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汪传雷许皓(安徽大学管理学院,230039)摘要本文分析外国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提出我国发展电子商务应采取的政策措施。关键词电子商务信息政策1引言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规模日益扩大,如美国2000年电子商务达4887亿美元,日本319亿美元,德国206亿美元[1]。于是,各国不断开发出形式多样、特点各异的电子商务解决方案。但是,由于各国和一些国际组织对电子商务的认识存在差异,因而制定和实施的发展的电子商务政策也存在明显的不同。国与国之间的电子商务活动因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而发展缓慢,同时一国内部的电子商务活动也因缺乏有效的政策保障而受到制约。例如,非法的软件下载和使用,中文域名注册混乱,恶性抢注域名严重,知识产权损失等等。因此,研究探讨和制定实施恰当的电子商务的政策问题就十分迫切。2国外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2.1美国美国是电子商务规模最大的国家,早在1993年美国率先提出“国家信息基础设施”(NationalInformationInfrastructure,简称NII)计划,并取消利用互联网进行商业交易活动的限制。1995年美国又提出“全球信息基础设施”(GlobalInformationInfrastructure,简称GII)计划,以及1996年制订的〈国家信息基础结构:行动纲领〉,鼓励私人投资,推动竞争,实现开放性进入,实行灵活的管理规范,保障普遍性服务。特别强调政府应发挥的作用,以政府电子化拉动电子商务的发展。如GII计划提出的政策框架的金字塔,包括6层主要模块如表1[2]。表1:第一层基础结构层建设真正的信息高速公路第二层管理层改写道路规则第三层安全保障层在信息高速公路上安全行驶汪传雷,1970年出生,教师。主要研究方向:电子商务、电子政府。Email:wcl1970@263.net第四层隐私保护层保护个人的选择和消费者的权利第五层内容标识层“玩耍的孩子”和其他虚拟路标第六层商业层在因特网上讨价还价在实施“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中,联邦政府采取一系列政策发展加速信息基础建设,主要有1993年《政府程序和效果法(GovernmentPerformanceandResultsActof1993)》、1995年《文书削减法(PaperReductionActof1995)》、1996年《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InformationTechnologyManagementReformActof1996)》和1996年《联邦获取改革法(FederalAcquisitionReformAct1996)》(又称Clinger-CohenActof1996)、1996年发布第13011号行政令(ExecutiveOrderNo.13011)。1998年颁布《互联网免税法(InternetTaxfreedomActof1998)》,1999年初美国又进一步推出“21世纪信息技术(IT2)”计划,加大对关键信息技术的研究投入,为电子商务提供网络基础,2000年的《互联网非歧视法(InternetNondiscriminationActof2000)》,为发展电子商务提供平等机会。2.2亚洲日本是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紧跟美国之后。1993年11月美国媒体发表的日美信息化程度比较报告,对日本触动很大。日通产省和邮政省很快作出反应,提出迎接赶上世界信息化发展的措施。2000年日本计划修改商法、民法、刑法等三大基本法律,把商业计算机软件等信息产品规定为“信息财产”,受法律保护。明确规定有关电子商务等的契约规则,并加大对非法进入计算机系统等高技术犯罪进行处罚的力度。2000年提出“信息技术国策”的新国策,拟用规模高达1000多亿投资来全面发展信息技术产业,提升产业结构,拉动经济回升。韩国1998年制定了《电子交易法》,以求更快发展电子商务。在此前后,韩国还制定或修订了一些相关的法律以确保信息化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例如,1994年《公共机关保护个人信息法》,1995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法》,1996年《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等。同时,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还包括信息化试行计划,加强信息化教育计划,如资助大学信息通信网络的建设、超高速国家网的联接以及相关的研究课题等,设立研究生院招收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研究生;此外,政府投资建设电子文书交换系统降低报关和货运文书处理费用。2000年韩国制定发展电子商务的综合对策,目标是在2003年成为电子商务发达国家,重点是把现在以网上购物为中心的电子商务系统转变为以企业间的电子商务交易和网络贸易为中心的系统。具体包括5项重点对策和40项具体的推进项目。其中5项重点对策是:2000年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以保证市场的信任度;扩充超高速通信网和物资流通体系等基础设施;促进政府采购的电子商务化;在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引进并扩大电子商务交易;建立网络贸易的基础。政府还成立“电子商务政策协议会”,以落实和检查综合对策的执行情况[3]。印度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可以追溯到1986年制定《计算机软件出口、软件开发和培训政策》。1998年印度政府成立“国家IT和软件发展特别工作组”,1999年成立信息技术部,并推出了一系列争取使印度能在2008年建成“超级信息技术大国”的计划和政策[4]。例如2000年,印度提高科研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对公司都实行优惠政策,免除进出口软件的双重税赋,放宽引进计算机技术的限制,容许外商控股75-100%,并规定给予公司相当于R&D费用两倍的收入部分可以免除收入税等。印度以市场需求推动信息技术产业化,按照市场竞争原则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以承接项目的形式推动软件产业的发展,提高软件企业的开发水平和面向全球的技术开发能力。2000年实施的《信息技术法》目的之一是确认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地位,规范电子商务活动,防范并打击计算机和网络犯罪活动。该法律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并专门界定了“黑客行为”及其刑事处罚措施,同时还建议成立一个“计算机法规上诉法庭”,专门受理计算机和互联网领域发生的争议案件。随着亚洲电子商务的发展,2001年初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亚洲国家着手建立亚洲共同的电子商务市场,致力于实现“公开密钥加密系统”(PKI)等技术的标准化,并制定有关的法律制度,现已设立“亚洲PKI论坛”创造电子商务国际市场的环境[5]。2.3欧洲法国政府1994年批准了电信局长泰里的《信息高速公路》报告,指出法国1993年发展信息通道所存在的投资少的问题,并提出建设信息高速公路的计划,准备用光缆更新电话网络,实现更迅速地将图文并茂的信息传输到千家万户。同年,法国政府设计并领导了“建立法国信息社会行动方案”,第一阶段调动和发挥国营和私营部门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落实635项建立信息高速公路计划,包括50项信息服务业和信息存储技术等;第二阶段,重点从进行信息技术硬件调整转为硬软件的全面调整,中心任务是研究并制定《信息社会法案》。法国发展电子商务的管理政策从最初的“调控”改为“自动调控”,法国网商先后成立“法国域名注册协会”、“互联网监护会”和“互联网用户协会”、法国消费者协会等进行管理,现在又发展为“共同调控”管理,拟订《信息社会法案》,强调以政府、网络技术开发商、服务商和用户的经常协商对话机制,其中第五项是工业部长负责的“发展电子商务”课题,规定电子商务应保护消费者权益,严格执行销售法和合同法,保证服务质量和符合国际商法,提高网上交易的透明度,以及电子签名,加密权等[6]。英国早在1995年就在小城斯温登开展电子货币E-money实验,1996年启动电子支付的银行清算系统。1995年因英国电信就将30万户家庭连入光纤网。英国信息能力指数在50分以上,名列世界第七。2000年英国电子商务达172亿美元,名列世界第五。工党提出给政府的《国家政策论坛》中建议:到2002年,英国35%的18-35岁的年轻人接受高等教育,到2004年新建1000个着眼于高新科技的“专业学校”,2004年前投资使英国中学生每5人拥有一台电脑,2005年教育产业发展为全球仅次于美国的新型知识经济产业,2005年人人上网和家家使用互联网[7]。欧洲在发展电子商务的进程中,更多的是发挥欧盟的整体力量。1998年和2000年欧盟委员会两次向欧盟理事会提出关于互联网管理政策。1999年欧盟提出“电子欧洲”总战略,目标之一是要在2001年让所有的中小学全部上网;2000年提出建设“欧洲网络指导框架”设想,投资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和泛欧乃至联通全球的网络。“欧洲网络指导框架”设想具体目标是:欧盟每一个企业、每一位研究人员、每一个大学生,都拥有一套能够迅速进入互联网的电脑[[7]。为此,欧盟提出2001-2010年培养160万电子信息人才目标[8]。其采取的具体政策措施有:强化职业教育与培训机制;放宽现有的技术移民政策;进一步延长具有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的老年技术人才的就业期限;鼓励妇女就业和让工薪阶层在税收政策上享有更多优惠。在欧洲范围内建立起一体化的劳动市场,实施专门的“应及计划”,定时、定向培养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才,逐步改革和清除欧盟成员国在社会保障和退休金方面的地域限制,实现市场一体化,欧洲开放内部市场,优化相关服务业的竞争机制,全国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8]。3国外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对我国的启示3.1深入研究和谨慎制定发展电子商务的公共政策政府和区域组织通过公共政策引导人、财、物和信息的有效流动。研究和发展电子商务的公共政策包括互联网的组织管理政策、税收制度、信息访问的费用、信息传输成本、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因为各国的科技和经济实力、教育发展水平、自然地理环境、人口状况、政治制度、信息基础等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所以电子商务公共政策要鼓励、引导民间投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以公众的需要来组织信息服务。3.2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法现代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律是维系商务活动正常运转的强制力量,一切违反法律活动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之间有联系,但更存在区别。比如,知晓权(信息检索、获取和应用权)、知识产权、电子签名、电子支付、电子合同、隐私保护在互联网商务活动中的新表现。因此,必须研究、制定和实施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由于电子商务的空间无限性,电子商务法律框架必须得到各地区、各国的一致认可,所以认真借鉴国外立法和实践经验,体现民间主导原则,公平赋税,明确电子商务参与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为我国的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出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3.3建立电子商务管理和协调机制发展电子商务,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基本方针,集中力量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最迫切的关键性问题。要认识现实信息差距和数字鸿沟,政府动员和利用全社会的资源来发展电子商务是义不容辞的责任。而这需要有一个统筹、协调国家电子商务活动的组织机构和相应的战略、政策、程序、规则和标准,逐步建立规范的电子商务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的引导作用。3.4市场需求原则。电子商务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一方面电子商务受到市场主体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市场主体的行为。电子商务的新的流通分配方式,改变了顾客成分,顾客购买方式、消费行为和顾客文化。发展电子商务,要密切注意市场需求变化。政府通过“政府上网工程”、全民信息化工程、电子教育工程,培育电子商务市场,拉动企业上网工程和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3.5大力培养人才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人才,各个国家在发展电子商务时都将人才培养提到一个战略性位置。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都纷纷放宽信息技术人才移民政策,同时,鼓励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印度成立研究院,吸引发展中国家人才,为其服务。因此,发展电子商务需重视人才培养,提高国民接受高等教育的比重,同时改革分配政策,留住国内信息技术人才,吸引国外留学人才回国发展。4结论新经济是电子商务的指南针,电子商务是商务活动发展的方向。随着经济全球化、网络化、一体化的加剧,参与国际竞争,对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