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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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其基本特点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作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一般做法是将土地等按人口或劳动力比例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分给农户经营。承包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签定承包合同。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终结了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确立了“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在质量上抽肥补瘦,使乡村人民获得同等土地,并归个人所有。但是,在新中国开始致力于进行社会主义工业化时,这种建立在个体私有制基础上的小农经济与工业化目标之间的矛盾冲突日益暴露出来。中国政府确立了优先发展重工业这个目标,而工业化的积累需要农业的剩余,这在客观上需要农业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承担更大的责任,积累更多的资金。然而扩大农业征税并不是一个好的方法,于是政府制定了粮食统购统销政策,而这个措施需要农户组织程度的提高来支持。为此,政府提出加快农业合作化速度,全国形成了兴起办高级社的高潮。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土地所有权归合作社集体所有,社员统一经营,共同劳动,统一分配。然而由于“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高级社的土地归人民公社所有,这使得生产效率大幅度下降,粮食大量减产,得整个中国陷入一个集体的饥饿和癫狂的境地。个体农民土地私有制宣告失败。集体化农业经营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苏联,都由于集体组织对其成员劳动的监管和计量不完全,从而导致对社员的激励不足,出现了集体效率低下的现象,中国农业增长十分缓慢。在20世纪70年代末,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签下“生死状”,将村内土地分开承包。一年后这些实行土地承包的生产队收成大幅度提高,得到了地方政府的默许。到1983年底,“包干到户”制已全面引入农业,全国已经有90%的生产队采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直接解决了农业经营中的考核、激励和监督问题,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在改革后短短的几年内,中国基本解决了全国人民的温饱问题。中国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改革30多年取得的重大成果,也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采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营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1、农业家庭经营能较好地适应农业生产的特点,实现家庭内部劳动力的优化组合与优势互补。2、家庭成员有共同的目标函数,不存在利益分歧,农业家庭经营可以大幅度减少交易成本,而农业雇工经营则面临激励和监督的难题。3、农业家庭经营使农民家庭拥有一定土地资产,对于促进社会公平具有很大的作用。总之农业因具有内部规模不显著、劳动监管和度量极其困难的特点,而成为一个适宜家庭经营的产业。美国农业生产力高度发达的今天,家庭农场仍然是主流。过去流行资本主义经营模式农场的英国,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尽管农场规模还在日益扩大,但是雇佣劳动比例却日益缩小,重新成为以家庭农场为主导的农业生产结构。可见,由于农业经营中存在难以克服的监督和计量困难,它并不会因为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监督技术的改进而得到完全解决。因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中国需要长期坚持。但是,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农村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1、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使用权不稳定,造成农户土地经营的短期化行为。村组集体根据人口变动频繁地调整土地,使农户对于土地投资的长期收益预期不足,这造成农户土地经营的短期化、实行粗放经营、掠夺式经营等许多问题。2、农村土地按劳动力或人口平均承包的方式,导致土地经营规模细碎化。当然,随着人口往城市迁移,单纯的务农人口会越来越少,人均耕地会越来越多。3、农村土地缺乏合理的流转制度,阻碍着土地与劳动力、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4、农村土地产权主体虚置,农民的土地产权残缺,农民利益受到损害。中国土地制度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但是集体的概念很模糊,因此真正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地方政府和少数乡镇基层干部。这就导致许多耕地流失,和农民权利受损问题。土地制度的改革已经过了30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无疑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在中国资源缺乏,农村人口众多,城市化不完善,机械化和生产力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中国的经济发展,社会安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也在变化着。这时候有人提出了改革,目前中国土地制度的改革主要有三个方面:1、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中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不是改变土地所有制,中心任务是进行土地经营使用制度的改革,建立和健全土地有偿使用和合理流动机制。这种制度有效地稳住了本来就严重过剩的农村人口,避免了其他发展中国家在人口无序流动下形成的贫民窟,从而也就避免了社会犯罪和政治动乱。完全没有必要采取私有化或者国有化这样太复杂或动作过大的变革,因为这种变革既缺少现实效率,又具有大得难以估计和控制的风险。2、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农村土地私有制是最有效率的土地制度,它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由于农民只有对土地的经营使用权,所以他们被束缚在土地上,阻碍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制度,它不旦反效率,也不公平,而且是贫富分化,社会不安定的原因。如果土地私有化,原本不属于农民的土地变成了他们的,这样他们将会多出很多财产,确实不需要用地的农民可以把地卖掉,而土地的价格不会像之前政府强征地那样非常便宜。这样的改革在台湾地区的第二次土地改革中发生过,而且被证明是可行的,而且是有效的,虽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3、实行农村土地国有化的观点:主张农村土地国有化的学者认为,目前世界各国已经越来越清楚的认识到土地私人所有权对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产生的制度障碍,对城市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产生的影响,以及由此导致的国家对土地市场宏观调控的失灵,因此纷纷改变土地的国家政策,放弃以前所固有的土地所有权私权至上的理念,使用多种手段增加国土面积。实行土地国有化,一是可以实现土地的规模化产业化企业化经营,增进土地效益,又可以在国家统一调控下,实现土地权益的公平分配,同时有利于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城市资本向乡村流动,建立切实可行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二是避免了土地私有化改革中难以绕开的土地产权历史追索难题,大大降低了改革的成本,缩小了改革的风险,也使改革简单化。三是由国家直接统一管理农地,有利于土地管理的无政府状态,有利于国土整治统一规划,还能有效地控制乱占耕地资源的趋势,从根本上解决土地资源浪费问题。空洞地谈论农村土地应公有还是私有,虽然在理论上有必要,但这实际上并不是中国农村实际生活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农村土地制度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农村土地的各种产权在国家集体农民家庭之间如何分割才是最优的,并进一步明确产权,使各个主体所拥有的权利关系在法律和政策上得到清晰的界定和执行落实。二是如何建立规范的农村土地产权主体之间产权流动和交易的机制,从而保障产权结构能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实现动态优化,防止产权结构的僵化。三是在法律和政策上应对各个权利主体所拥有的产权和交易进行合理限制,确保私有产权对公共利益不造成不利影响。我认为如果中国要进行土地改革,有百分之八十的几率是完善当前的土地制度。私有制虽然看起来很干脆,但是也会产生许多问题,诸如分配争端,土地投机行为,土地荒废,流失等等。而国有化就相当于回到文革时,农民本来没有地,改革后还要交租,这不是要命么?就中国未来的发展来说肯定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人口老龄化加重,农村人口越来越少,务农人口越来越少。二是城市化越来越完善,城乡人口越来越多。基于这两点,未来的中国农村人均土地面积也会越来越多,这也适合未来的机械化和生产力水平。但是根据马克思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观点,现在生产力高的地方和企业已经开始推动这样的变革,政府的政策制度只要是不限制生产力的发展,给一个宽松利好的环境,变革的方向就会越来越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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