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环保管理办法第一节建设工程安全环保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环保管理,明确各方责任,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环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安全环保管理。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环保管理以属地化管理为原则,项目所在单位是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环保管理的责任单位。参与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承包商(包括: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及项目所在二级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所在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部门与单位安全环保管理职责3.1工程管理处1)工程管理处是所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2)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工程承包商及项目所在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管理工作;3)负责与工程承包商签订《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4)负责选择符合安全环保资质的工程承包商参与工程投标;5)负责监督检查项目所在单位和工程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环保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并考核工程承包商的安全环保业绩;6)参与、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环保事故。3.2质量安全环保处1)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环保的监督部门;2)负责组织对工程承包商安全环保资质审查;3)负责监督工程承包商的安全环保管理,负责对工程承包商施工作业过程中的风险评价及现场安全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环保事故。3.3企管法规处负责《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的审定。3.4工程预决算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环保措施费用的审查、预结算工作。3.5电子商务管理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所订购设备、配件和材料符合安全环保要求。3.6项目所在单位1)按照项目施工安全环保管理以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工程承包商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2)按项目特点成立安全环保组织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参加与工程承包商签订《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4)负责审查项目设计文件的安全环保内容;5)负责对工程承包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质;6)负责向工程承包方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做好安全技术交底,提出相关安全技术要求;7)负责项目施工与装置生产相互影响的风险评价工作,组织工程承包方进行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风险评价工作;8)负责检查和监督工程承包方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及施工作业情况;9)负责项目施工期间的有关应急工作,参与并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事故。3.7勘察设计单位1)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人员进入石化公司应遵守石化公司安全环保管理规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其承包任务转包给无证单位或个人;3)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如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核实;3.8施工单位1)遵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大庆石化公司相关安全环保管理规定,服从建设单位管理人员的指挥、检查;2)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技术装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3)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作业方案,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4)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负责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5)从事垂直运输机械安装拆卸、爆破、起重、登高架设和金属焊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6)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所在单位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8)根据施工内容和项目所在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负责编制、呈报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等HSE作业文件;9)在施工过程中,负责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10)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及环境的危害和污染;11)负责施工过程的应急工作,在作业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施救,并立即通知项目所在单位和工程管理处,接受事故调查;12)负责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3.9监理单位1)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2)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3)工程监理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环保巡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作业,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作业的,工程监理单位要及时向工程管理部门报告。第四条工程承包商安全环保资质审查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对工程承包商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查与确认。第五条工程承包商选择工程管理处在组织工程承包商的选择时,必须在安全环保资质合格的工程承包商中进行选择。第六条工程承包商安全合同签订工程承包商应按公司《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签订程序签署《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严禁未签安全环保合同就进入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环保合同到期后不办理补签手续的,应终止作业。第七条勘察设计阶段的安全环保工作要求7.1勘察单位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2)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大庆石化公司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物的安全。7.2设计单位1)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环保事故的发生;2)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安全、环保事故提出指导意见;3)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第八条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环保工作要求各参建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需要完成下列的安全环保准备工作。8.1施工单位1)与大庆石化公司签订《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2)建立项目安全环保保障体系,成立安全环保组织机构,按每50名作业人员配备不少于一名专职安全员,针对项目特点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奖惩等安全环保规章制度;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括安全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制的方案和措施要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地下管线保护措施;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等;4)制定环保措施,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及环境的危害和污染;5)接受项目所在单位的安全环保交底,针对工程特点编制施工作业HSE计划书;6)应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组织作业人员接受入厂安全教育,考试合格者办理入厂证;7)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劳保服装、劳保鞋、安全帽和劳动防护用品。要在安全帽标识出施工单位名称、施工人员编号,施工人员编号名细报监理公司、工程管理处备案;8)应对施工用设备、工机具进行安全性能检查、检测,保证符合要求、安全可靠;9)总包单位要组织分包单位按照以上要求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安全环保准备工作,并检查其落实情况。8.2监理单位1)监理单位应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2)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3)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检查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核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4)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HSE计划书、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5)核查施工用设备、机具检验、检测情况及合法性,并对符合条件的粘贴合格证,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6)审查安全措施费用使用情况。8.3项目所在单位1)建立项目施工安全环保保障体系,成立安全环保组织机构,针对项目特点编制或完善有关施工安全环保规定;2)编制工程施工与装置生产相互影响的风险评价环境因素识别报告及应急预案,落实风险和环境因素削减措施,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交底,组织落实有关安全环保措施,为施工单位提供安全作业条件;3)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审查特殊工种资质,办理施工人员和工机具的入厂手续;4)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前安全环保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8.4工程管理处1)建立项目施工安全环保保障体系,成立安全环保组织机构,针对项目特点编制或完善有关安全环保规定;2)与工程承包商签订《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3)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所在单位做好施工前安全环保准备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工程承包商签署开工许可证;第九条施工阶段的安全环保工作要求各参建单位在施工阶段需要做好以下主要安全环保工作。9.1施工单位1)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环保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针对施工过程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补充和完善有关安全环保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2)在厂区内设置办公区、作业区、预制场地和材料堆放场等施工暂设应符合安全要求,要提交申请,并经监理和项目所在单位的审批;3)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施工需要占用厂区内消防通道的,必须经项目所在单位和公司消防部门的审批,并在规定期限完工后立即恢复;4)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5)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租赁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6)施工人员应按公司规定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防护用品,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