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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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地址:合肥市金寨路310号泰格大厦4楼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常见法律问题解答1.经过公开招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如果出现需要变更工期、工程造价等条款的法定事由,后续的补充协议是否需要后续备案?【律师解答】(1)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4号《司法解释》的规定,经过招标的工程承包合同备案后,后续的补充协议也需要备案;(2)如果补充协议没有经过备案,容易被认定为“黑白合同”,导致结算时引起争议。2.发包方要求“带资”和“垫资”,如何签订风险控制条款?【律师解答】(1)要明确约定带资、垫资的利息,利息要等于或高于银行贷款的利率;(2)工程付款的时间约定应约定在工程竣工后的6个月内(行使优先权的期限);(3)尽量约定按月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4)和分包商、材料商签合同时,尽量将带资、垫资的风险转移。3.承包人如何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律师解答】(1)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要约定价款的可调因素,如材料价格上涨超过一定的幅度时,对工程价款做相应调整等;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地址:合肥市金寨路310号泰格大厦4楼2(2)在工程报价时,以施工图为基础,认真核算工程量,而不能以扩初图为基础报价,因扩初图一般都会改动。4.发包人的“协助义务”,能否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解答】(1)《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2)发包人的协助义务主要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及行业惯例;(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必须协助的义务有很多种,为避免发生争议,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5.发包方指定承包方签订分包合同,该如何处理?【律师解答】(1)明确承包人对于分包工程的管理权利;(2)明确分包工程的价款结算方式;(3)明确分包工程的工期延误责任;(4)明确分包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的分担。6.因资质问题而导致合同被认定无效,哪几种情况可以补正?【律师解答】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地址:合肥市金寨路310号泰格大厦4楼3(1)最高人民法院(2004)14号《司法解释》第5条仅规定了超越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有效;(2)根据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但是在工程竣工之前取得相应建筑资质,《工程承包合同》也应该认定有效;(3)根据建设部有关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企业资质分为三个序列和若干个不同等级,从未取得建筑资质的施工单位只能取得初级资质。7.如何防止发包人以“挂靠”为理由解除施工总承包合同或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律师解答】(1)“挂靠”行为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2)为规范公司管理,避免“挂靠”行为,应该聘用“挂靠人”(包括工地现场五大员)为公司职工,并签订劳动合同和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协议;(3)总承包人要对工程项目实施真正的管理,主要是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方面的管理。8.承包方如何通过《施工承包合同》的“限权条款”,对工程挂靠行为进行风险控制?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地址:合肥市金寨路310号泰格大厦4楼4【律师解答】施工单位可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管理方式,签订不同的“限权条款”:(1)合同条款明确所有补充协议必须使用施工单位的公章,而不能使用项目章;(2)合同条款明确项目经理或承包人代表无权支付现金;(3)合同条款明确凡是涉及工程款结算,项目经理或承包人代表签字后必须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方可生效。9.如果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材料涨价的风险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有何办法?【律师解答】(1)合同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有效的;(2)根据国际和国内建筑行业惯例,材料涨价均属于可调整价格,比例基点为10%-15%;(3)如果明显超出该比例基点,可以依据《合同法》54条有关“显失公平”的规定,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4)请求撤销权的期限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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