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读本监理安全责任摘要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监理工作的要求《条例》第十四条、二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工作,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二、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条例》第五十七条还规定了对监理单位的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条例》第五十八条还规定了对监理单位注册人员的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监理单位落实安全责任的措施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监理安全责任负总责。要加强对有关监理安全责任的考核工作,尤其要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的考核工作。监理单位应在以下一些方面采取的相应措施:1、工程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落实安全监理责任制的规章制度;2、监理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部门和分管领导积极行动起来,起草编制企业内部的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工作导则,确定企业内部各项目监理机构落实监理安全责任制的考核检查标准,定期、全面检查和评估所有工地的安全状况;3、全面清理在监工程的监理合同约定内容及人员调配情况,积极与建设单位协商调整有关增加与监理安全责任相适应的义务与费用条款;4、定期开展监理企业内部的安全教育工作;5、建立总监理工程师上岗前的考核工作,强化总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责任心、企业荣誉感,把项目的监理安全责任落到实处;6、建立必要的监理责任保险,转移相应的风险。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监理安全责任负责。项目监理机构要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①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②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③安全隐患处理制度;④严重安全隐患报告制度;⑤执行法律法规与标准监理制度。三、建设工程事故的原因1、直接原因-3-⑴不安全状态:指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3)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例如无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以及所有防护用品、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⑵不安全行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3)使用不安全设备4)手代替工具操作5)物体存放不当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7)攀、坐不安全位置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10)有分散注意力行为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12)不安全装束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2、间接原因-4-间接原因是指直接原因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属于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⑴施工单位安全投入不足,管理体制不健全,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⑵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技术成果有缺陷,以及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⑶教育培训不够。⑷劳动组织不合理,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⑸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规程内容不具体、不可行。⑹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⑺建设单位不合理的压缩合同工期,建设单位要求垫资、压价,造成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不到位。⑻安全监管机制不完善,施工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受罚不重,监管机构效能有局限,等等。四、防止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基本方法1、对工程技术方案进行审查与改进,强化安全防护技术。2、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强化他们的安全意识。3、对不适宜从事某种作业的人员进行调整。4、必要的惩戒。五、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工作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有三层含义:一是首先要尽最大努力保护所有施工操作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身体不受伤害;二是要在安全生产中要特别发挥人的力量来提高安全度;三是要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5-3、在“质量、进度、成本”中落实安全。六、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的程序1、分析与评价项目所处的安全管理环境;2、对有关的监理工作提出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3、明确安全岗位的工作职责⑴定期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总体分析与评价,向项目总监提出有关安全方面的监理工作建议。⑵提出重大危险源监控建议,报总监理工程师确定,以便监理机构进行重点监控。⑶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⑷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理工作检查。⑸收集汇总安全生产有关的信息。4、开展安全生产有关的监理工作《条例》规定了监理人员应该进行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审查有关方案与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二是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报告;三是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的强制性标准。5、定期总结安全状况、改进工作方法七、监理工作过程中要保存完整的安全资料涉及安全工作的监理资料有:1、监理规划与监理细则中相应部分应具有安全方面的工作内容;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要严格按程序进行,并要记录过程;对一些涉及到重大危险性作业时,应书面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无方案施工要给予坚决的制止,并有书面记录;-6-3、监理人员在现场巡视或检查后要详细记录有关检查安全方面的监理行为,以证明监理人员确实在注重发现安全隐患,尤其是较大危险性的作业现场监理人员在加强巡视与现场检查,检查后应详细记录;4、工地例会中有关安全工作的内容要全部完整的记录;5、对所发现安全隐患的处理文件包括:监理通知、指令、暂停施工令和上报业主及建设安全行政部门的有关报告;6、监理月报中也应包括反映项目施工安全工作的内容。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监理人员要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拿出有关监理安全责任的资料。监理举证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如下方面:⑴反映监理依据合法性的证据。证明监理机构是按国家法律法规、合同、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的。⑵反映监理工作的程序、方法合法性、规范性的证据。证明监理的具体工作、具体作法是符合有关规定的。⑶反映监理进行工程协调和处理问题及后果合理性的证据。如监理过程中,没有错误指令;发现质量、安全问题,进行了合理的处置;监理的工作成效等。⑷针对所追究的事故责任,要提出有可信证据的事故原因分析报告。八、监理人员必须要对方案进行“程序性审查”对方案进行“程序性审查”主要是审查方案的编制过程与审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程序。“程序性审查”的程序是:第一、先强调施工单位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用电方案等,批准后才能实施;施工单位编制的方案要有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当施工单位未编制时,监理人员应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并按规定先进行内部审查,否则不同意施工。-7-第二、施工组织设计、重要的专项施工方案一定要有施工单位(法人)的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第三、深基坑、高大模板等高危险性的施工方案要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第四、监理机构组织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签认,交由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要求施工单位的专职安全员进行监督执行。对方案只进行程序性审查的。《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要求监理人员审查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也就是要进行“强制性标准程序性审查”。因此监理人员要对照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方案中涉及安全的核心内容进行审查。可以认定一个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符合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其安全性可以得到保证,否则只能是强制性标准出了问题。九、审查方案的范围《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并符具安全演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建设部根据《条例》发布了《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规定下列范围与规模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三)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8-(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7、卸料平台。(六)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3、隧道工程施工;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5、特种设备施工;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7、6m以上的边坡施工;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9-十、审查方案的程序1、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2、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初审。3、审查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再进行审查,通过安全审查合格,签字盖章后报监理单位的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审查。4、当施工企业的经验不足时,或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难度很大的工程,施工企业应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与审查。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时应邀请项目监理机构列席审查会议。当专家认为通过其方案能够保证其安全时,由专家签字及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机构进行审查。5、监理机构接到经过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后,应组织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向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求证相关技术数据。当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可以保证安全时,签字同意施工,交施工企业专职人员监督现场施工。6、当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无法确认其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时,可向监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报告,由监理企业组织企业内的有关专家进行审查。仍然不能确认其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向业主报告,由施工单位或业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当参加审查的专家认可方案能够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能够保证安全施工时,由总监理工程师根据专家的签字认可的审查意见签字同意施工,交施工企业专职安全人员监督现场施工。十一、审查方案的形式监理机构审查技术方案的形式有三种:一是单独审查,包括专业监理工程师、主管安全的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在内的所有审查人员对方案的安全性均无异议时采用;二是分散审阅集中讨论,监理机构对内部方案的安全性有不同意见时采用;三是组织监理机构外的专家进行审查,主要针对一些易发生事故的工程,如高大模板工程时采用等。-10-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文)规定了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有:(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及其复杂的工程。(二)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