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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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设工程建设审批程序第一部分工程建设前期阶段工程建设的前期阶段主要指的是在工程建设的初期,建设单位形成投资意向,通过对投资机会等的研究和决定,形成书面文件上报主管部门和发改委进行审批,进而立项的过程。主要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通过立项审批。一、项目建议书(由发改委实施)(一)项目建议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等的初步分析;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5、项目的进度安排;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估计。(二)报送材料:符合编制要求的项目建议书、审批请示及有特殊规定必备的附件材料。注:若建设单位具有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能力,可自行编制。如不具备自行编制能力,可先行实行监理招标及设计招标,委托具有编制能力及相关资格的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编制。监理及设计招标要及时备案。二、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由规划局实施)(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无并联审批项目的报送材料:21、书面申请(原件1份);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3、1:500现状地形图(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二)非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审批,申请人需向规划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原件1份);2、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限在自有土地权属范围内申请建设的工程项目);3、1:500现状地形图(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4、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书面意见(原件1份,限政府投资项目。书面意见仅用于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5、相关协议(原件1份,限联建的建设项目);6、开发办批文及相关协议(原件1份,限转让的建设项目);7、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三)非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审批,申请人需向协办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消防安全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明确的易燃易爆建设项目)(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申报表》(原件1份);(2)1:500现状地形图(原件1份,火工生产及储存项目,还需提交反映周边2000米范围现状的1:2000地形图1份)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作场地地质灾害评估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和已作区域性评估中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内容一般包括: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工程建设适宜性结论;采取防治措施的建议。3(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1份);(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登记申请表或报告备案登记表(原件1份)。3、建设用地预审(限需新征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表》(原件1份);(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1份,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项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的,还应包括补充耕地初步方案);(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书面意见(1份,限政府投资项目。书面意见仅用于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4)标注有项目拟用地范围的1:1万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份,建设项目跨乡镇的,申请人应分别在建设项目所涉及各乡镇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拟用地范围。都市区范围内各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无偿向申请人提供1:1万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底图供申请人复印)。4、国家安全审查(限位于市委、市政府、部队副军级以上机关、重要军事设施和要害部门周边500米范围内的下列建设项目:①外国政府驻渝机构;②外商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两种情况])(1)《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申报表(规划选址)》(原件1份);(2)1:2000地形图(原件1份,能反映建设项目及其周边500米内现状)。三、建设用地预审报预(国土资源局实施)报送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1份);(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1份,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项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的,还应包括补充耕地初步方案);4(三)属政府投资项目的,需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四)、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初审意见(1份,项目跨区的,应提供项目所涉及的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五)、1:500现状地形图(2份)。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审(由环保局实施)报送材料:(一)《xx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二)环境影响登记表或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三)评估机构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原件1份,建设项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申请人不提供技术评估报告)。五、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由地震局实施)(一)必须进行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1、抗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标定设防标准的重点工程、特殊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2、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各8km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3、局部地质条件较复杂或者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低的地区4、占地面积较大或者跨越不同地质条件区域的新建城镇、9大型厂矿、港湾、企业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建设单位对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程序1、建设单位持立项批准书和建设地址,征询地震主管部门意见,审定是否重做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评价区域范围,并征询评价单位的资质;52、选择评价单位和签订评价合同;3、建设单位协助评价单位的工作;4、上报审批。建设单位按合同收到《建设项目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须立即上报当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委员会评审,经过评审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送市地震局审核批准,确定抗震设防标准。建设单位最后收评价报告副本和审批副本转交设计单位,进行抗震设计。六、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发展改革委实施)(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项目提出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和研究工作依据;2、需求预测及拟建规模、产品方案和发展方向的技术经济比较和分析;3、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情况;4、项目设计方案及协作配套工程;5、建厂条件与厂址方案;6、环境保护、防震、防洪等要求及其相应措施;7、企业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8、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9、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式;10、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报送材料:除提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请示外,还需提交以下附件材料作为审批前置要件: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2、建设用地预审报审材料(或国土房管部门已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6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审材料;4、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5、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6、涉及拆迁安置的,需附拆迁安置方案审查意见;7、属联合建设的,需出具项目联合建设(或合资、合作)合同书;8、除市级和中央财政性资金外的建设资金已落实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最新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对信贷资金需有商业银行分行以上机构出具的承贷意向书;9、其他特殊规定必备的材料(但主办部门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申请人办理其他部门的许可、审批、备案手续)。七、项目审请报告核准(由发展改革委实施)(一)报送材料:除提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外,还需提交以下附件材料作为核准前置要件: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2、建设用地预审报审材料(或国土房管部门已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审材料;4、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5、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6、其他特殊规定必备的材料(但主办部门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申请人办理其他部门的许可、审批、备案手续)。(二)属外商投资项目的,还需增加提交以下附件: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72、合资协议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3、涉及银行贷款的,由有关银行出具融资意向书。建设单位向市发改委提交如下材料申请立项:八、立项(由发改委实施)(一)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请示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须由合格的咨询机构编制)一式五份,并附相应的附件资料;(二)用地预审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申请应为书面形式,可采取当面送达或挂号邮寄送达的方式。第二部分工程建设准备阶段该阶段的内容包括为勘察、设计、施工创造条件所做的建设现场、建设队伍、建设设备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具体包括报建,委托规划、设计,获取土地使用权,拆迁、安置,工程发包与承包等。一、办理报建备案手续(由发改革委实施)建筑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可持已下达的立项批文,到市建委领取《工程项目报建申请表》、《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申报表》和《基建手续鉴证表》,按要求填写后,连同工程技术管理人员职称证件(复印件)到市建委办理建设单位资质审查及报建登记手续。报建申报材料:1、《报建表》;2、立项文件;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4、资信证明;85、投资许可证。建设单位必须在报建后开工前向受理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批手续,领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批准通知书。建设单位在办理完毕工程报建备案后即可在招标办通过招投标确定监理队伍。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规划局实施)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局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规划设计院编制规划设计总图,然后报市规划局审核规划设计总图。规划局可据此核定用地面积,确定用地红线范围,发给建设单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下步可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土地开发使用权,办理拆迁安置工作。到招标办通过招投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三、申请土地开发使用权(由国土资源局实施)建设单位申请用地环节行政审批,应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国土房管部门递交申请。依法属市国土房管局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审批权限的,由区国土房管部门受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初步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逐级上报。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应申请办理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一)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按以下程序及要求办理:1、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有关材料,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2、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3、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批准后,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征收(转用)土地方案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征地补偿安置完成后,由市或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供地方案向建设单位供地。其中,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9应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二)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由耕地保护二处主办,需提交材料:1、新增建设用地申请表(原件1份)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意见(原件1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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