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述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1)内容上具有根本性a宪法规定的是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其他部门法规定的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问题。b宪法必须从宏观上平衡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在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中寻求一种宏观上的平衡与相互制约是宪法要解决的根本问题。2)在法律效力上具有最高性a宪法是一切法律之母是一切普遍法律的立法基础。b一般法律规定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与宪法相抵触的无效。3)在制定和修改宪法程序上比普通法严格理由:a内容的根本性b效力最高性c宪法平衡具有权威性表现:a制定方面更严格: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一般要求最高立法机关的议员或者代表的待定多数2/3,3/4,4/5以上通过,而普通法律的通过只要求代表的半数同意即可通过b修改方面:a只有宪法规定的有限的特定主体才可以提出修改宪法的有效提案b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c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宪法的某些内不得修改或者在宪法通过以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修改。2近代宪法是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发生而出现的正确。理由近代宪法是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而出现的。一般认为宪法是由经济,政治,思想文化,法律互动的结果。经济条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一商品生产为特征资本主义的发展要求人们能过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权利主体。自由平等个人利益至上的经济权力需要更权威的法律保障。政治条件: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确立自由平等法律至上的政权利也需要更权威的法律保障思想文化条件:资产阶级宪政思想观念的提出和深入人心,对社会关系调整更需要一部最权威的法律a古代自然法思想的到新的阐释,自由平等和正义的法律观被重新发展并赋予了新的含义。b制约国家权力并保障公民权利的认识日趋深入人心。法律条件:法律规范剧增法律部门划分和增多以及法律体系的完善,法学教育的发达,立法技术的提高使的需要有一个凌驾于个法律部门之上的特殊法律部门为各部门规定所应遵循的共同基本原则。3制宪机关与制宪主体1)之线圈机先法的制定权。是制定宪法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制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也由于制宪行为是一种主权行为,所以制宪主体应该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近代以来的宪法史表明人民是制宪主体,但人民并不直接行使直线全,而是通过或主要通过间接民主的形式制定宪法。2)人民作为制宪主体总是通过特定的机构进行制宪。这种为了宪法的制定专门成立的机关就是制宪机关3)人民是拥有制宪权,是宪法的特定主体,制宪机关代表人民行使(而不是拥有)制宪权。4简述宪法指定的一般程序由于历史背景,民族传统不同,立宪的理念也有差异,因而各国的立宪程序存在很大不同,但制定宪法一般来说都要经过以下几个程序1)设立制宪机关2)提出宪法草案3)讨论宪法草案4)通过宪法草案5)公布宪法。当然,各国的统治者在制定宪法时并不限于以上的程序步骤。有些国家的要求更加严格,比如增加复决程序等。而有的国家(如不成文宪法国家)则与普通立法无异。5简述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中,以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学说为指导进行的创造。马克思认为必须建立一种有社会多数即不掌握财产的无产阶级-----工人阶级掌握国家政权的政治形式,国家邢台市社会主义,这一政治组织的是知识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在不同的国家可以有不同的形式。人民民主专政是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无产阶级转正学说同中国革命的具体时间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造的适合我国情况和历史的一种形式所以说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6政权的组织形式与国家结构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指一国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形式国家权力实现国家通知和管理职能的政权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体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对国家领土划分和国家权力的纵向配置的表现形式。即要表现一个国家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方式划分国家的内部各个组成部分,以及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7为什么说我果实单一制国家单一制是指有若干个独立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特点:国家设有统一的立法机关和统一的政府,全国只有一个宪法。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为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各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都受中央的统一领导,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利,地方行政单位虽然也没有相应的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行政单位和司法机关,但他们的权限有些是宪法授予的,有的是由中央政府直接授予或委托的。地方权力的大小完全取决于宪法的规定或中央的授予。在对外关系中他是单一的主体。我国符合以上条件所以说……8简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涵1)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和可能性;基本权利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它决定着公民在国家法律中的地位;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须的权利;具有母体本性,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与公民资格不可分,与人的法律地位不可分。因而是“不证自明的权利”2)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公民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公民对于国家具有的首要意义的义务;它构成普遍法律所规定义务的基础;3)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是相互统一的,前者是前提,后者是保障;9违宪审查主要模式定义: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1)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由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立法机关审查宪法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制度;在资本主义国家表现为立法机关审查制,在社会主义国家表现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优点:具有权威性以及权力行使的同一性以及监督的直接性和快捷性;但也有时效性、经常性和公正性不够理想的缺陷;2)司法审查制:由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附带的就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使一国的违宪审查具有经常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平衡国家权力,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稳定国家政权结构,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和一国的法制统一;但只是对具体个案的审查,不能撤销违宪的法律及法律性文件,而且其效力具有不确定性和有限性;3)宪法法院审查制:指在国家机构中设立专门保障宪法秩序的宪法法院,以特定的程序审查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制度;4)宪法委员会审查制:法国设立宪法委员会,由宪法委员会监督保障宪法实施;它不仅是违宪审查机关,还具有与之相连系的职权:违宪立法审查权;立法事项与命令事项确定权;有关的选举事项的裁决权;接受有关总统的重要问题的咨询的权力;10我国国家机关构成体系: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11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法治原则;权责统一原则;精简效率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性质和主要职权性质:是做高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地位:全国人大作为全国人民的代表机关具有广泛代表性;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职权: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的权力;对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权力;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的权力;对其他国家中央机关的监督权;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13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职权及立法权的范围职权: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的权力;立法权,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必会期间有权对全国人大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基本原则相抵触;法律解释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14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具有权修稿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没有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是全国人大的职权,他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基本法律,因此,只有全国人大有权修改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则没有这个权利。15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判词(内地儿童居港权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判词中有如下错误:1)判词中提出的特别行政区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法理基础与一国两制背道而驰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行政区域,因而决定了特别行政区无权审查和宣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行为无效2)特区法院只能执行法律而不能对法律提出质疑,审查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是人大常委会的权利而不是特区终审法院的权利。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个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和工作范围是什么?现有9个。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性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工作范围:各部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议有关议案。17人大代表的特别人身保护权是?司法豁免权。县级以上人民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可,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认可不受逮捕或审判。18我国人大制度及其完善含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普选产生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并以人大为基础组织建立其他国家机关,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一种根本制度。内容:a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b民主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c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织全部国家机构d所有国家机关统一协调,共同实现国家权力。基本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即既有民主又有集中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在即中的指导下实行民主,将民主与集中有机结合的一种原则。优点;从理论上讲,他既反对极端民主有反对专制独裁,应该能够避免三权分立的弊端,加强人民在国家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他比三权分立原则更为优越,也与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本质要求相适应。作用:a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b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主人翁地位c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保障国家权力的顺利实现d保障各族民族团结互助的平等关系地位: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2这一制度最能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3这一制度最能体现我国政治生活的风貌完善:1正确处理党组织和人大机关的关系2继续加强各级人大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3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身建设19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和主要职权?性质: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处于重要地位,本级的地方国家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在本行政区域内要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职权1保证国家统一意志和上级国家权力机关决议的贯彻即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2选举和罢免即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成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机人大常委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有权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由他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往上一级人民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3决定重大的地方国家事务4监督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5保护各种权利6省自己区直辖市的人大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经济特区所在地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行;20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否有权利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21简述我国民族自治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