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金融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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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李倩茹相关思考银行卡被盗刷的赵先生认为工商银行计算机系统存在漏洞,致使其7万余元存款却被人转走了,因此起诉要求银行支付7万多元.问:孰是孰非,谁应该对损失负责?1分歧一个简单的案件,双方说法看似都合理。原告赵先生认为银行负有维护银行计算机交易系统保护交易安全的义务,如果银行计算机系统存在漏洞,就要承担风险责任和违约责任。银行认为根据银行灵通卡合同规定只要密码正确就视为开户人本人所为,原告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进行过交易,如果是犯罪分子所为,那就要等公安局破案后再向犯罪分子追偿。总之不管密码交易是不是本人所为,银行都不负责任。张某于2006年2月6日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设的一信用社存款3万元。又于2006年4月11日在信用社存款10180元。2006年2月12日,张某前夫李某因承包宾馆急需资金,于是打起前妻这两比存款的主意。他找到张某说自己的身份证还没有办理好,需借用她的身份证。2006年2月14日,李某以存单丢失为由向信用社申请挂失张某存款3万元,2月23日信用社补办了存单,同年6月26日李某将该款本息取出。同年7月9日,李某采用上述同样的方法,到信用社将张某的10180元的定期储蓄取出。另查明: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挂失申请书第二联(客户留存):信用社填写(第二表中)规定:挂失后补领新卡(折、单)、支取、销户、重置或删除密码时,请客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2007年8月10日,李某被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7年2月22日张某到信用社取款时,得知存款已被他人取走,经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信用社赔偿存款40180元及利息。2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在本案中出借身份证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导致存款被诈骗是被告违规操作所致,故被告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如数兑付存单所记载的事项。思考:(1)信用社是什么性质的金融机构,与银行有什么区别?(2)信用社是否要如数兑付存单所记载的存款本息存?第一节金融法概念和调整对象一、金融法的概念(一)货币资金的流通和交易。它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金融金融的形式⑴直接金融:指投资者通过购买股票、债券等各种证券,将资金直接转移给证券发行人的资金融通行为。⑵间接金融:指最终贷款人通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中介机构,把资金贷给借款人的资金融通行为。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直接金融占有很大比重;而在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落后国家,金融一般以间接金融为主。(二)信用现代信用最主要的两种形式——1.商业信用——在商品买卖中延期支付货款。包含两个同时发生的经济行为——(1)买卖行为(2)借贷行为2.银行信用——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媒介进行货币资金借贷的信用形式。三要素(1)债权债务关系(2)时间间隔(3)信用工具(三)金融市场——资金融通的场所是买卖交易而形成的资金供求的总和。广义:包括有特定场所的有形市场的资金交易活动;无形市场的资金交易活动。狭义:票据、证券买卖交易、黄金外汇交易的场所(但不包括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市场)特点:1、交易的商品是货币2、交易者之间不单是金融工具的买卖关系,更主要的是在此背后形成的资金借贷关系和投资收益关系。金融市场要素1.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我国的金融机构,按地位和功能可分为四大类:第一类,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等。第四类,在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以上各种金融机构相互补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金融机构体系。2.金融工具(信用工具)是指在金融市场中可交易的金融资产,是用来证明贷者与借者之间融通货币余缺的书面证明,其最基本的要素为支付的金额与支付条件。不同形式的金融工具具有不同的金融风险。金融工具分为2大类:现金类和衍生类。现金类分为证券类和其他现金类(如贷款,存款)。衍生类分为交易所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和柜台(OTC)金融衍生品。另外,金融工具也可以根据财产类型分为债务型和所有权型。金融工具的特征1.期限性——债务人必须全部归还本金之前经历的时间。2.流动性——变现性3.风险性——信用风险,市场风险4.收益性二、金融法概念从法理学的角度看,金融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金融法是指从国家的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度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有关金融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金融法律。广义的金融法不仅指金融法律,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有关金融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即金融行政法规和金融行政规章,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制定的金融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即金融司法解释,以及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有关金融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即金融地方法规。所谓金融法,是指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关系包括:国家金融管理监督部门与金融活动参加者之间的金融管理关系;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组织、公民之间发生的资金融通关系以及金融机构的内部关系。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一)金融宏观调控关系(二)金融监督管理关系——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在组织和管理全国的金融事业和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经济监督管理关系(三)金融业务经营关系——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而与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四)金融机构的内部关系第二节金融法的地位——金融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国家的实体法体系:宪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经济法下包括企业法、财税法、金融法、竞争法等一、金融法是重要的市场主体法和市场行为法二、金融法是重要的宏观调控法三、金融法与有关法律的联系(一)与公司法的关系公司法:调整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与业务经营的法律规范。金融法与公司法的关系既有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也有平行和交叉的关系1、就企业的组织形式规范来说,公司法是一般法、金融法是特别法。2、从对证券关系的调整上看,金融法与公司法具有平行和交叉的关系。主要表现为证券法和公司法的关系。(二)与财政法的关系财政法:调整国家在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过程中发生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信贷资金的调整——宏观调控消费需求财政法——财政资金的调整——宏观调控投资需求财政资金的分配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信贷资金的分配具有有偿性、周转性和灵活性。因此:财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对等的。信贷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是对等的。(三)与竞争法的关系竞争法:包括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是调整竞争关系的法律。竞争法是规范竞争行为的基本法。金融法是竞争法的特别法。四、金融法的作用为一定的阶级利益服务,是一国社会各阶层利益再分配、再调节的一种方式,是统治阶级实行经济政策、管理经济的一种工具。(一)金融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2、教育作用3、评价作用4、预测作用5、强制作用(二)金融法的社会作用1、保障金融宏观调控的有效运行2、维护金融秩序3、促进新型银企关系的建立4、促进金融市场体系的建立第三节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一、金融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功能含义: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金融法律体系,对各项金融法律制度和全部金融法规起着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特征:1、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金融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根本准则。2、金融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所有金融法律、法规之中。(二)金融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为金融立法提供指导。2、弥补立法不足,防止法律规避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一)稳定币值,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1、抑制通货膨胀是稳定币值、促进经济增长的首要条件。2、建立健全的信用制度是稳定币值、促进经济增长的基本内容。3、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是稳定币值、促进经济增长的关键。(二)维护客户合法利益,提高资金运用效益的原则(三)公平竞争、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原则(四)宏观调控与分业管理相统一的原则案例:某商业银行于07年5月17日在云南省设立一分支机构,任命吴某为行长。并报请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得知吴某在92年担任某国有企业厂长时,该企业由于违法经营吊销营业执照,负有直接责任。后调到该县工业局任副局长,并工作直至07年5月。由于工作成绩突出,被任命为该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行长。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审查后认为:吴某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问: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决定合法吗?分析合法。根据金融安全与效率兼顾原则及《商业银行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1.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2.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案例07年8月18日,中国工商银行某县支行因新建大楼,将其原租房开设的兴隆街18号储蓄所搬迁至新建大楼苍南街35号,并继续营业。搬迁前,其未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手续,搬迁之后也没有补办手续。后中国人民银行某县支行多次要求其办理变更手续,但其一直没办理。08年3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某县支行作出罚款2000元,并补办手续的处理决定。中国工商银行某县支行不服,申请复议。问:商业银行登记事项的改变是否属于中行监管的范围。分析属于中行监管范围,同时也体现了金融安全与效率兼顾、维护金融业稳健运行的原则。且本案中工行某县支行也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24条。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六)修改章程;(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案例06年8月3日,某市第一高中附属工厂与招商银行某市分行一分理处(下称“分理处”)签订“委托贷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厂将50W元自由资金委托分理处放贷,期限为6个月,月息2分,放贷资金由分理处落实具体客户,工厂不与借款人发生关系。期满后,分理处负责向借款人催款,并将本金50W一次性归还工厂。如果借款人不能准时归还借款,分理处还须在每月期满时,负责从借款人账户内划款1W元作为利息直接注入工厂的账户。签约后,分理处将工厂用于放贷的50W划入借款人东山有限公司的账户。后分理处仅将借款人所付的利息部分支付给工厂,没能按合同约定将50W收回并划归工厂。某市第一高中遂提起诉讼。原告得知款项已由分理处贷给了东山有限公司,故请求判令东山公司归还借款50W,偿还利息4W,承担本案诉讼费;分理处的上级单位,招商银行某市分行承担连带责任。后审理查明分理处不具备信托主体资格。问:本案签订的合同性质为何?应由谁来偿还工厂的款项?工商银行可以办理信托业务吗?分析:本案委托贷款合同系有工厂和分理处签订,价款人由分理处落实,所以本案合同属于信托贷款合同。而非委托贷款合同。因受托人分理处不具备信托主体资格,该合同无效,分理处对造成合同无效负有过错赔偿责任。而东山公司不是信托合同的主体,与工厂之间无直接法律关系,所以对原告不承担赔偿责任。商业银行不可以办理信托业务。相关链接经济体制改革前,我国长时间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这种体制形成的金融体系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逐渐显现缺点。主要弊端就是中国人民银行既是中央银行,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国的金融事业,又经营一些业务。专业银行政企不分,政策性金融业务和商业性金融业务于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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