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实务福州大学法学院·2012级课程简介课程教学目的本课程的目的是结合案例讲解保险法基础知识,使学生初步了解和掌握保险法的基本规则,拓宽知识面,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个人综合素质。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案例讨论随堂练习考核方式课堂提问期末考试参考教材贾林青:《保险法》(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贾林青,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海商法保险法研究所副主任,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参考教材李玉泉,法学博士,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兼职教授。一九九四年加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曾任中国人保财险副总裁、合规负责人、法律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等职。李玉泉:《保险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参考教材覃有土:《保险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温世扬:《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贾林青、朱铭来、罗健主编:《保险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21世纪通用法学系列教材)2.自学3.考试1.预习不会完全依教材内容授课,但会预告下节课要讲的主要内容,以便于大家预习。授课内容主要是重点和疑难点,教材中没有被讲授的其余内容为学生自学内容。考试重点为每节课的讲授重点;由学生自学的内容只作为考试辅助内容。教材的使用第一编保险法导论福州大学法学院·2012级保险法导论保险合同总论保险合同分论保险业法4321CONTENT内容大纲导论123第一讲保险法概述第二讲保险法的历史演进第三讲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讲保险法概述什么是保险一什么是保险法二一什么是保险?ONE保险的作用(一)保险的宏观作用1.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2.有利于推动对外经贸发展,平衡国际收支3.有利于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二)保险的微观作用1.有利于企业经营的正常进行2.有利于提高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3.有利于安定生活4.有利于促进消费均衡一、什么是保险?保保护看守住,护着不让受损害或丧失险危险、风险可能发生的灾难(一)保险的前置概念:危险危险又称“风险”是在一定的生产力条件下,人们不可预见却又可能遭受的损害或意外事件。危险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危险的不确定性;第二,危险发生会给人类造成经济损失。危险管理的方法:保险=转移+集合+预防投保方保险方保险费保险金预防集合转移公式:保险费之和=保险基金=保险金之和*等号的基础是概率论(大数法则)*保险机制图解(以房屋火灾保险为例):设有一万户房屋,每幢价值100万元,每年失火烧毁房屋的概率是万分之一。即这一万户房屋每年将有100万元的火灾损失发生。保险对该火灾损失的制度安排是:每户按损失概率每年交纳100元(100万的万分之一)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共100万元,刚好对损失的一户进行补偿。保险基金100万元100元100元100元100元100元100元100万元共一万户此户火险100元100元*保险与危险的关系:①危险存在是保险的前提可保危险:纯粹性普遍性可预测性可转嫁性正当性道德危险:与制度目的相背离的主观逆向选择②保险是一种危险分担机制数理基础:概率论(大数法则)危险投机危险纯粹危险不保危险可保危险道德危险危险的特征:决定了保险的①客观性------必要性②危害性------重要性③偶然性------可能性④规律性------科学性【小结】总之,威胁着人类社会的各种危险的客观普遍的存在,以及危险发生的偶然性和规律性,是保险制度存在的前提。它使保险制度的存在具有了重要性、必要性、可能性和科学性。也正因此,保险制度作为一种危险管理的方法,在实践中为世界各国所普遍地采用。123ContentsP01经济学角度法学角度P12《保险法》P25集中资产,建立保险基金,补偿危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经营性行为。建立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的法律行为。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二)保险的概念1.保险法中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2.保险的法律特征(1)保险是以约定的危险作为对象的(2)保险是以危险的集中和危险的转移作为运行机制的(3)保险是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4)保险是以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为基础的(5)保险是以经济补偿作为保险手段的(6)保险是一种商品经营活动【实例枚举】家庭财产损害保险某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家庭财产损害保险,按照该财产保险公司事先拟定的该家庭财产损害的格式条款,其承保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的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代他人保管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的或租用的财产等,包括:房屋及其冷暖、卫生、照明、供水等附属设备;家具、用具、衣服、行李、卧具等生活资料;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农村家庭的家用工具、已收获的农副产品;非机动交通工具;个体劳动者的营业用具、工具、原材料、商品等。但是,正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金银、首饰、珠宝玉器、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畜家禽、花鸟虫鱼、烟酒、食品、计算机软件等价值高、物品小、出险后难以核实或无法鉴定价值以及无市场价值的财产,一般情况下不予承保。【实例枚举】财产保险公司对于其承保的上述财产因约定的火灾、爆炸、雷电、洪水、冰雹、龙卷风、海啸、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体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等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假设社会公众中有5万个家庭购买了该保险,与某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了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各个投保人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所交纳的保险费构成保险基金,而当其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家庭的家庭财产因约定的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该财产保险公司从保险基金中支取相应的保险赔偿金予以赔偿。(三)保险的分类1.按保险标的的不同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2.按保险的实施形式分为: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3.按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次序的不同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4.按保险人的人数的不同分为:单保险与复保险1.按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什么是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2.按实施形式: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基于国家颁布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参加的保险。*强制保险的特点:1.保险范围全面性。2.保险责任自动产生。3.保险金额由国家统一规定。法令之强制性是强制保险最根本的特征。自愿保险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由当事人订立合同而实现的保险。它是一种比较普遍的保险实施形式。3.按承担责任次序:原保险和再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是对应的原保险也称“第一次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害承担直接原始的赔付责任的保险。再保险也称“分保”,是对保险人所承担风险的保险。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4.按保险人的人数:单保险和复保险投保方保险方合同保险方保险方再保险复保险合同单保险保险方(四)保险与相近概念的区别1.保险与救济2.保险与储蓄3.保险与赌博4.保险与保证5.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实例枚举】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现年56岁的魏甲原在乙服装厂工作,从1990年4月开始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每月按照工资总数的5%交纳相应部分的保险费,其余的保险费则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由政府和用人单位负担。1992年4月,魏甲在外地工作的儿子考虑到母亲日渐年老,身边无人照顾,于是,为魏甲向丙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000元的长寿保险合同,趸交了15006元保险费。1994年,乙服装厂被政府主管部门宣布解体,2002年4月,魏甲根据地方政府有关社会保障的规定,将档案转到职业介绍中心,并办理了社会保障金的“接续”手续,按照工资总额的18%补交了自乙服装厂解体至2001年年底其个人应承担的保险费部分。于是,魏甲领取了退休证,每个月从银行领取269元养老金。同时,乙保险公司根据长寿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魏甲支付了第二个5年期的人身保险金5000元。二什么是保险法?TWO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修改: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一)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是调整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保险关系是指:基于保险合同而在各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在对保险业实施管理监督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保险关系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保险特别法广义保险法03020104广义与狭义保险公法保险私法商业保险法(二)保险法的地位在中国的法学界,对保险法的法律地位有不同的学术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法是民商法中的一项法律制度。(李玉泉)第三种观点认为,保险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贾林青)保险法的地位,即保险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三)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保险法作为规范保险市场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以保险关系及与保险关系有关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关系:1.保险合同关系2.保险中介关系3.保险监管关系商业保险关系:(归纳)1.保险经营关系2.保险管理关系①保险合同关系②保险中介关系③保险人内部关系④保险人相互关系⑤投保方内部关系⑥保险人涉外关系①国家对保险人监管关系②国家对保险中介人监管关系③国家对投保方保护与强制关系商业保险关系:(图示)投保方保险方①合同国内保险市场保险方③分保④竞争保险中介人⑤内部②内部国外保险市场⑥合同⑦竞争⑧管理国家保险监管机构(保监会)1.保险经营关系2.保险管理关系银行证券保险监管关系在银行法及银监会的监督管理下银行在人们的生活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证券法及证监会的监督管理下证券已经成为了人们必不可少的理财方式在保险法和保监会的监督管理下保险已经成为人民生活中比不可少的集保障、储蓄、理财为一身的生活必需品【实例枚举】案情甲实业公司于2004年5月15日以其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为保险标的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按照约定,保险金额为300万元,保险责任期限自2004年5月16日至2005年5月15日。同年11月25日夜间,与其相邻的某塑料制品厂的锅炉工处置炉渣不当引起大火,火灾殃及甲实业公司,其资产付之一炬,损失共计380万元。数日后,甲实业公司向乙保险公司递交了索赔申请书,要求乙保险公司赔偿380万元,乙保险公司表示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由于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甲实业公司以乙保险公司和某塑料制品厂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在诉讼中的争议焦点是:乙保险公司是否应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380万元进行赔偿;某塑料制品厂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例枚举】结论法院判决结论:一是驳回原告要求保险