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与编号(一)事项名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二)编号:0-00413900X-A-07-03-01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三、审批单位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四、审批对象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支队防火监督处依法负责厦门市以下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下同)等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五千平方米的影剧院、医院的门诊楼及设有此类场所的建设工程;5、建筑总面积大于三千平方米的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及设有此类场所的建设工程;6、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及设有此类场所的建设工程;7、市级及市级以上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8、除上述范围外,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9、国家标准规定的底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不含商业服务网点的高层住宅建筑;10、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11、除汽车加油加汽站建设工程外,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12、符合《规定》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国家、省、市级重点项目建设工程和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建设工程。(二)各区公安消防大队按照属地原则,依法负责以下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下同)等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2、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且小于五千平方米的影剧院、医院的门诊楼及设有此类场所的建设工程;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中小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4、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且小于三千平方米的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及设有此类场所的建设工程;5、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且小于一千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及设有此类场所的建设工程;6、区级及区级以下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7、国家标准规定的建筑高度不超过一百米的底层不含商业服务网点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8、汽车加油加汽站建设工程。9、支队防火监督处审核、验收范围外的其他符合《规定》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在建设单位一次性申报的项目中,如果同时包含支队和大队分别管辖的建设工程,该项目的验收由支队负责。五、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1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13、14、15条;《福建省消防条例》;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福建省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六、申请条件办理本事项前应先办理的事项:(一)消防设施经检测合格;(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出具《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七、办理方式直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9、10号消防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八、申请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2、《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发,并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指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消防设施有关的竣工图纸,与上述内容无关的图纸无需提供);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指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和出厂合格证);从2012年9月1日起,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指《消防产品供货证明》;对于2012年1月1日前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无法提供《消防产品供货证明》的,可以提供消防产品的证书和检验报告。关于出厂合格证,对每一规格消防产品,可只提供一份出厂合格证。对能够提供《消防产品供货证明》的产品,不须提供消防产品的证书和检验报告。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对有防火性能要求的构件、材料的“证明文件”,分两种情况:1.对于已获得《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的阻燃制品及组件,“证明文件”是指《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阻燃标识发证检验报告以及阻燃制品标识;2.对其他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应提供国家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见证检验报告。)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指依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合格结论文件);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上述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名称预核准证明文件);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上述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名称预核准证明文件);注:1、上述申请材料(纸质)均需一式一份,以上表格及范文均可在”厦门消防网”下载;2、上述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请携带原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申请人”指的是申报的主体。申请人为单位的,需在上述每份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并签注日期;申请人为个人的,需在每份复印件上签字并签注日期。3、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注明日期)。4、建设单位不得委托非本单位人员代办消防审批手续。(二)建设工程消防复验建设单位重新申请消防验收,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材料。九、办理程序(一)窗口受理窗口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对,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给予办理。(二)审批办理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修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等各类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并根据验收评定的结果提出验收意见,技术复核人提出复核意见,审批人提出审批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三)窗口出文窗口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书,并通知申报人取件。十、承诺时限(一)法定时限受理至出具书面审核意见20个工作日(不包含专家评审时间30个工作日)。(二)承诺时限受理到出具书面审核意见7个工作日(不包含专家评审时间30个工作日)。十一、收费标准免费十二、联系信息(一)办理地址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9、10号消防窗口咨询电话:0592-7703119(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三)网站地址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址: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厦门消防网()。十三、投诉监督电话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7703900市效能投诉中心网址:十四、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