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2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1、劳务分包人资质及准入证情况资质证书号码:资质证书发证机关:资质专业及等级:复审时间及有效期:集团公司准入证编号: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分包范围:提供分包劳务内容:3、分包工作期限开始工作日期:年月日结束工作日期:年月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天4、质量标准3工程质量: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有效的规范标准,本分包劳务必须达到质量评定等级。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2)本合同附件;(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4)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6、标准规范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1)(2)7、总(分)包合同7.1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总(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可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7.2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8、图纸8.1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套。9、双方驻工地机构、代表及权限9.1工程承包人驻工地机构及代表9.1.1工程承包人驻工地机构名称:9.1.2工程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姓名:职务:职称:9.2劳务分包人驻工地机构及代表49.2.1劳务分包人驻工地机构名称:9.2.2劳务分包人驻工地代表姓名:职务:职称:9.2.3劳务分包人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编号(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劳务分包人驻工地机构成立文件和驻工地代表任命书、资格证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必须在进场前交工程承包人驻工地机构核验和备案。9.3工程承包人驻工地代表权限9.3.1工程承包人驻工地代表由工程承包人任命,如变更,应通知劳务分包人驻工地代表,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9.3.2工程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9.3.3工程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其驻工地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人驻工地代表或其具体管理人员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劳务分包人对工程承包人驻工地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劳务分包人对工程承包人驻工地代表的指令认为不合理,可以在24小时内提出书面异议,工程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应在24小时内做出决定。但紧急情况下的指令,劳务分包人应立即执行。9.4劳务分包人驻工地代表权限9.4.1劳务分包人授权其驻工地代表行使劳务分包人在本合同履行中的所有权利,且可与工程承包人签订与本合同有关的补充合同,并承担劳务分包人在本合同履行中的所有义务。9.4.2劳务分包人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劳务分包人驻工地代表签字后,送交工程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工程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以工程承包人驻工地代表或其授权的具体管理人员的意见执行。9.4.3劳务分包人驻工地代表按工程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工程承包人或其驻工地5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应随时与工程承包人取得联系,其损失由责任方承担。9.4.4劳务分包人驻工地代表向工程承包人驻工地代表请假离开本合同工程施工现场时,劳务分包人同意分包人驻工地代表书面指定其临时代表,指定的内容包括临时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临时代表的权限、期限等事项。9.4.5劳务分包人驻工地代表需易人时,应先征得工程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履行前任应履行的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有关的承诺和责任。9.4.6劳务分包人更换驻工地机构人员时,应书面告之工程承包人。10、工程承包人义务10.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10.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1)在年月日前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要求为:。(2)在年月日前完成水、电、热、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3)在年月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4)在年月日前完成办理下列工作手续(包括各种证件、批件、规费,但涉及劳务分包人自身的手续除外):。(5)在年月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6)在年月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下列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10.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10.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610.5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10.6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10.7按本合同约定,监督劳务分包人发放工资;10.8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11、劳务分包人义务11.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安全、优质、按期完成本分包劳务;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劳务分包人必须派驻有组织指挥能力、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管理人员和组织优秀的作业人员进场。劳务分包人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并对派驻工地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岗前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还应取得特种作业证书。劳务分包人应将其所有派往本分包劳务的人员(含通过劳务派遣等形式的用工等)的名册(应当包括人员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应资格证书在派入前3日内报工程承包人驻工地机构备案;劳务分包人派入人员增加或变更的,应在增加或变更后3日内将人员名册和资料报工程承包人驻工地机构备案;劳务分包人报工程承包人备案的人员名册和资料必须加盖分包人或其驻工地机构的公章。劳务分包人派往本分包劳务作业的人员必须是与劳务分包人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人员,分包人应按国家规定为这些人员按月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和履行其他法定义务。劳务分包人驻工地代表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当的资历和施工管理经验,如不能满足本分包劳务管理需要的,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要求及时更换满足施工要求的驻工地代表或技术负责人,劳务分包人需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为5万元/人次。7未经工程承包人同意,劳务分包人擅自更换驻工地代表或技术负责人的,劳务分包人需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为5万元/人次;经工程承包人同意,劳务分包人更换驻工地代表或技术负责人的,劳务分包人需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为2万元/人次。11.2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劳务分包人在完成本分包劳务过程中,应遵守工程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或投资安排或由于受地方影响所进行的工期调整,且不要求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11.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11.4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11.5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承担施工现场和生活区的消防责任;11.6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11.7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11.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11.9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11.10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11.11按照国家税法、劳动法规的规定主动交纳有关税费,按时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经工程承包人要求,劳务分包人应造册,委托工程承包人代发工资。812、安全施工与检查12.1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工程承包人及有关安全监督检查部门的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凡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及关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对工程承包人进行罚款、通报批评等处罚发生,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全部罚款费用并赔偿相关损失,并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元/次。12.2劳务分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劳务分包人应当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13、安全防护13.1劳务分包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并对分包劳务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保证措施。13.2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13.3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13.4劳务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音、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劳务分包人的职工或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并承担有关费用。13.5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