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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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宪政的理论基础第二讲中国宪政运动概述第三讲人权一般原理第四讲人权的主要内容第五讲国际人权保护第一讲宪政的理论基础一,宪法与宪政1,什么是宪法2,什么是宪政3,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和依据,它指导着宪政的实践;而宪政是宪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展开和体现。宪法及其实施是宪政的构成部分。人权,民主,法治是宪政的要素。有宪法不等于有宪政二,宪法,宪政与人权1,人权保障是宪法的核心价值—英国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年〈权利法案〉,1701年〈王位继承法〉1—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1787年美国宪法,1791年“权利法案”—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2,保障人权是宪政的终极价值宪政形成伊始,即将保障人权作为其价值目标—人权保障是宪政自身的合法性根据;—人权保障的价值已获得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3,如何实现人权保障从国际上看,人权已成为国际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的差异:如美国,新加坡,日本。—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存在的差异三,宪政的特征(一)宪法规制1,宪法是实现宪政的前提;2,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二)分权性1,国家权力的分解;立法、行政、司法2,中央与地方分权;(三),权力自律1,权力的有限性,以权力制约权力;如三权分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确立正当法律程序。辛普森案-佘祥林案(四),民主代议(代表性)人民主权原则—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人民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区别?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既是相互区别,又是紧密联系的。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核心问题,二者相互依存,互相制约,互相转化。第一,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互相依存。一方面,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和源泉,国家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通过行使权力,选举人大代表,组织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产生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并赋予其权利,这展现了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的过程。因此,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一切国家权利都是由公民权利派生和转化而来的。另一方面,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实现的保障。国家权力一经产生和得到确认,其自身又有独立性,有其自身的规定性与运作规律,同样对公民权利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建立有限政府、有限国家权力是宪政的基本精神。这一精神具体表现为两个宪政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利;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搜规定的公民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通过组建国家政权组织体系是国家权力得到合理配置与合法运行吗,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第二,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相互转化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相互转化是一种对向性的转化,即公民权利向着国家权力转化,而国家权力向着公民权利的方向转化和回归,这是人民主.国家权力是指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机器来实现其意志和巩固其统治的支配力量。国家权力包括以国家为主体的民事权利和财产权利,还包括旨在服务于公共目标的公权力。国家权利机关中,人大管立法,法院负责定罪,检察院监督权利机关的所有部门是否有违规的地方,公安部门和监狱负责执行。国家主席可以签署主席令,在行政上是最有效和最高级别的命令。公民权利是为公民所拥有、为政府所保障的合法权利。简称民权。例如投票权。民权运动往往要求平等保障弱势族群,或是立法禁止歧视。公民权利指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享有参与公共社会生活的权利。公民权利是指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基本的权利。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现代民主国家公民权利分为四类:⑴法律权利,指基本人权,大多是自由权,和法律程序性权利。⑵政治权利,指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权利。⑶社会权利,指公民维持其社会存在的基本权利。⑷参与权利,公民参与市场和公共生活的基本权利。宪法有两个基本功能,即规定并保障公民权利,授予并控制国家权力。公民享有权利,法不禁止皆权利,因而人们可以不断地自由追求新的权利。宪法上的公民权利,是公民本来就应当享有的最起码的母体性权利,它不是第三者给予的,也不是宪法赋予的,而是宪法应该规定的,没有这些权利,公民就不成其为宪政下的公民。立法不能剥夺公民依据宪法所享有的权利,政府不能通过国家权力予以保障的公民权利,也不能成为宪法权利。公民权利可以有效对抗国家权力的不法侵犯,公民应通过国家权力的保障获得最低限度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益。国家权力不仅应该保障大多数公民的基本权利,少数人的合法权利同样也应该得到国家权力的保护。在权利面前,每个人生来而且始终都是平等的,每个公民都有追求权利的自由,都应该为享有权利而奋斗。权利无保障的地方,就没有宪法。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只是权力的行使者,法无授权即无权力,权力只能自由裁量,因而权力是有限的。宪政国家一般通过两种方式来限制国家权力,一种是限制国家权力的行使方式和范围,明确权力界限;另一种是将国家权力按照一定标准划分,并合理配置给不同的国家机关,进行分权制衡。现代宪政国家为了保障国家权力在国际竞争中的有利地位,同时考虑到公民权利的保障日益依赖于国家权力,因而开始由消极限制国家权力向主动控制国家权力转变。不接受国家权力的有限性,不承认政府必须“有所为”而“有所不为”的国家,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保障。权利不是来自于国家的恩赐,而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公民权利以利益为基础,自由为前提,主张为取向。国家权力以国家机器为后盾,国家强制力为支撑,国家权威为追求。因而国家权力的存在和行使,应当以公民权利的保障为出发点和归宿。从根本意义上说,宪法的实现就是宪政,就是法治国家。继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之后,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进一步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依法治国的核心便是依宪治国。宪法的实现体现出这样一种思想:公民对权利的追求是无止境的,公民行使权利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而且他人有义务满足权利人的权益。国家权力是有限的,不仅范围有限,而且运作也要受到其他国家权力的制衡。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是宪法的精髓。宪法的实现,最根本的标志就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良性协调。在二者关系上,公民权利第一,国家权力第二,力求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平衡。因此,国家权力的取得必须合法化,没有正当程序的授权不能产生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必须受到公民权利的制约,国家权力行使的自由裁量不得侵害公民权利,最终要达到国家权力回归人民。只有认真对待宪法,处理好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我们才能彻底认识到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才能真正意识到宪法需要我们,我们更需要宪法。2,代议民主制—由代议机关行使国家权力—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由选举产生—代议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有确定的任期—代议机关拥有国家权力通过举行的各种会议来行使—代议机关及其组成人员从权力获得到权力实现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四,宪政对人权的确立和保障1,记录(宣示)人的基本权利。如英国的《大宪章》、《王位继承法》;美国的《独立宣言》、《权利法案》等。2,建立基本的政治制度,以保障人权。宪政本身就是一种政治体制。2,建立有效的司法救济制度,使人权诉求的渠道畅通无阻,为人权提供可靠的制度性保障。1为什么说有宪法不等于有宪政?宪法与宪政,尽管两者联系紧密,例如只有宪政运动才可能产生宪法,而宪法产生后,宪法又成了宪政的前提条件,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活的宪法,但宪法不等于宪政,宪法是一种法律规范,而宪政是宪法之治的社会状态。2你认为宪政应该具有哪些特征?宪政的特征(一)宪法规则1.宪法是实现宪政的前提;2,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二)人权保障1,法律为人权的有效保障而设立;2,基本人权被视为宪法的根本目标;3.人权获得实质有效的保障;一是对人权的保障最终必须由司法机关来提供:二是必须建立人权的宪法救济制度。(三)权力自律1,分权制度,以权力制约权力;如三权分立-人民代表制度;2,确立政党法律程序。(四)民主代议1.人民主权原则: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人民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第二讲中国宪政运动概述清末至民国时期的宪政运动一些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宪法文件1908年清政府〈钦定宪法大纲〉1911年清政府〈宪法重大信条19条〉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4年北洋军阀政府〈中华民国约法〉1923年北洋军阀政府〈中华民国宪法〉1931年国民党政府〈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6年国民党政府〈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46年国民党政府〈中华民国宪法〉1931年人民革命根据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6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2,主要原因—受制度决定论的影响—传统社会政治合法性的丧失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人权保护在我国宪法制度中的历史演变及特征1949年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规定了23项公民权利1975年宪法规定了17项公民权利1978年宪法规定了20项公民权利1982年宪法规定了29项公民权利2004年宪法第24条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三,人权保护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历史演变及其特征1,以打击各种犯罪为核心,建立和完善了自成体系的权保障的刑事法律制度2,以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为重点,制定一系列保障民事权利实现的民事法律规范3,以规范政府行为为目标,先后出台一大批保护公民行政法上的权利为内容的法律\法规4,以保障诉作为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健全了比较成熟的诉讼法制度5,以保障政治权利的实现为前提,通过了大量的实现公民政治权利的法律6,积极参与人权保障的国际合作,先后参加和缔结了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条约和协定1,清末民初宪政运动产生的原因和经验教训是什么?原因:.中国内外交困的背景下有识之士为救亡图存、富国强兵而师法西方的产物,晚清时期形成了两种关于制度变革的宪政理念,即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君主立宪理念和以孙中山为代表的民主共和理念,并在清末民初时期发生了从君主立宪理念向民主共和理念的演进,这一演进反映出历史发展的必然。同时,由于晚清中国社会特殊的社会性质、复杂的经济结构和阶级关系,也决定了清末民初宪政理念的形成和演进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经验教训1.缺少妥协精神,是中国行宪缺乏的重要文化条件。2.宪政的失败在于缺乏足够社会力量的支持3.统治者在社会危机面前缺乏改革的主动,从而一再丧失行宪的良机。4.中国缺少一次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宪政思想的启蒙和传播。2,如何认识人权保护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历史演变?第三讲人权的一般原理(关于人权的理论问题)一,人权的概念—在英语里,人权为“humanrights”。—强调人权是个人的权利人权同公民权或公民的基本权利之间的区别?定义:人权就是人依照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应当享有的所有权利(或者说是人依据其自身的本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一)人权的主体:即什么人享有人权。—个人;—特殊群体;—民族,国家。二)人权的客体:各种利益。权利的基础是利益。包括物质、精神、人身利益与行动自由等;利益必须得到某种权威的认可、支持与保障才能成为权利;利益可以通过权利主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予以自由支配和处置。三),人权的本质利益:任何一种权利无不同人的利益相关;道德: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区别于法律权利。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区别二,人权的存在形态(一)应有权利:不以法定权利的存在与否为转移;(二)法定权利:人的应有权利被法律确认就成为法定权利;(三)实有权利:人们能够实际享有的权利。三者之间的关系三,人权的本源(一)西方国家的人权本源论—“天赋人权”学说—“法律权利”说—“社会权利”观西方国家的人权本源论的合理性与局限性?二)当代中国学者关于人权本源的理论—“斗争得来”的;—“商赋人权”说;—“国赋人权”说;(三)人权源自人的本性1,人的社会属性—社会关系是人权存在的的一个前提条件;—人权、人权制度和人权思想都受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2,人的自然属性:人性—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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