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法概念:确认一国民主制度,通过规范国家权力来保障公民权利,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法。2.宪法学:是一门以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反映了宪法发展的内在原理与规律。宪法现象包括: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意识,宪法秩序。3.阅读宪法判例的步骤:①认真阅读判例,基本要求是:正确理解宪法判例的内涵;合理地认定事实关系;在各种复杂的事实关系中把握宪法关系的性质与特点。②准确把握论据,宪法判例中存在的宪法原理是由具体的论据构成的,应在分析中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认识宪法论据的意义与特点。③寻求宪法和相关条文。寻求文本中的相关条文是进行宪法判断的基础和出发点。④合理确定焦点。宪法判例是在各种事实与价值关系中存在的,有时一个宪法判例存在两个以上的宪法原理,造成事实关系的多元化⑤综合判断。对宪法判例中需要做出判断的对象得出结论。三种形式:合宪判断,违宪判断,变通判断。4.宪法的特性①宪法与法的共性:宪法是法,具有法的属性,宪法规范是法规范的一种。②宪法的独特性具体表现在:⑴宪法的内容具有根本性,宪法通常规定了一个国家的国家性质、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及国家标志等。⑵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具有特殊性。有专门的机关制定和修改宪法,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提议或1/5以上的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⑶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宪法是立法的基础和依据。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最高行为准则,任何法律、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违宪的法律、法规是无效的。⑷宪法是民主价值的基本形式。主要表现在: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公民的宪法地位;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通过规定选举制度,基层政权组织形式等,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⑸宪法的本质:集中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以根本形式协调各种主体的利益关系,确立利益协调的共同原则。5.宪法发挥功能的基本条件—法的实现⑴宪法在内容、程序与形式上具有正当性⑵社会成员具有宪法意识⑶建立有效的宪法保障制度,保障宪法的良性制度能够实现,例如违宪审查制度。6.宪法的具体功能⑴确认功能:确立统治阶级地位和一系列制度⑵保障功能:对民主制度和人权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⑶限制功能:限制国家权力的行使⑷协调功能:实现对利益的分配,寻求多数社会成员普遍认可的规则。7.宪政的要素(制宪、法治、人权、民主)⑴以制宪为前提⑵以法治为基础⑶以保障人权为核心⑷与民主相紧密结合8.宪法与宪政的关系⑴宪政实践以宪法为基础,宪法为宪政实践提供根本法保障及正确规范依据⑵宪政实践又可以反作用于宪法规范,使宪法规范更适合宪政实践的要求。9.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10.宪法的基本原则⑴人民主权原则⑵基本人权原则⑶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⑷单一制原则⑸法治原则11.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在我国宪法中如何体现的⑴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具有罢免代表权⑵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公民具有批评检举控告权,建议权,言论自由等权利⑶国家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的内部监督,主要体现在立法监督,人大具有罢免权,司法机关互相监督。12.行政区域的划分与变更⑴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设立,由全国人大决定。⑵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界线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撤销、更名或者隶属关系的变更,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由国务院审批。⑶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⑷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变更行政区域的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审批。⑸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立、区域界线的划定,由上级地方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界线需要变动时,由上级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报国务院批准。12.制宪权的概念⑴宪政权力主体(人民)所享有的⑵并通过宪法制定机关根据特别程序行使的⑶旨在制定宪法性规范以调整国家基本社会关系的综合性和创造性权力⑷制宪权是宪法制定的依据13.我国的宪法渊源⑴宪法典⑵宪法性法律⑶宪法惯例⑷宪法解释⑸国际条约14.宪法性法律的概念⑴不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宪法宪法国家一般规定为宪法内容的法律⑵成文宪法国家有关宪法内容的普通法律15.宪法惯例的概念宪法无明确条文规定,但政治实践中存在和通行并经国家默认,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和传统。16.我国的唯一一条宪法解释:1983《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决定》17.我国宪法结构㈠序言⑴简述国家斗争历史⑵记载二十世纪以来中国发生的四件大事⑶规定国家今后的根本任务⑷肯定四项基本原则⑸指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国内外条件⑹确认宪法的地位和作用㈡总纲规定我国重要的基本制度㈢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㈣国家机构㈤国旗国歌国徽首都(04年增添关于国歌的内容)18.宪法规范的概念适用宪法调整各种宪法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宪法规范由制定规范、宪法核、宪法修改规范和宪法律组成。19.宪法规范的特点:政治性、授权性与限制性、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宪法规范的历史性。20.宪法关系概念宪法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由宪法规范调整而形成。通过宪法规范的调整,社会关系中涉及政治、经济与文化的重要领域便成为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如前所述,宪法关系是指由宪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宪法关系中不同主体之间形成了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是法治国家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21.宪法关系的类型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在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中,一方面:首先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权力产生和运行的基础,国家权力形成后,在其运行过程中还要接受公民的监督和制约。其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构成了国家权力的边界,是国家权力不可逾越的界限。另一方面:公民所行使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有限度的,超过限度则构成权利的滥用,从而产生国家权力介入的必要,国家权力可以依照法定是由和程序,对某些公民的基本权利或自由进行限制和剥夺。⑵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的关系: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的关系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因此许多国家把国家与民族的关系作为重要的宪法关系纳入宪法调整的范围,例如我国在我国在宪法中规定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维护各民族团结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⑶国家与政党的关系:政党是民主政治的标志,是社会力量的组织者和民意表达者,国家对政党的态度,政党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直接影响一郭的民主实践。⑶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横向的权力关系:同一层次、同一级别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纵向的权力关系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以及上级国家机关与下级国家机关的关系。22.我国宪法解释的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3.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⑴司法审查即普通司法机关对公权力的审查,公权力包括立法权和行政权。司法审查包括对国家公权力的合宪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违宪审查是司法审查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⑵某些国家由于国情决定,采用由普通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审查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规范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的司法机关审查体制,即司法审查体制,有的国家采用由专门的机关或代表机关实施违宪审查,可见,司法审查制度仅为违宪审查制度中的一种类型。24.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⑴作为制度形态和严格意义上的宪法监督,这一意义上的宪法监督与违宪审查含义相同。⑵作为政治意义上的宪法监督,这一意义上的宪法监督并不具有严格的制度形态。25.宪法监督的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6违宪审查体制的四种类型⑴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⑵司法审查制⑶宪法法院审查制⑷宪法委员会审查制⑴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①1918年苏俄宪法确立,主要审查对象:法律以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身兼立法与监督二职②有效性差,时间不足,人员素质不适应,制度不健全。③缺乏日常的专门审查机构及具体操作程序。④违背自然公正原则,⑤宪法制裁可采用任何措施:撤销或改变违宪的规范性法律文件。⑵司法审查制①概念:由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附带地就适用于该案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②美国司法审查制的基本特色*普通法院司法审查:任何法院都可以处理宪法争议,属分散审查模式*美国宪法第三条要求:“具体争议”联邦司法判决只能针对具体案件,不能决定抽象争议。*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必须符合诉讼资格要求,包括遭受的实际损失。⑶宪法法院审查制①主要代表国家:德国奥地利②宪法法院分为两个庭*司法审查:涉及个人权利等具体争议*宪政审查:涉及机构和抽象争议③司法具有独立的制度保障⑷宪法委员会审查制(宪政院)①法国为代表,宪法委员会的职权(集中审查模式)②事前审查:在法律颁布后生效前由宪政院决定合宪性,普通公民不得提出宪政院:审查国会立法的合宪性。国政院:审查内阁制定规章的合宪性。③审查主体:共和国总统、内阁总理、两院中任意一院的议长,60名以上的议员。27.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内容:⑴宪法序言确认了宪法的最高地位和最高效力。⑵违宪审查的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⑶违宪审查的对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⑷违宪审查的主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⑸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机构:各专门委员会。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批准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违宪审查。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对提交备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违宪审查。28.人权的概念人权最初是从道德权利发展起来的,最基本含义是指作为人应该享有的自由和资格。人权作为道德权利,具有超国家性与超实定法的性质。29.基本权利的概念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权利,表明了公民的宪法地位,反映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构成一个国家制度运行的基础。30.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关系:人权实定化以后便成为基本权或基本权利。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区别主要在于:*人权是一种自然权,而基本权利是实丁法上的权利;*人权具有永久不变的价值上的效力,而基本权利是法律和制度上保障的权利,其效力与领域受到限制;*人权主要表现为价值体系,而基本权利具有具体权利性;*人权源于自然法,而基本权利源于人权。31.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类型包括(8种)平等权、政治权利与自由、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文化教育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监督权与请求权;特定主体权利。32.基本权利的效力类型:①基本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效力—垂直效力②基本权利对私人之间的活动效力—水平效力33.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目的:——公共利益①维护社会秩序②保障国家安全③维护公共利益34.平等权的概念:公民平等的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与原则。35.平等权的内容*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⑴平等权的适用范围及效力: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即执法、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而不是立法上的平等。①公民不分种族和性别一律平等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②对公民合法权益予以平等保护,违法行为一律予以追究。③不允许有法外特权⑵作为宪法原则,平等权主要内容包括: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权利和平等地履行义务;在我国任何公民都受法律约束,不允许有超越法律规定的任何特权;所有公民在司法上一律平等,即实施法律、执行法律和适用法律上平等;法律面前平等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权利能力上的平等,同等条件下公民具有获得相同权利的资格,并不表示行为能力上的平等。可见法律面前平等,只是法律范围上的平等,并不是法律事实上的平等。㈡禁止差别对待和合理差别:⑴合理差别是指根据实质上的平等原则,在合理程度上所采取的具有合理依据的差别。⑵判断正当性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作为宪法核心价值的人的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