产生专制。集权民主制中的政府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的,它控制除了与代议民主制有关的条件之外的所有方面,它既是实际的,也是一种逻辑上的可能性。集权民主制抛弃了专制主义的形式,直接运用它的内容。由滥用权力而导致的侵犯个人权利虽然可能得到控制,但社会压迫侵犯个人权利的现象仍可能发生。在一定意义上说,民主的专制比不加掩饰的专制更为可怕。再次,宪政理论承认民主程序是保护民主与人权的重要手段,但不认为是绝对有效的手段。通过程序的制度化来保障民主,是民主理论中的一个传统观念。这一观念认为,如果程序的设计是经过民主并且是为了民主的,那么,通过这种程序而产生的结果也必然是民主的。一个法律,即使它是由民选的立法者按照民主程序通过的,如果它侵犯了人民的权利,也就不再具有合法性了。四、民主与人权是宪政的最根本的价值追求首先,民主是宪政产生的根源和基础。民主的基本原理,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民主的普遍化和制度化只有在宪政秩序中才能得以实现。宪政秩序是一种民主政治秩序,是民主存在的一种基本形式。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国家的权力属于奴隶主、封建主,人民处于被压迫、被统治的地位,根本无民主可言。因此,只有专制,而无宪政。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人们要把革命斗争中取得的政治上的民主事实保护起来,必然要反对专制秩序的继续存在,取而代之的宪政秩序就应运而生了。其次,民主是宪政运作的前提和基础。宪政理论认为,人民对权力的控制主要是通过法律实现的。民主即多数人的统治。因此,法津之所以而且能够支配权力,是因为它所表现的是多数人的意志。也就是说,民主的统治形态是法律支配权力的逻辑起点,也是宪政正常运行的基础。再次,民主是宪政的核心内容。宪政秩序具有一种整合功能,能够调和宪政社会内部存在的矛盾冲突,使其保待在秩序内。而这种整合功能则是依靠民主来实现的,因此,民主是宪政的实质所在。最后,人权是宪政运作的必然结果。从事物的性质来说,权力总是倾向于无限制的主张。民主宪政的基本内容就是通过法律规范控制权力,以保障人权,最终达到国家权力回归于人民。在宪政秩序下,权利支配权力是民主的必然要求,对权力的控制则为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提供了保障。总之,民主与人权是宪政秩序产生的驱动力,是宪政秩序的根本之所在。综述:宪政与民主彼此需要,但这两个概念具有深刻的区别。它们的基本目标在许多方面不同,这种不同还将持续下去。因此最重要的,是要以实用性态度来对待宪政与民主的关系。一方面,没有宪政,民主是无能的,因为它需要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没有民主,宪政便失去了它至少在当代社会合法存在的一个主要理由。没有民主,对宪政所象征的意义的支持就会消失。因此,它们之间的关系在持续下去的同时,将仍保持模棱两可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