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监理公司张杰第一节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概念一、介绍建设工程监理制产生的背景从新中国成立直至20世纪80年代,我国建设工程管理基本上采用两种形式:一种是自行管理,一种是由指挥部进行管理。80年代我国采取的改革措施有:(1)投资有偿使用;(2)投资包干责任制;(3)投资主体多元化;(4)工程招标投标制等。建设工程监理制于1988年开始试点,5年后逐步推开,1997年在全国范围内进入全面推行阶段。二、建设工程监理相关知识(概念)(一)建设工程监理的定义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专业化服务活动。工程监理企业具备的条件:(1)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具有监理资质证书。(3)经济组织。(二)监理概念要点建设工程监理不同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据建设部2001年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86号部令),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交通运输、水利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产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监理的建设阶段范围:建设工程监理可以适用于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和实施阶段,但目前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三、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内容服务性(1)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方法:规划、控制、协调。(2)主要任务:控制建设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3)最终应当达到的基本目的: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的目标内将建设工程建成投入使用。(4)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建设单位。(5)工程监理企业不能完全取代建设单位的管理活动。科学性(1)工程监理企业应当由组织管理能力强、工程建设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领导;(2)应当有足够数量的、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应变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3)要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4)要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5)要掌握先进的管理理论、方法和手段;(6)要积累足够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7)要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要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独立性(1)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公正、独立、自主”原则开展监理工作。(2)与承建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公正性当监理的委托单位与承建单位发生利益冲突或者矛盾时,工程监理企业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四、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具体内容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工程监理企业参与或承担项目决策阶段的监理工作,有利于提高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避免项目投资决策失误,也为实现建设工程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1)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2)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当建设行为的发生;(3)避免发生建设单位的不当建设行为。有利于促使承建单位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工程监理企业对承建单位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实际上是从产品需求者的角度对建设工程生产过程的管理,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着重要作用。有利于实现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表现形式:(1)在满足建设工程预定功能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建设投资额最少;(2)在满足建设工程预定功能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建设工程寿命周期费用(或全寿命费用)最少;(3)建设工程本身的投资效益与环境、社会效益的综合效益最大化。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之后,工程监理企业一般都能协助建设单位实现上述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的第一种表现,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上述第二种和第三种表现。第二节建设工程监理理论基础和现阶段的特点一、建设工程监理相关知识二、现阶段建设工程监理的特点第三节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一、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施行的有关建设工程的各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市政府规章的总称。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具体内容建设工程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法规,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如《建筑法》。建设工程行政法规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部门规章指建设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独立或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规章,属于建设部制定的由部长签署建设部令予以公布。如《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内容纲要:(一)总则(二)建筑许可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1)施工许可证;(2)申请和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时间规定;(3)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时间和延期的规定;(4)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的有关规定;2.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1)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3)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三)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1.关于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一般规定2.关于建筑工程发包3.关于建筑工程承包禁止转包。(四)关于建筑工程监理(1)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2)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3)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4)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5)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五)关于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六)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七)法律责任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容纲要:(一)总则(1)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2)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3)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5)必须严格遵守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除特殊要求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和供应商。(四)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关于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和建立质量责任制。(五)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监理业务。(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5)监理方式的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六)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关于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七)监督管理(八)罚则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内容有:(一)总则(1)立法目的(2)调整对象(3)安全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4)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5)国家政策(二)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1.《条例》主要规定了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等有关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3.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有关安全施工所需费用。4.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3)《条例》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实施监理,未向建设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四)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五)监督管理(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七)法律责任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与相关文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内容纲要:(一)总则(1)制订目的(2)适用范围(3)关于监理单位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必须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4)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规定。(二)术语(三)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1.监理人员职责《监理规范》规定了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职责,具体内容见第五章第四节。(四)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五)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1.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准备阶段,项目监理机构应做好的工作包括:(1)熟悉设计文件;(2)参加设计技术交底会;(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4)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5)审查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及有关资料,符合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6)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并起草会议纪要等。2.工程质量控制工作(六)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七)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八)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第五节建设程序和建设工程管理制度一、建设程序(一)建设程序的概念是指一项建设工程从设想、提出到决策,经过设计、施工、直至投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内在规律。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的建设程序经过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其中,关键性的变化一是在投资决策阶段实行了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二是实行了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三是实行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四是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