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___河北省高碑店市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计证书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包人: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本合同设计工作内容和标准的确定以发包人的设计任务书为标准。如在技术规范中对于同一事物出现不同的标准,则采用其中最高标准。2序号分项目名称建设规模设计阶段及内容估算总投资(万元)收费标准(元/㎡)设计费(元)层数建筑面积(m2)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说明1、本合同单价包死,不做调整,除非双方另行达成协议。上述约定的设计费总额为暂估价款,最终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第3页共29页2、本工程设计费总价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费用:2.1设计人修改、完善图纸,提供设计技术交底及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的费用;2.2设计人对专业设计单位的设计工作进行管理、协调、配合等的费用;2.3设计人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项政府手续报批的配合费用;2.4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费用;2.5施工过程中,工地服务配合工作所发生的劳务、差旅等费用。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第4页共29页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包括全套电子版文档数据)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第5页共29页注:1、各设计阶段,凡是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图纸文件等均由设计人提供,并按审批机构和发包人要求的份数提供电子文件。2、设计人按双方共同商定的工作进度要求完成各阶段的设计和报批工作,对建设、审图、人防、消防、气象、环保、地震等政府部门的技术沟通及对发包人人员的提示由设计人负责,充分满足发包人要求。第五条本合同设计收费暂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含税)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付费次序占总设计费%付费额(元)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第一次付费%预付款本合同签订并完成设计备案后第二次付费%设计人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并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10日内第三次付%设计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经第6页共29页费发包人审核确认后10日内第四次付费付至结算设计费的%施工图会审完成2个月内并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结算设计费后10日内第五次付费结算设计费的5%配合甲方完成工程竣工备案手续后,发包人按施工图实际建筑面积结清备注每次付款前乙方均应向甲方提供乙方机构所在地开具的服务业发票或地税通用机打发票。说明: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如果项目分期实施,从第二次付费开始,按分期情况及实际进展的建筑面积及设计单价支付各阶段设计费。2.最终实际设计费按实际面积核定,多退少补。3.本合同开始履行后,预付款抵作设计费。第六条双方责任6.1发包人责任: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第7页共29页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按发包方重新确定的时间提交设计文件,但应给予设计人合理的设计时间。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6.1.4发包人应为乙方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相关费用由设计人承担。6.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6.2设计人责任:6.2.1设计人在进行本项目设计之前,需将本项目设计组成员名单及详细情况介绍提交甲方审查,经发包方确认后生效;设计人在未事先征得发包方书面同意前,不得更换或减少项目组设计成员,其中主设计师的更换需要发包方总监以上书面加签意见确认。设计人员名单详见附件。6.2.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项目设计总负责人会同专业设计负责人应每周向发包人提交一份书面的设计工作情况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设计进度、设计中发现的问题、需发包方协调解决的问题等。必要时,发包人可临时组织设计工作专题汇报会,设计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参加,并做好相应准备及配合工作。第8页共29页6.2.3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设计任务书(附件一)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6.2.4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必须满足条件。6.2.5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______年。6.2.6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如审图机构和设计审批主管部门另有要求的,设计人应予满足,不得另行收费。6.2.7设计人应提交全部设计计算书,并保证其真实、全面、合理,以便于发包人对其进行核对和评估。如果发包人对设计人提交初步设计计算有异议,设计人须作必要的解释。6.2.8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并审批通过之日起,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施工图审批通过之日起一年后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6.2.9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6.2.10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在设计中采用尚未成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6.2.1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设计人有义务予以配合,设计人于项目施工期间在施工现场须提供免费技术指导不少于次,每次派专人留驻现场的时间以小时为限。6.2.12设计人应保证提供给发包人的设计人员名单与实际设计人相符。当发包人认定参与该工程设计的设计人员不称职并发出调换通知书后,设计第9页共29页人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撤换此人。新增加的设计人员须征求发包人的认可后方可参与该工程的设计工作,新增加的设计人员未到岗前原有设计人员不得提前撤离。6.2.13设计人应无条件地做好与发包人另行委托的专业设计单位的协调、配合、审核确认等工作,并根据竣工要求提供图纸签字、盖章及套用图签等服务,以保证工程的整体设计质量和进度满足发包人的要求。第七条违约责任7.1发包人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且超过约定期限30日仍未支付的,之后每逾期一天应承担应付未付金额1‰的违约金。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设计文件的,每延误一天,应承担该项目应收设计费总额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7.2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单方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5%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设计人在合同解除后5日内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经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据实结算。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7.4由于设计人原因,审批不能通过,设计人负责自费修改,修改后审批最终还不能通过,设计人应退还全部设计费并按本合同估算设计费总额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损失。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应按合同总价款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第10页共29页7.6若发包人发现实际设计人员与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人员名单不符,且设计人并未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每相差一人扣减本合同设计费的1%作为违约金。7.7由于设计人原因超过规定时间更换发包人认定的不合格设计人员或更换的设计人员未经过发包人认可,每人次、每延期一天扣减设计费的1‰作为违约金。7.8设计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小时内提供现场服务,超过规定时间提供现场服务或现场服务不到位,视对工程进展影响的情节轻重处以每次500~10000元的违约金。7.9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书面通知设计人后从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可继续向设计人追偿。第八条知识产权的保护8.1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了预付款后,设计人设计文件的全部著作权(不含署名权)即转移至发包人。设计人无权就此提出异议。8.2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取的对方信息均有保密义务,并且不得用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活动中,或者用来进行不正当交易。8.3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过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另一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于用本项目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及赔偿责任。8.4如果发包人因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索赔、诉讼或受到其他损害,设计人要承担一切责任,且发包人有权在支付设计人设计费时将该部分损失扣除和对超出设计费的部分向设计人继续提出索赔。第九条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删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第11页共29页之外的项目,亦不得擅自披露对方的商业秘密信息。如发生上述情况,泄密一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赔偿责任。第十条其他10.1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的建设。设计人应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设计人应及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程例会,集中解决工程当中的技术问题。施工期间设计人保证随叫随到,及时准确地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设计人按规定时间派人到达施工现场,一般问题当天解决,重大问题48小时内解决,特别重大问题双方协商解决方法和时间安排。如由于设计人不能按时赶到并解决问题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设计人应予以赔偿。10.2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0.3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给设计人。10.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