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2007-6-12【大中小】发文单位: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文号:川价函(2007)169号发布日期:2007-6-12执行日期:2007-6-12各市、州物价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和工程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或者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国家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和比选应优先考虑监理人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三、下列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必须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二)公路、桥梁、隧道、燃气管道安装、改建加固的住宅工程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三)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确定。监理人投标报价应以万元为单位并按照四舍五入规则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当计费额处于表中两个数值之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确定。其中,计费额小于5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3.3%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计费额大于1,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039%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基准价上下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额。发包人将施工监理服务中的某一部分工作单独发包给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其中,建设工程施工阶段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收费不宜低于施工监理服务收费额的70%.五、建设工程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文付方式。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应在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15工作日内由监理人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六、建设工程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有关单位要加强行业自律,防止恶性竞争。监理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由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外地入川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监理人有上述行为的,由四川省建设厅将该监理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抄告该监理人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七、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工程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工程发包人的规定。对工程发包人违反本规定的要求应予拒绝。八、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委托双方和监督等主客体(即发包人、监理人、有关中介机构、评标委员会等)和以任何方式进行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项目,均应遵守上述规定。各级物价管理部门应加大对建设工程发包人或监理人违反《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行为检举、举报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发包人及监理人的价格违法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监理人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或合同约定进行监理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对工程发包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不予拒绝的行为查处力度。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委托合同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不予备案,中标无效,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2007年6月12日附件: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监理人,监理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第四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第七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和监理人可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节省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协商确定奖励监理人。第八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第九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十条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规程规范和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第十一条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另行支付相应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第十二条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监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用、取得实效的,发包人可另行给予奖励。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四条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二○○五年月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1总则1.0.1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设备监造、保修等阶段的相关工程服务;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内容》(附表一)。1.0.2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为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与勘察、设计、设备监造、保修等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以下简称“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之和。1.0.3施工监理收费一般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法收费。铁路、水运、公路、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监理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对机电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占工程概算投资额30%以上的工程项目,双方可协商确定计费方式和收费额。1.0.4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附表四)的规定收费。1.0.5施工监理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施工监理收费=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2)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1.0.6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施工监理基准收费额,发包人与监理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施工监理收费合同额。1.0.7施工监理收费基价施工监理收费基价是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定的施工阶段基本监理服务内容的酬金。施工监理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收费基价表》(附表二)中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收费基价。1.0.8施工监理计费额施工监理收费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为计费额的,计费额为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服务的,以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的,应扣除签订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格折换成人民币作为施工监理收费的计费额。施工监理收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为计费额的,计费额为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作为施工监理收费计费额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均指每个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范围的投资额。1.0.9施工监理收费调整系数施工监理收费标准的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附加调整系数。(1)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工作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计算施工监理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施工监理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附表三)中查找确定。(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不同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Ⅰ级)0.85;较复杂(Ⅱ级)1.0;复杂(Ⅲ级)1.15。计算施工监理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表》中查找确定。(3)附加调整系数是对施工监理的自然条件、作业内容,以及专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尚不能调整的因素进行补充调整的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分别列于总则和有关章节中。附加调整系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调整系数不能连乘。将各附加调整系数相加,减去附加调整系数的个数,加上定值1,作为附加调整系数值。1.0.10在海拔高程超过2000m地区进行施工监理工作时,高程附加调整系数如下:海拔高程2000~~3000m为1.1海拔高程3001~~3500m为1.2海拔高程3500~~4000m为1.3海拔高程4001m以上的,高程附加调整系数在以上基础上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1.0.11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附加调整系数为1.1~1.2。1.0.12发包人将施工监理基本服务中的某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