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教案(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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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律概述一、法律的性质(一)法律概念1、法的本质①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反映;②法的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2、法的特征①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即它调整的是人们的行为而不是思想或其他的非行为的东西②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社会规范包括赋予社会上早已存在的某些道德、宗教、习俗、礼仪等法律效力,形成习惯法;通过加入国际组织,承认或签订国际条约等,认可国际法规范等。③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④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强制力机构有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3、法和法律是有区别的。法律强调的是具体的、明确的规范,法则是这些具体规范的总和。所以,法是抽象的、伦理性的;法律是具体的、应用性的。(二)法律形式1、习惯法指法律是以传统习惯的方式而不是以国家公布的文件存在。2、成文法指法律通过国家权利机关制定,并公布实施。提示:我国的权利机关指全国及各级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下属各部。3、判例法指法律以法官判例方式存在。(三)法律体系1、定义指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是指一系列的法规彼此联系、相互制约,形成一个既有纵向的服从等级关系,又有横向的协调并列关系的法律体系。2、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第一层次:宪法(包括选举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籍法等)第二层次:基本法(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等)第三层次:建设法、不动产法、国土资源法等第四层次:房地产法、土地管理法、森林保护法等第五层次:各类条例、规章(四)法系1、定义法系是资本主义国家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对各国法律所作的分类。2、种类A、大陆法系指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建立起来的成文法体制。B、英美法系指以英国判例法为代表建立起来的判例法体制。(五)法制狭义:指法律制度的简称。广义:指民主政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法律的作用(一)在政治上1、确立掌握政权阶级的统治地位,使其地位合法化2、协调统治者内部之间的关系,求得内部团结3、调整统治者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二)在社会管理中即管理社会,维护政治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三)规范作用1、引导人们实施行为;2、评价或预测人们得行为;3、对一般人的教育作用;4、对违法者的强制矫正作用(四)在建筑企业管理中的作用1、对企业的宏观管理具有指导意义;2、能够引导企业确立管理模式,形成有益的管理原则;3、能够指引企业管理运行;4、促进企业加强成本核算,提高市场竞争能力;5、加强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权利保护能力三、法律规范(法规)(一)定义法律规范是掌握政权的阶级依照自己的意志,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具体行为规范。法律规范与法律的关系是个体与整体的关系。规范是法律的具体化,调整某类行为的不同法律规范组成了法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是法律文件。(二)构成要素1、假定指法律规范中,确定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环境部分。2、处理指行为规则的本身,是法律规范确定的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要求做什么的部分。可分为可以这样行为、应该这样行为、不应该这样行为三类3、制裁指法律规范的后果部分,即说明违反法律规范时,国家将予以怎样的处置。分为肯定性后果和否定性后果两类四、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一)法律关系1、定义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和调整的人与人或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注:“人”指自然人与法人2、法律关系三要素A、主体指参加建设业活动,受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B、客体指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务。一般客体分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C、内容(1)权利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主体可以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2)义务指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义务主体必须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直接内容,二者必须对等。通常某一具体的行为,既是一个人的权利,又是一个人的义务,此时这个行为就构成了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的。而对于责任,由于有义务的含义,因而当事人不能放弃,否则将要承担违反职责的法律制裁。3、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A、定义(1)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内容)发生变化。(3)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B、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法律事实即是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建设法律事实是指能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这种事实分为两类:一类是事件,即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另一类是行为,即人的有意识活动。(二)法律事实1、定义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解除的客观事实。内涵:①法律事实必须要由法律来确定;②法律事实是客观事实的一种,但客观事实未必是法律事实。2、种类A、事件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件。分为自然事件、意外事件B、行为指能够引起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或解除的人的有意识行为。分为作为、不作为两种。五、法律责任(一)概念指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二)种类1、民事责任2、刑事责任(犯罪是指违反刑法,即承担刑事责任)3、行政责任(三)法律责任的特征1、法律责任具有法定性2、引起法律责任的原因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了法律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法律不仅包括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而且还包括超越法定权利。3、法律责任的大小同违反法律义务的程度相适应4、法律责任须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和部门来认定(四)法律责任的构成条件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违法行为才能引起法律责任。这种能引起法律责任的各种条件的总和称之为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两种:一类是一般构成要件,即只要具备了这些条件就可以引起法律责任,法律无需明确规定这些条件;另一类是特殊要件,即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时,才能构成法律责任。特殊要件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1、一般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条件构成,它们之间互为联系、互为作用,缺一不可。A、有损害事实发生损害事实就是违法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造成的侵害。这种损害事实首先具有客观性,即已经存在,没有存在损害事实,则不构成法律责任。其次,损害事实不同于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违法行为对行为指向的对象所造成的实际损害。由此可见,有些违法行为尽管没有损害结果,但已经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或社会秩序,因而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如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B、存在违法行为只要行为没有违法,尽管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也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执行公务的行为,就不承担法律责任。C、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指的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就是说,一定的损害事实是该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必然结果,该违法行为正是引起损害事实的原因。D、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即由此引起的损害事实所报的主观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果行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则行为人对损害结果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如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严重的暴风雨、造成停工,从而延误了工期,在这种情况下,停工行为和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的结果并非出自施工者的故意和过失,而属于意外事件,因而不应承担法律责任。2、特殊构成要件特殊构成要件是指由法律特殊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它们不是有机的结合在一起的,而是分别同一般要件构成法律责任。A、特殊主体在一般构成要件中对违法者即承担责任的主体没有特殊规定,只要具备了相应的行为能力即可成为责任主体。而特殊主体则不同,它是指法律规定违法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和职务时才能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指刑事责任中的职务犯罪,如贪污、受贿等,以及行政责任中的职务违法,如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B、特殊结果在一般构成要件中,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特殊结果中则要求后果严重、损失重大,否则不能构成法律责任。如质量监督人员对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粗心大意、不负责任,致使应当发现的隐患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的质量事故,那么它就要承担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C、无过错责任一般构成要件都要求违法者主观上必须有过错,但许多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则不要求行为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有损害责任的发生,那么,受益人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主要反映了法律责任的补偿性,而不具有法律制裁意义。D、转承责任一般构成要件都要求实施违法行为者承担法律责任,但在民法和行政法中,有些法律责任则要求与违法者有一定关系的第三人来承担。如未成年人将他人打伤的侵权赔偿责任,应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来承担。六、时效制度(一)时效的概念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我国只承认消灭时效制度,即诉讼时效(二)诉讼时效1、定义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诉权的制度。2、种类⑴普通诉讼时效通常为2年。除法律特别规定外,民事诉讼适用普通诉讼时效⑵短期诉讼时效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延付或拒付租金的;c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申明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坏的以上四类诉讼时效为1年⑶最长保护期限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20年⑷特殊诉讼时效指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39条规定,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3、诉讼时效的起算从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4、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现,阻碍权利人提出诉讼,法律规定暂时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待阻碍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消失后,继续进行,累计计算。5、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现,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通则》规定,有三种事由可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①起诉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②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即权利人向义务人请求履行民事权利③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即义务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债务案例分析2000年5月,家住新华小区的沈红等9位购房户,先后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他们于1995年6月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所购的9套商品房,存在墙体裂缝,屋内漏水等严重质量问题,要求退房或赔偿损失。消费者协会接受投诉后,会同市质监部门进行实地勘察,鉴定的隔墙有①由外向内、自上而下的斜裂缝②屋面渗水③楼面混凝土现浇层强度低,起沙、起粉④建筑的各承重结构尚能安全使用。问:①本案中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什么?②沈红等购房者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第二节建设法规概述一、建设法规定义建设法规是在建设活动中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总和。1、建设活动建设活动是指土木工程和建筑工程、线路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装修装饰活动。常指“三建三业”,即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和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2、建设行政管理活动建设行政管理活动是指在建设活动中,由国家权力部门正式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建设业的组织、监督、协调等职能管理活动。3、建设法规调整对象建设法规的调整范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建设管理关系;二是建设经济关系;三是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内部民事关系。(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是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如中介服务机构)之间发生的相应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它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一方面是规划、指导、协调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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