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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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建设法规调整对象,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相关的民事关系。行政管理关系主要用行政手段加以调整;经济协作关系采用行政、经济、民事各种手段相结合的方法加以调整;民事关系采用民事手段加以调整。2、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挽着统一的框架结构。3、建设法规体系的结构形式一般有宝塔形和梯形两种。4、建设法规立法原则:市场经济规律原则,法制统一原则,责、权、利相一致原则。8、从业资格许可的内容:一是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单位从事建筑活动应具备的条件;二是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应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三是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建筑活动,应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建筑企业资质法规1、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有的技术装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内容是检查5、建设法规的实施包括建设法规的执法、司法和守法。建设行政执法包括:建设行政决定、检查、处罚、强制执行;建设行政司法包括: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仲裁;建设许可制度1、《建筑法》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资质以及从事建筑活动的个人资格三项建筑许可制度。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领取的不得开工。2、必须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投资额较大、结构复杂的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不合格和联系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新核定资质等级应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建筑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才可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的情形: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员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1、工程发包与承包是指发包方通过合同委托承包方为其完成某一3、施工许可证申领的时间: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及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准备工作就绪后组织施工之前申领施工许可证。4、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1)建设单位向有权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部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文件向发证提出申请;(3)发证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符合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原因。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5、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工程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的交易行为,工程发包方一般为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工程承包方一般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设备供应或制造单位等。2、《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方式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3、建设工程发承包应当遵循的原则:(1)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2)承包单位应当持有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方范围内承揽工程;(3)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4)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5)发包过程中,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需要发包的建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需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其他条件。6、到位资金: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1年以上的,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7、施工许可证的期限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几个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终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几个核验施工许可证。此外,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终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5)发包单位不得指定建筑材料生产商和供应商。4、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包给几个承包单位。5、禁止转包、依法分包:《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转包是法律完全禁止的,分包则是允许的。(1)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2)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应当经建设单位认可;(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别;(4)总、分包单位的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就工程质量及经济责任向建设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同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单位就其承担的分包工程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就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经济责任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6、联合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各方对成本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相同专业的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联合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7、小规模材料设备的采购主要有三种形式: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由总承包商负责采购;由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大规模材料设备采购,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2、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找不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3、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已经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4、可以邀请招标的工程:(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当的;(5)法律、建设工程监理制度1、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范围:(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工程,可以实行监理;(4)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2、建筑工程监理的性质:服务型、科学性、独立性、公正性。3、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监理企业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监理企业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招标人要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产假投标资格审查,参加投标。5、可以不招标的工程:(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其改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6、招标人、资格审查及标底:(1)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4、工程监理的内容包括: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即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沟通协调。5、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1、民事法律责任的形式:停止伤害;排除妨碍;消除危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5个工作日;(2)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3)白装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4)招标人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现场踏勘。(5)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必须保密,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6)招标人改变招标工程范围应在投标截止之日15个工作日前通知投标人。7、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进行代理。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建设行业的刑事罪名:(1)重大责任事故罪;(2)单位重大安全事故罪;(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4)受贿罪;(5)行贿罪;(6)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招标投标法1、招标的分类:(1)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分为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招投标、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材料设备采购招投标、施工招投标;(2)按工程承包的范围分为项目总承包招标、项目阶段性招标、设计施工招标、工程分包招标及专项工程承包招标;(3)按行业或专业类别分为土木工程招标、勘察设计招标、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安装工程招标、建筑装饰装修招标、生产工艺技术转让招标、咨询服务及建设监理招标等;(4)按工程承发包模式分为工程建设咨询招标投标、交钥匙工程招投标、工程设计施工模式招投标、工程设计-管理模式招投标、BOT工程模式招投标、CM承包模式招投标。(5)按照涉外因素分为国内工程招投标、国际工程招投标。投标咨询业务,为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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