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储备林划定办法(试行)办丰字[2014]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储备林划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和《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3-2020年)》,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储备林划定坚持合理布局、相对集中、突出重点、类型多样、权责明晰、主体自愿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储备林,是指列入《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由国家统一收储、动用及轮换,具有一定规模和培育潜力的珍稀树种及大径级活立木资源。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后备林,是指为保障国家储备林总量动态平衡,在国家储备林动用后,轮入的活立木资源。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承储主体,是指承担国家储备林经营管理的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等。第二章划定范围第六条国家储备林应在自然条件优越、交通便利、现有林资源丰富的区域划定。第七条国家储备林的划定以技术力量雄厚、具有珍稀树种和大径级材培育经验的国有林场为主,纳入财政预算及承担国际贷款项目的国有林场优先。第八条申请划定国家储备林的集体林场及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划定总面积不超过本省(区、市)划定面积的20%。第三章划定条件和标准第九条资源数据:以最新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为基础,确定承储主体森林资源状况,科学划定国家储备林。第十条储备树种:选择纳于《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的珍稀或具有培育大径级材潜力的树种。第十一条规模要求:单个承储主体划入国家储备林的总面积不低于3000亩。以小班为基础,相对集中连片面积不低于500亩。第十二条林地选择:选择立地指数≥14或地位级中等以上,坡度35度以下,立地条件优良的林地。第十三条林分选择:以人工林为主,林分结构稳定、郁闭度≥0.6。优先划定混交林,其中目的树种(组)比例不低于60%。符合条件的天然次生林可划定为国家储备林。第十四条林龄选择:中龄林、近熟林及成熟林。第十五条生长量要求:林分年均蓄积生长量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第十六条后备林划定:承储主体应按标准划定不少于国家储备林面积10%的后备林,符合条件的幼龄林也可划入后备林。第四章划定职责第十七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储备林划定工作,下达划定任务,指导省级划定方案编制,制定技术要求,组织技术培训,审定划定成果。第十八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储备林划定任务,制定划定实施细则和储备方案,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划定工作,审查汇总划定成果。第十九条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储备方案,组织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划定,并上报划定成果。第二十条承储主体配合开展国家储备林划定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参与制定调查方案。第五章划定成果第二十一条调查设计单位根据外业调查结果填写《国家储备林(后备林)小班划定基本情况表》(附件1)及《国家储备林(后备林)划定统计表》(附件2),利用1:10000地形图绘制划定现状图。分别标记国家储备林及后备林。第二十二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国家储备林划定成果,上报划定信息并提交划定成果报告。第二十三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承储主体须建立国家储备林数据档案。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县提报的划定成果,按5%-10%比例组织外业抽查。国家林业局组织核查。第二十五条对划定质量不合格的,责成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重新调查划定;对在划定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由省级或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效果不明显的,调减承储任务,直至取消承储资格。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国家储备林(后备林)小班划定基本情况表2、国家储备林(后备林)划定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