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伦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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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成人教育毕业论文I河北经贸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毕业论文论文题目家庭暴力的伦理研究指导教师专业法学班级2014级姓名刘亚楠性别女完成日期2016年3月18日河北经贸大学成人教育毕业论文II摘要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家庭暴力是影响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消极因素,更是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觉醒,家庭暴力——这个词曾被视为私权领域的“家务事”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各国纷纷加强对其立法。在我们高度倡导和谐社会的当今中国,家庭暴力俨然已经成为了这个社会的不和谐音符。我们应该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建立完善的家庭暴力救济途径,以达到构建和谐家庭之目的。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在论述家庭暴力表现形式和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了家庭暴力的危害产生原因,并从伦理学角度就如何消除家庭暴力提出了相关对策。关键词婚姻法律关系;家庭暴力;特征;原因;反家庭暴力河北经贸大学成人教育毕业论文III目录摘要……………………………………………………………………Ⅱ一、中国家庭暴力的历史渊源………………………………………1二、家庭暴力犯罪概念、分类及其特征……………………………1(一)概念……………………………………………………………1(二)分类……………………………………………………………2(三)特征……………………………………………………………2三、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3四、家庭暴力形成的原因……………………………………………4(一)传统文化因素…………………………………………………4(二)公民法律意识淡薄……………………………………………4(三)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文化根源……4(四)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5(五)社会压力………………………………………………………5五、我国家庭暴力的治理……………………………………………5(一)立法、社会工作的缺陷………………………………………5(二)家庭暴力的全方位治理………………………………………6结语……………………………………………………………………8河北经贸大学成人教育毕业论文IV河北经贸大学成人教育毕业论文1家庭暴力的伦理研究一、中国家庭暴力的历史渊源中国的家庭暴力直接渊源于封建的专制主义文化传统和宗法等级制度。为了维护封建社会的统治,封建统治阶级非常重视“礼”的作用,从而引礼入法、礼法融合。孔子从等级名分角度论证礼的价值,强调“必也正名乎”,正名的具体要求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在国则君臣等级森严,在家则父子、兄弟、夫妇尊卑有序,从而形成中国的父权和夫权的观念。汉代的董仲舒从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出发,将孔子的理论阐发为三纲学说,即“君为臣纲、夫为子纲、夫为妻纲”。为了加强封建意识的控制,统治阶级还通过立法直接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合法性,从而巩固三纲学说。元律规定“诸父有故殴其子女邂逅致死者免罪”。明清法律规定“子女违反教令而依法处决,邂逅致死者无罪”。如非理殴杀,法律虽然认定有罪,但处罚极轻。封建法律还确认翁姑可以对子媳行使父权,如殴骂翁姑即为不孝,其翁杀之无罪。为了确保父权的统治,汉朝以来的法律都规定了“七出之条”。凡此七种情况,丈夫可以任意休妻,妻子如去控告丈夫即使属实,也要判罪,作为对“干名犯义”的惩罚。总之,中国封建法律为确认父权和夫权的统治,都规定对于父母殴打子女,丈夫殴打妻子的行为不予惩罚,造成死亡才予以轻微处罚。这种规定本质上是为了维护封建社会的等级统治。经过长期的封建文化的教化,人们的头脑里逐渐接受了父权和夫权的观念,从而形成我国传统文化中对于家庭成员人权的漠视,对于家庭暴力容忍的观念。二、家庭暴力犯罪概念、分类及其特征(一)概念家庭暴力目前尚无统一的概念,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强暴行为;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凌辱、虐待,使其屈从;有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中某一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在肉体上、精神上、言语上、经济上的虐待。但就其含义而言,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一切具有家庭关系的成员中发生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是指男子对妻子行使的暴河北经贸大学成人教育毕业论文2力行为,对词有人称之为“殴妻现象”或“殴妻文化”。这种划分也不无道理。笔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以暴力或非暴力等手段对家庭成员实施身体、精神、性等方面的伤害与摧残的各种行为。因此,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夫妻间,而且包括具有长辈、晚辈等代际关系和姻亲关系的人们间相互发生的暴力行为,它不仅包括对被害人的肉体上的暴力行为,同时也包括对人的精神上的暴力行为。(二)分类对于家庭暴力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法。从表现形式看,根据行为人实施暴力的方式可以分为作为性暴力和非作为性暴力,也可称为热暴力和冷暴力;以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标准,把家庭暴力非为一般家庭暴力和犯罪家庭暴力;根据暴力行为侵害对象的不同,把家庭暴力分为侵犯精神暴力和侵犯身体的家庭暴力;根据造成的饿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侵犯身体的家庭暴力又进一步划分为轻微的家庭暴力、严重的家庭暴力和极严重的家庭暴力。一般说来,家庭暴力主要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三种表现形式。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将言语减少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它是对人的不尊重,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我国的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三)特征目前,我国懂得家庭暴力有如下特征:1)家庭暴力涉及范围广,成为家庭暴力不稳定的重要原因。有关资料显示,在中国的饿家庭中,有33.9%的家庭中存在程度不等的家庭暴力。特别是在离异人群中,强度较大的暴力事件比例高达47.1%。在每年解体的40万家庭中,1/4家庭解体缘于家庭暴力。2)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等社会弱者。妇女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家庭暴力中,未成年人也是受害者之一。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事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父母过度打骂子女的行为构成家庭虐待,直接给未成年人带来伤害。其次父母之间的家庭暴力行为,也给家庭生活带来阴影,使得未成年人受到间接的心理伤害。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比较普遍,许多老年人由于失去劳动能力,只能靠成年的子女赡养,经济上不独立,自然就有部分老年人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3)家庭暴力危害严重,而司法救济困难。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成为引发恶性事件的一河北经贸大学成人教育毕业论文3个重要原因。但是由于暴力行为的实施者和被害者之间存在的特定的人身关系,使得被害者不愿或不能求助于法律,这无疑更加助长了暴力行为实施者的嚣张气焰,使之无所顾忌,变本加厉地实施暴力行为。也使得被害者被排除在司法救济之外,其法定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三、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现象,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城市还是农村,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家庭暴力在我国现阶段家庭领域也存在,而且比较严重,据全国妇联的调查表明:我国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可谓司空见惯,丈夫虐待、殴打妻子的事时有发生。家庭暴力手段越来越残忍,令人发指,由家庭暴力引发的不断发展性案件也逐年增多,据司法部门反应,家庭暴力是婚姻和家庭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是引起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下面一些典型案件也许能增加人们感性认识或视觉效果,它会使你不能不相信中国社会夫对妻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就在中国第一个国际家庭日(1994.5.5)到来前夕,重庆市李亿琴被丈夫张文勇割掉左耳和鼻子的事件震惊山城,轰动全国;北京顺义县贾艳荣被丈夫黄云明砍断双腿跟踺、挖掉双眼,给即将召开的95世妇会一个不大不小的示威(1995.5.12);世妇会余波未逝,长沙市37岁的姚亿召被丈夫谭自忠从六楼阳台抛出当即摔死的“高楼抛妻”事件(1996.1.4)震惊中外,舆论哗然。家庭暴力使妇女身心健康受到极大伤害,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造成不良影响,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所以,必须严厉打击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3、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导致对家庭暴力打击力度不够。新婚姻法实施前,1980年的《婚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分别对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家庭待罪、虐待家庭成员、受虐人要求处理的等情况做了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对此作了些原则性的规定。但原有的这些惩治家庭暴力的规定都不够具体、明确,解决因暴力引起的一系列问题的针对性不强。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以及法律意识的加强,人们开始意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提出了家庭暴力应引起社会高度重视的需求。河北经贸大学成人教育毕业论文4而修改后的《婚姻法》尽管增加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款,但对暴力行为到何种程度才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应当受何种处罚,还是没有明确规定。四、家庭暴力形成的原因(一)、传统文化因素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作为封建文化的指导思想,三纲理论不仅成为封建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经过统治者的宣传,还成为人们头脑里根深蒂固的观念。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确立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这些成就包括立法上规定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工作岗位上提拔和任用妇女干部。但是,这些成就主要集中在政治生活领域。在人们的头脑意识中,父权和夫权的思想还有很大的市场。《中国妇女报》“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结果显示,45%的男性认为妻子挨打有其自身的原因。特别是在封建观念较深的农村,家庭暴力的产生大都与父权和夫权观念相联系。这一落后观念另一负面的影响是受害人对于家庭暴力的容忍和麻木,从而强化了被害人的角色。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男性仍然占主导地位,并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妻子下岗问题十分严重,收入减少甚至没有经济来源,重新就业困难,不得不暂时依赖丈夫,从而受到丈夫的冷落和歧视,一旦产生家庭矛盾,就会成为丈夫随心所欲施暴的对象。(二)、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家庭暴力在我国农村不仅普遍存在,而且在城市也同样存在。几千年来一直留在人们头脑中的“两口子打架不记隔夜仇”“清官司难断家务事”等传统观念,使许多人们把家庭暴力当做家务事,并错误地认为丈夫打老婆、父母打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没有认识到家庭暴力不仅是破坏家庭关系,更重要的是触犯了法律。在我国传统的家庭观念中,家里发生的事都是家务事,应在家庭内部解决。对家庭暴力这样已经侵犯人权、触犯法律的事,不少人至今还抱着“个人私事”的观念。一些执法人员也以“法不入家门”为由,不愿对家庭暴力案件过问和干预。(三)、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文化根源男子封建夫权思想严重。将妻子视为私有财产,无视妻子的尊严与意愿为所欲为。不少丈夫要求妻子绝对服从他们,稍有不从,便武力相问。“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中国历史:“三从四德”,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对子女则实行惩戒之术“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推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封建礼教。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河北经贸大学成人教育毕业论文5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四)、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一方面,社会对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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