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原范本沿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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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22页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编号:GZA-037(2012)承包人:中交股份联合体港珠澳大桥岛隧工程第Ⅴ工区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甲方)分包人: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业主港珠澳大桥主体工程岛隧工程(以下简称“发包人”)与甲方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甲乙双方就工程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乙方资质情况营业执照号码:430000000005435资质证书号码:A1014043010301-9/1发证机关:湖南省建设厅资质专业及等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复审时间及有效期:2011年4月25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湘)JZ安许字[2008]000004-01(9)复审时间及有效期:税务登记证号码:第二条合同文件下列文件构成本施工分包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次序在先者为准:(一)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二)本施工分包合同及其附件;(三)与本施工分包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图纸、安全协议、安全技术交底书等;本施工分包合同一经签署即生效。乙方即被视为已经充分并准确地理解了本工程、本施工分包合同的全部相关内容,且同意按本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全面履行。第三条工程内容(一)工程名称:港珠澳大桥岛隧工程总营地摩阻力试验及临建工程(二)工程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唐淇路1699号中交港珠澳大桥岛隧工程总营地(三)分包范围:土建及水电安装(包括但不限于进退场、施工准备、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完成施工图纸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工程照管、工程保修第2页共22页等工作内容)若在本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甲方因本分包工程施工衔接的需要,须对本分包中乙方的承包范围及内容给予适当的增加或减少时,乙方应积极地予以接受,并作为本分包工程的组成部分全面、实际地履行。除非本合同其它条款对此等增加或减少的情况另有规定,乙方不得据此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或权利主张。(四)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附件一)。第四条施工期限开工日期:2012年05月30日。节点工期:2012年6月15日土建施工完,6月30日水电安装完。竣工日期:2012年6月30日总工期:32天第五条履约担保(一)本分包工程的履约担保按照下列第1款方式约定:1.本分包工程无履约担保。2.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按照下列第/款规定的形式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作为乙方全面、实际履行本工程施工合同的保证,履约担保金不计利息。①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以现金的形式向甲方交纳/万元的履约担保金。②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从支付给乙方的工程进度款中逐次按/%的比例扣除款项作为履约担保金,直到履约担保金的金额达到双方约定的/万元时,甲方便不再扣除。③甲方认可或要求的/银行出具的¥/元的不可撤销的无条件追索保函。若乙方未依照本条款规定按时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时,即视为乙方构成严重违约,甲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的规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二)因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全面、实际的履行合同(中途私自退场,停工,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非法用工,施工质量,安全、进度等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发生民工围攻、闹事、上访等事件时)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有权以乙方交纳的履约担保金的全部或部分作为赔偿;当甲方的损失超出乙方交纳的履约担保金金额时,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程款中(含进度款)继续扣足或留置乙方现场机械设备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三)在施工过程中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履约担保金不足本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金数额时,乙方应足额向甲方补交履约担保金,或同意由甲方从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继续扣足履约担保金。履约担保金在乙方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毕,第3页共22页并在建设单位退还甲方履约担保金后/天内,甲方退还给乙方(除了已作为赔偿甲方损失部分的外)。(四)采取银行保函形式的,银行保函担保自本合同生效后,直至本工程完成及完成后的缺陷修复期内一直有效。在发包方发出本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五)甲方行使上述权利时,不以乙方同意为条件,只需书面通知乙方即可。第六条质量控制与标准(一)质量等级1.本工程施工质量应达合格2.本工程适用的标准、规范如下:国家相关行业规范(二)质量自检本分包工程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完成后,乙方应进行质量自检,质量自检不合格时应自行返工,因返工所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延误的施工期不予顺延;自检合格后向甲方提交自检报告并通知甲方,甲方会同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三)分项工程质量检查1.主要分项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将材料、设备和人员进场情况及施工工艺向甲方报告,经甲方同意后才能开工。2.上道工序施工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签认后,乙方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3.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对材料、工艺流程和操作的检查,并按甲方、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返工。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和施工期延误,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顺延;若因甲方的不正确指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或施工期延误,则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施工期相应顺延;若因监理工程师的不正确指令造成甲方、乙方经济损失或施工期延长,则乙方要密切配合甲方进行索赔。(四)隐蔽工程验收1.乙方在自检合格并签署隐蔽工程自检记录后报甲方,由甲方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一下步施工。2.若乙方未经验收而自行覆盖和继续施工,甲方、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剥离或开孔检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且影响的工期不予顺延。3.若监理工程师认为确需对已签字验收或予以确认的、并覆盖的隐蔽工程进行复查,乙方应协助复查。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合格,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密切配合甲方进行索赔;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进行返工,并按上述规定重新申请验收,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五)试验与检验第4页共22页试样、试件应按技术标准的要求送到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检验单位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及时将试验或检验结果提交甲方审查。甲方或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有权指定取样送检验单位复检。第七条材料与设备1.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工程材料应具备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材料检验单位出具的材质证书或试验报告。2.材料和设备进场时,乙方应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检验,对与设计和技术标准要求不符的材料和设备,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验收,并由乙方运离施工现场;在材料使用和设备安装过程中,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复检,乙方应提供必要协助。若复检发现材料或设备不合格时,该批材料或设备不能用于本工程,乙方应负责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若复检表明材料或设备符合要求,仍应由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施工期是否相应顺延由甲方决定。3.乙方指定姓名:吴瑞峰,身份证号:为专职领取材料人员,结算以该人员的签字为准。第八条图纸(一)甲方应在本分包工程开工前7天,向乙方提供图纸1套。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由乙方自行复制。(二)乙方应对甲方交付的图纸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完工或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乙方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三)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甲方、发包方、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第九条项目经理、联系方式及签证(一)甲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宿发强,职务:常务副经理,联系电话:18998161677。甲方通讯地址为广东珠海唐淇路1699号中交港珠澳大桥岛隧工程总营地,邮编:。(二)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吴庆普,职务:经理,联系电话:13075673003。乙方通讯地址为,邮编:。(三)乙方所拿到的与本分包工程相关的任何甲方签证资料均必须由甲方驻地项目经理宿发强最终签字确认后,方能作为双方结算依据。乙方承诺:若乙方所拿到的与本分包工程相关的任何甲方签证资料如果没有甲方驻地项目经理最终签字确认的,乙方将不再以这些无甲方驻地项目经理最终签字确认的甲方签证资料及所施工内容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第5页共22页(四)本合同所列的通知方式均为有效联系方式,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向对方发送各类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以传真、E-mail形式发出的,发出之日视为送达;书面文件以平邮、挂号邮件或特快专递形式按本合同所列地址发出的,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则自寄出之日起3日内即视为送达。总包方和分包方任何一方更改联系方式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因分包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变更联系方式而未及时通知总包方,致使总包方不能送达通知,则自总包方寄交书面文件之日起3日内即视为送达。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时限含法定节假日。如到期当日为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第十条劳务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一)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及时办理和完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等手续,合法使用员工,保护员工合法权益,不得拖欠或克扣员工、(农)民工工资。(二)乙方未能及时支付其员工或(农)民工工资时,乙方同意:若乙方就所分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甲方有权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代乙方发放乙方所欠农民工工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等额违约金;若乙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甲方将保证金于乙方所分包工程完工之日起3个月后一次性归还给乙方,且不计利息。(三)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员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应为甲方的监督、检查提供便利。若乙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国家政策,拖欠或克扣员工工资,经甲方催告后在合理时间仍不纠正的,甲方将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或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十一条甲方的责任(一)负责整个工程的生产技术、质量、安全、进度的监督管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及验收;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操作,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顿。(二)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乙方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双方另有约定除外)。(三)按时提供本工程有关施工图纸,并进行技术交底。(四)下达开工令,根据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和指令,以及相关工序进展情况调整施工作业计划,传达发包人、监理会议精神和有关决议。(五)按时交付应供的材料、设备。(六)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或乙方要求,及时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联系工程验收,检查应由乙方负责收集的工程验收资料和其他原始资料。(七)及时审核乙方提交的工程进度报表,在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后按本施工分包合同规定支付进度款。(八)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手续和证件,费用由乙方自理。第6页共22页(九)负责审核由乙方编制的,报甲方或报发包人或监理的各种施工报表、来往文件和其他文件(包括结算资料和竣工资料)。第十二条乙方的责任(一)乙方必须具备并提交国家认可的建筑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及安全生产资质证书。(二)按甲方、发包方或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本施工分包合同、总包合同等,保质、保量、保安全完成本工程施工及缺陷的修复。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时到位的在现场配备足够的管理、技术、施工人员,配置足够的施工所需要的船机设备、建筑施工材料。管理、技术、施工人员应符合岗位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进场船机设备性能要保持良好,手续证件齐全。同时对进入工地内的人员、船机设备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离场。如乙方人员、船机设备、建筑施工材料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场或运出,甲方有权全部扣除未支付乙方的工程款作为甲方损失的赔偿,对于全部扣除未支付乙方的工程款仍不能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剩余的损失。(三)乙方应指定驻地项目经理,以便随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顺利贯彻甲方意图;现场负责人离开现场须征得甲方同意,乙方驻地项目经理不能或不适合履行本施工分包合同,甲方在提前3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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