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工程保險概述工程保險(EngineeringInsurance)之意義:係承保鍋爐、發動機、發電機及其他機器設備等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換言之,乃以製造機械等工程及設備為業務的許多保險的總稱。工程保險之作用有二:(一)直接作用---支付少許保險費以換取將來不可預料之損害賠償。(二)間接作用---確保經濟建設之成果。第五章工程保險工程保險之分類如下:一、工程建設類(一)營造綜合保險(Contractors’AllRisksInsurance;CAR)(二)安裝工程綜合險(ErectionAllRisksInsurance;EAR)(三)土木工程完工保險(CivilEngineeringCompletedRisksInsurance;CECR)(四)海上工程保險(OffshoreEngineeringInsurance)二、機械設備類(一)營建機具綜合保險(Contractors’Plant&MachineryInsurance;CPM)(二)鍋爐保險(Bolier&PressureVesselInsurance;BPV)(三)機械保險(MachineryInsurance;MI)(四)電子設備保險(ElectronicEquipmentInsurance;EEI)(五)貯槽保險(StorageTankInsurance)(六)核能保險(nuclearRisksInsurance)三、附帶損失類(一)機械故障利益損失險(LossofProfitFollowingMechineryBreakdownInsurance;MLOP)(二)冷藏庫內物品腐壞保險(DeteriorationofstockinColdStorageInsurance;DOS)工程保險之起源:源於英國之工業革命,其中以鍋爐保險的發展最早,迄今有146年。民國53年首先開辦CAR,由於經驗缺乏且鑒於工程保險的技術性乃於民國55年成立「營造綜合保險聯合小組(CommitteeofContractors'AllRisksUnderwritersinTaiwan;COCARUIT),民國61年開辦EAR,以後於民國65年、66年、69年、71年陸續開辦BPV、MI、CPM及EEI。工程保險之發展較緩慢原因:1.由於危險性高(註二),損失率不易穩定,2.專業之工程師不多,對客戶技術上回饋有限。工程保險出險之主要原因列舉如下:(一)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地震、雷電等。(水威脅最大)(二)爆炸及火災。(三)機械和電器之故障。(四)人為的疏忽。(五)第三者意外責任。(一)~(四)為工程損失險,(五)為第三人意外責任險。CAR及EAR為綜合性保險,「綜合」之意有三:(1)同一張保單可單獨承保工程損失險,亦可同時承保工程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2)所承保危險,除列舉不保項目外,餘皆綜合承保在內,(3)可加保個種附加險,使其內容更具「綜合性」。工程保險之特性如后:(一)保險期間長EEI,CPM,BPV,MI,其保險期間以一年為原則,CAR及EAR則視施工期間而定,另可加固期間。(二)保險金額大營建機具以碼頭貨櫃起重機保額較高,電子設備又較高,鍋爐及其他機械保額以發電廠所使用者更高,較龐大的工程建設之保額又高,保額高保費相對提高。(三)無固定費率除CPM及BPV外,新的機器、新的工程、新產品的製造,危險評做不易,CAR及EAR保險期間長,自然災害難以觀察,Why?1.受限統計資料。2.承包商的經驗不一。3.核保人的主觀判斷不同。4.再保人的接受意願有差。(四)危險性較高水利工程及海專工程,天災的危險性非常的高,危險性之高低可以PML(可能最大損失)的大小判斷。(五)核保專業術除靜態資料外,實地查勘是最好的方式。【表5-1】工程保險與一般火災保險之比較表工程保險性質較特殊,如與一般火災保險相比較,則有如下之不同點,表列於后:項目險種費率保險費續保自負額保額及受損金額一般火險固定以一年為單位計算可無不變工程保險沒有固定以施工期間一次計算完工後即結束有開工後直線增加根據世界性之統計,工程保險保費的收入平均佔各種保險總保費之5%左右。於工程保險之承保原則:(一)各類工程保險要平均發展(二)大小工程均承保(三)注意危險分散(四)避免惡性競爭(五)開價要有根據(六)賠款應合規定(七)隨時注意損失率(八)拒保逆選擇(Anti---selection)性之工程。(九)應規定最低保費。(十)賠款後保險金額應恢復原額(十一)保險費之調整(十二)爭議之仲裁(Arbitration)工程保險之承保機構:由會員公司託「財團法人工程保險協進會」(EngineeringInsuranceAssociation;EIA)辨理,其前身即COCARUIT,目前辦理之共保項目有:1.工程保險2.工程保證保險3.營造及安裝綜合險附日僱主意外責任險工程保險經由共保方式可達到目的:(1)危險分散(2)擴大承保能力(3)節省費用(4)交換經驗(5)大數法則運用(6)安定市場。工程保險之核保及理賠技術(一)核保技術---1.工程合約:為核保及理賠依據。2.圖說:至少要求提供(1)工地佈置圖及(2)斷面圖。3.機械清單:為求得精確之保險費率,所有金額應為重置價格。4.工地水文、地質、環境:(1)水的災害威脅最大,查明工地水文可採取防措施(2)從地質資料可知工程危險性之大小(3)工地環境可能造成第三人之意外責任,應查明以策安全。5.施工時間表:有三種表示方法(1)BC(條狀圖)(2)CPM(要徑法)(3)PERT(計劃評核術)。6.危險因素:注意出險原因及特殊之危險。7.工地視察:特別注意(1)工地及四週環境(2)可能遭受的危險。8.可能最大損失:承保某項工程前應加以考慮PML以決定(1)自留額(2)分保或再保金額(3)費率(4)被保險人自負額。9.保險費率及自負額之決定:一般有最低保費和自負額之規定,以支付起碼的行政費用。(二)理賠技術---1.核對索賠項目:可修理和需置換之項目最好分列。2.索賠項目單價之核對:應與工程合約內所載單價分析相同,遇有差異者應予調整。3.是否有不足額保險:與合約內所載合約總價核對即知。4.折舊:折舊率通常以一年為單位計算,各種機械設備之折舊率均不同,同類項目用於不同工廠或工地,其折舊率亦異。5.平均條款:各種機械設備,其保額應為重置價格,若被保人以實際價值投保舊項目,出險後承保公司將依實際價值與重置價值之比例計算賠付。第二節工程保險保單內容簡述目前開辦之業務為營造綜合保險(CAR)、安裝工程綜合保險(EAR)、電子設備保險(EEI)、營建機具綜合保險(CPM)、鍋爐保險(BPV)、機械保險(MI)等,以下就其內容簡述於后:一、營造綜合保險(CAR)---我國最早推行CAR(民國53年),當時保險業為突破重重困難,舉辦數次講習會並邀請國外專家詳加介紹,同時參考國外保單譯成中文,經過十大建設之實踐階段及十二項建設之黃金時代。(一)承保對象---–以營造商或定作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兩者並列為被保險人。(二)保險標的物---1.營造工程及其臨時工程2.施工機具設備3.拆除清理費用(三)承保範圍---見基本條款第一、二條。1.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主要承保事故如下:(1)火災、電擊、閃電、爆炸、航空器墜落。(2)淹水、洪水泛濫、雨水、颱風、颶風。(3)地震、海嘯、地陷、山崩、落石。(4)竊盜、第三人惡意行為。(5)施工缺陷及機具缺陷所致之意外事故。2.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在施工處所內,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體傷或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四)保險期間---見基本條款第三條。一般是以工程合約所訂之起迄期間或預定之施工期間為保險期間,但承保公司責任開始於保險標的物卸置於施工處所後,而終止於工程啟用、接管、驗收或保期屆滿之日,並以先屆期者為準。(五)保險金額---見基本條款第四條。1.營造工程及其臨時工程:應為完工之總工程費,包括定作人提供之材料費。2.施工機具設備:應為重置價格,包括出廠價格、運費、關稅、安裝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3.拆除清理費用:為約定之賠償限額。4.第三人責任險:依需要訂明每一個人或每一事故體傷死亡,每一事故財物損害及保險期間累積之最高賠償金額。(六)自負額---見基本條款第六條。天災自負額較高,其他危險所致損失則較低,營造工程綜合損失險因閃電、火災、爆炸冷另有約定外,被保險人不實擔自負額;第三人意外慣任險則財損部份有自負額,傷亡部份無自負額。(七)不保事項:見基本條款七、八、九條。1.一般不保事項有七:見基本條款第七條。2.綜合損失險不保事項有十:見基本條款第八條。3.第三人意外責任不保事項有七:見基本條款第九條。歸納主要不保事項如下---1.工程之一部份或全部停頓所致之損失。2.因工程規劃、設計或施工規範之錯誤或遺漏所致之損失。3.直接因材料材質瑕庇、使用不合規定材料、施工不良所需之置換、修理及改良費用。4.清點或盤存時所發現任何標的物之失落或短少。(八)理賠注意事項:有七,見基本條款第十條。(九)賠償金額之決定:見基本條款第十一條。1.可修複者:修復費用扣除殘餘物價格。2.不能修復:重置價格扣除折舊後再扣除殘餘物價格。其他理賠事項條款見基本條款第十二~十七條,一般事項見基本條款十八~二十六條。(十)各種附加險---1.加保加班、趕工及加急運費(不包括空運費)。2.加保陸上運輸保險。3.加保鄰屋倒塌、龜裂責任險。4.加保已接受部份之鄰近財產。5.加保保固責任。(十一)費率因素---1.工程類別。2.工程設計。3.施工方法。4.施工地點。5.PML之高低。6.承包商之經驗。7.施工季節。8.保險期間之長短。9.承保範圍之大小。10.自負額的高低。11.損失率。【另國人研究之營造綜合保險基本條款(新)請讀者自行參閱附錄】二、安裝工程綜合保險(EAR)---安裝工程綜合險最近三年(承保年度制)滿期保費收入,約佔工程保險保費收入百分之二十。(一)承保對象:製造廠商或供應商或買主(定作人),可併列為共同被保險人。(二)保險標的---主要如下:1.安裝工程:2.施工機具設備。3.拆除清理費用。4.第三人責任。(三)承保範圍---分為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及安裝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見基本條款第一、二條。1.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承保安裝工程在施工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需予修復或重置時,除約定不保事項外,由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2.安裝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承保被保險人在施工處所或毗鄰地區,於保險期間內,因安裝本保險契約承保工程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除約定不保事項外,由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3.名詞定義:見基本條款第三條。4.保險責任之開始與終止:見基本條款第四條。自承保工程開工或工程材料卸置在施工處所後開始,至啟用、接管或驗收或第一次試車或負荷試驗完畢或保險期間屆滿之日終止,並以其先屆至者為準。試車或負荷試驗概以三十天為限,之前被保險人須書面通知保公司。5.保險金額:見基本條款第五條,為完成該工程所須需之總工程費,包括工程材料、組件、施工費用、運費、稅捐及管理費等,並應包括臨時工程之工程費及定作人提供之工程材料費。6.部份損失之賠償方式:見基本條款第六條,除另有約定外,以保險金額扣除已賠償金額之餘額為限。但被保險人得加繳保費恢復原保險金額。7.自負額:見基本條款第七條。發生連續七十二小時內之地震或四十八小時內之颱風,不論次數多寡,均視為一次事故辦理。(四)不保事項---見基本條款第八、九、十條。(五)理賠事項---見基本條款第十一~十七條,包括保險事故通知(七日書面通知)。(六)一般事項---見基本條款第十八~廿三條,包括損害防阻義務、保險標的之查勘權、危險變更之通知(十日書面通知)、保險契約之終止、被保險人之告知義務、法令之適用。(七)各種附加險:1.加保「製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