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翔友情提示:关于下面第一题思考题及公务员法、行政不当的名词解释,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其他内容为教材中相关解答的拓印版,部分可删减请各位同学根据个人理解进行调整,避免重复。有可能出现个别字或标点的错误,对于可能引起的相关责任纠纷概不负责。前一部分答案见群“科大MPA14级周末班”群共享。行政法学第四章思考题(P61):1.我国的行政机关体系是如何构成的?答:我国行政机关体系主要由下列行政机关组成。一、国务院。(一)基本情况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务院直接依据宪法而设立。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二)国务院的职权国务院的职权可归纳为几类:抽象行政行为权、对国家权力机关的提案权、执行权、对行政事务的领导权、对行政机关的领导及监督权、行政区划权、部分地区的戒严决定权、人事权及其他被授予的权力等。(三)国务院的组成。1、人员组成。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2、机构组成。国务院的行政职能部门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目前,国务院共有22个部,5个委员会,17个直属机构,6个办事机构,10个由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40多个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除上述机构以外,国务院还在港澳两个特别行政区设有派出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办公室。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我国的行政区划相一致,我国的地方人民政府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县(区、旗)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四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我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实行首长负责制,即省实行省长负责制、自治区实行自治区主席负责制、市实行市长负责制、州实行州长负责制、县实行县长负责制、区实行区长负责制、乡实行乡长负责制、镇实行镇长负责制。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如厅、局、科等。除上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共有的基本情况外,我国法律对以下各类地方人民政府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可分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三、特别行政区政府我国的特别行政区是根据宪法设置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目前,我国设有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政府与中央人民政府实行分权制。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防务,有权任免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和政府主要官员;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有权依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可以说,特别行政区政府自成体系,是我国的一种特殊的地方政府体系,不属于我国的地方人民政府体系。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政府对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第五章关键术语(P73):1、公务员公务员即执行公务的人员。广义上的公务员泛指所有执行公务的公职人员,不论其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而狭义上的公务员则指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公职人员。2、公务员法《公务员法》是一部规范公务员行为准则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是建国50多年来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第六章1、职权的内容(见P77)答:行政职权是具体配置于各个行政主体上的行政权,其具体内容因行政主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总体而言,行政职权的内容可概括为几个主要方面。对此,学者们的概括角度也有所不同。其中一种概括为:(1)行政规范权。指有关行政主体制定和公布行政规范的职权。它表现为行政主体的抽象行政行为,包括: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职权;国务院部委制定部委规章的职权;省级人民政府、省会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职权;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规定行政措施的职权;其他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职权等。(2)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系指行政主体准许行政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与不作为。许可证和执照便是行政许可的书面形式。(3)行政禁止权。行政禁止是行政主体不允许行政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与不作为。行政禁止权通过行政主体的行政命令(禁令)、行政决定和行政措施等行政行为得到体现。(4)行政形成权。指行政主体通过自己的行政行为使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力。(5)行政处罚权。指有关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行政制裁的权力。(6)行政强制权。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有关行政相对人实施强制手段的权力,它一般通过行政强制预防(如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制止(如强制约束)和行政强制执行(如直接执行、间接执行和执行罚)等行政行为表现出来。(7)行政确认权。是行政主体对业已存在的、客观的行政法律关系加以明确的行政行为权。行政确认的功能是使本来就客观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明晰化,而不是改变业已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的行政确认权一般通过证明、公证、确权等行政行为来体现。(8)行政裁决权等。行政裁决权指行政主体以“中间人”身份决断民事纠纷的权力。第七章思考题(P99):2.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为何?答: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符合法定管辖权管辖权是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掌管某特定事务的权利与义务,即权能与资格,行政行为应由有管辖权之机关为之,是为常识,否则,如有管辖错误的事情发生,应属无效。(二)符合法定内容符合法定的内容,就是行政行为的内容要件,主要指行政行为适法、适当等。(三)符合正当程序一般来讲,行政程序系自由的,但是,行政行为的实现,如有法定程序者,必须完成此种程序,行政行为才能有效成立。(四)符合法定形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行为的实现,需具备法定形式,始能有效。此为行政行为合法要件之形式要件。4.行政行为的效力为何?答:行政行为的效力,是行政行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上所产生的效果或对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所发生的影响。具体来讲,便是行政行为在具备合法的要件之后,在行政法上所发生的效力。行政行为所具有的一般效力,可分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一)公定力行政主体在其管辖的职权范围内所作的行政行为,在原则上应受合法的推定,在未经依法变更或经有权机关加以撤销或宣告无效外,任何人不得否定其效力。(二)确定力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内容一经最后决定,非经法定程序,即不得予以变更的效力,亦称为“判断力”。对相对人而言,在行政行为告知或受领后一定期间内,相对人没有异议或提起诉讼,其期间过后即认为行为合法,确定生效,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主体而言,同一案件经处理后,非另有法定原因或其他事因,应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得再为审理,是为不可变更力。(三)拘束力行政行为经有效成立以后,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及关系人均应受其合法拘束,不得违反,对于因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权利义务的获得、变更与丧失,均负有接受的义务。同时,一切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未经有正当权限的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之前,均应承认其效力,而受其拘束。(四)执行力行政行为在成立以后,行政主体必须依行政权,强制使其内容完全实现。对于相对人而言,在不履行义务或拒绝履行义务时,得强制其履行;对负有不作为的相对人,在不履行义务时,必须强制其遵守。这种强制力,即执行力。第八章思考题(P120):1.如何理解行政立法的概念和特征?答:行政立法是指一定范围内依法享有立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法的地位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特征:(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2)行政立法权只能有一定范围内的国家行政机关行使。(3)行政立法在性质上是一种具有法的地位和效力的抽象行政行为。(4)行政立法由国家公务员作为并遵循首长负责制的原则。(5)行政立法在程序上相对简便、快捷和灵活。(6)行政立法的法定表现形式是行政法规和规章并且在名称上不冠以“法”的称谓。3.行政立法与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有何联系与区别?答:行政立法只是抽象行政行为中的一种重要类型,除行政立法外,还存在大量其他形式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与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行政立法具有法的地位和效力,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不具备法的地位和效力。由于行政立法具有法的地位和效力,因而行政立法文件可以作为行政行为以及法院审判案件的法律依据;相反,其他抽象行政行为虽然也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但由于不具有法的地位和效力,冈而不能作为行政行为以及法院审判案件的法律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能否作为市判案件的法律依据从而被法院在司法的过程中适用,是判断抽象行政行为是否为行政立法的重要标准。第九章思考题(P129):1.如何理解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为法律一般禁止的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法律行为。行政许可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不能主动实施许可行为。相对人应具备相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并向行政主体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即提交许可申请书。(2)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赋权行为。行政主体通过许可,赋予相对人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如赋予相对人开业、经营、生产的许可,能使相对人获得某种法律上的权利;赋予相对人从事律师、会计等活动的资格证(如律师证、注册会计师证等),则使相对人获得了某种法律上的资格。(3)行政许可以“禁止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禁止义务属于不作为义务。行政许可是对特定人解除禁止义务的行为。无禁止义务的存在,行政许可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4)行政许可通常采取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许可证是行政许可的主要表现形式,《布莱克法律词典》称之为:由适当政府机关经审查后颁发给公民个人、公司法人的,允许其获得某种职业或从事某一行业并服从国家警察权管理的证书。行政许可具备特定的形式要件,既便于行政主体和社会对获得许可的相对人和其他人相区别,也便于行政主体对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4.行政许可的程序是什么?答:从时间顺序上看,行政许可程序依次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申请与受理,批准,变更,中止,废止,撤销,救济。第十二章关键术语(P178):1.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采取强制手段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予以强行处置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2.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3.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